Re: [黑特] 幹你娘連那個30%都有問題是怎樣????
這要討論的話,又要去看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及「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目前我只看得懂一件事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9條:
接受基地依本自治條例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獎勵之容積。
>>>容積轉移+其他法規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50%
且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容積移轉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容積30%
所以容積移轉的上限是30%,容積移轉+其他法規獎勵的總計上限是50%
>>>在已經取得容積移轉30%的情況下,其他法規獎勵的容積上限是20%
這應該就是容積獎勵20%上限的限制原因,否則之前看土管條例第80-2條是可以達到30%的,按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只要不超過土管條例/施行細則即可
然後上述的移轉+獎勵總計50%限制,不含都更、危老獎勵的容積,都更危老可以再往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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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掉拆掉拆掉通通拆掉
推
不要拆啦,做成柯文哲紀念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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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大的地 他政績*100都不一定放得滿耶
推
貪污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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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信託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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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不是來申請市府就要給,這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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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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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很多市價只有公告現值6-7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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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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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是有權力不給30%
爆
首Po綠淑慧 又是你 你最爛 每次都是你破壞小草大肚山秘密集會邪教團體皇城內的一團和氣 沒事查那麼細幹什麼?? 今天綠淑慧又爆大料了 小草引以為傲的 京華城560%變成840%3
奇怪我們覺得560% 是監察院同意的 然後560% 會多那20% 是沈提了很多計畫 才拿到最高的20%都更獎勵容積 變成672% 至於現在大家謠傳的672% 變成840% 在柯的任內根本沒有所謂的同不同意 那是須要建商去移轉容積成功才能依照法規給 應該最快會發生在蔣市長任內2
其實也不用特地去打柯 現在沒醒 都是宗教化 下的洗腦粉 你看過紫衣師傅 在那又跳又耍寶 還是一堆人跪他 感恩師傅 讚嘆師傅 大家都在笑啊 鋼鐵粉還是不會醒 至於其他輕微小草 聽到他說買一億房子不是問題
85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其實8月29日京華城的威京集團 就有發表很多點聲明 並且被新聞報導了 其中一點是指出「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已經明定非都更案件可以獲得20%容積獎勵69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70
Re: [新聞] 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市府急轉彎重新評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 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 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X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二條之一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 理性討論 有沒有民進黨支持者或法學專家 可以提出京華城案北市府到底違反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京華城依法送件 北市府依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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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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