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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灣的司法權-函送、移送、告發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台灣的司法權-函送、移送、告發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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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被徐巧芯瘋狂打臉,
只因為卓榮泰又在裝死、說什麼立法院不能超越司法權啥小的,
小弟我簡單介紹一下司法權怎麼成案(刑事部分):

青鳥們一直被他們深愛的黨誤導、以為司法權就是從頭到尾自己發動、調查,
跟各位報告: 不是!!

司法權的核心, 是後面階段的 起訴/不起訴, 以及審判,
在前階段的「立案」、「成案」部分,
我國實際上非常仰賴其他機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全是政府機關),
它的依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用字是「應」, 沒有裁量權,
知道有犯罪嫌疑而不告發, 是一些中高階公務員被懲戒的原因。

具體作法怎麼做?
就是用機關公文的方式, 以函送、移送的方式, 送到地檢署,
地檢署依內容分案件, 指分或輪分給各檢察官開始偵查。
也就所以地檢署的案件來源, 除了大宗的各分局、刑事警察局外,
就是諸如: 金管會、公程會、市政府、監察院等等,
甚至國家考試如果有什麼舞弊, 也是會移送.
(函送跟移送其實相同, 只是單位階級比較大的會用移送這個字眼)

函送、移送誰決定?
因為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的「實質行政權」部分,我國都以首長制在運作,
就都是由首長決定後,用首長及官防出公文,
換言之, 就是由該機關的代表人決定並發公文. 跟一般的公文沒兩樣。

問題來了: 立法院呢?
是的, 立法院長是立法院的代表人, 但我國不是內閣制,
實際上它就是個會議主持人、出公文的時候具名在上面的人名,
那誰做決定?

要有個概念: 首長制的機關, 就是首長制決定,
合議制的機關, 就是合議決定.
所以訴願委員會的決定, 會合議、投票表決,
合議制法庭也一樣.
那麼, 立法院採合議、表決後, 做成是否移送地檢署的決定,
請問哪裏錯了?
根本正確到不行。

現在民進黨這些垃圾, 就是吃定了青鳥們沒有 函送、移送、告發的概念,
就故意一直誤導、暗示:
所有的案件 從立案到偵結起訴審判 都要地檢署自己來; and
「成案的部分由立法院做成,就是侵犯司法權」
事實上: 不是!!!!

祝你們早日脫離被民進黨這個垃圾黨洗腦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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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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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883050 06/20 15:29先把行政機關的定義搞清楚吧!

nnkj 06/20 15:29其實他們知道 但故意在違背良知

ms883050 06/20 15:29那就直接去告發,為何要私設刑堂

SoulHsu 06/20 15:30但是傻鳥不知道阿是要騙傻鳥的

ms883050 06/20 15:30先把違法的標準訂清楚吧

ms883050 06/20 15:32所以地檢署不用偵查,直接就用立法院

ms883050 06/20 15:32決議來起訴審判嗎?

這個 mms883050 就是典型的裝死看不懂, 不過我是寫給那些被騙得頭暈眼花的青鳥們看的, 裏面有很多 是現實生活中你我的兄弟姊妹親戚, 歡迎轉給他們看.

xxxcv 06/20 15:33沒基本概念的塔綠班只會繼續跳針,沒有辦

xxxcv 06/20 15:33法,只有黨是對

CavendishJr 06/20 15:34四個字:不告不理就結束了,再來藐

CavendishJr 06/20 15:34視國會罪立法院有裁量權啊,就是立

CavendishJr 06/20 15:34法院決議要不要送檢調啊,這哪裡沒

CavendishJr 06/20 15:34裁量權.....真要說會侵害司法權的部

CavendishJr 06/20 15:34分是藐視國會罪是處罰虛偽陳述,這

CavendishJr 06/20 15:34在國外是偽證罪,而偽證罪在中華民

CavendishJr 06/20 15:34國最高法院判決曾提及專屬司法權,

CavendishJr 06/20 15:34而且沒有經過具結也不具誠實陳述義

CavendishJr 06/20 15:34務,所以從這點來看,藐視國會罪是

CavendishJr 06/20 15:34有違憲空間的

ms883050 06/20 15:35這不就坐實立院侵犯司法權,去看一下判

ms883050 06/20 15:35例制度為何被廢除。

呵, 所以台灣各機關侵犯了司法權80年? 中文看不懂, 也要有個限度, 都把刑事訴訟法第241貼給你看了, 難道還要唸給你聽?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48 臺灣), 06/20/2024 15:38:40

CavendishJr 06/20 15:36還有中華民國的檢察官是有主動偵辦

CavendishJr 06/20 15:36權的,只是要不要發動,檢察官自己

CavendishJr 06/20 15:36也有裁量權

監察院有調查權, 所以交通警察就沒有車禍、交通違規的調查權? 地檢署有調查權, 所以公務員就不應函送、移送、告發? 這不是法律問題, 是智商問題!!

fdtu0928 06/20 15:36和黃國昌一樣講一半,得到離譜的結論,

fdtu0928 06/20 15:36這是卡提諾學派的核心嗎?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48 臺灣), 06/20/2024 15:41:29

ms883050 06/20 15:40有沒有犯罪嫌疑由立院投票決定,笑死。

ms883050 06/20 15:45提不出論述就開始人身攻擊了。

ms883050 06/20 15:45開始亂扯了

ms883050 06/20 15:47我想你不懂什麼叫法律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