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26:55
: → cipc444: 另外現行47條並沒有允許調閱偵查中卷宗 61.216.134.51 05/25 00:27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650&pid=3873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
組」第 1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主 席:吳召集人宜臻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呂學樟 林鴻池
尤美女 柯建銘 謝國樑 顏寬恒 潘孟安 王惠美
......
決議:
一、調閱文件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
附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調閱文件內
容及範圍
......
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通字第000199號卷宗所有資料。
3.柯建銘委員受監聽後應發之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包含有
受監察對象之其他委員要求亦比照辦理提供。
......
立委自己參加調閱小組申請調閱自己的偵查卷證
然後引發大法官會議 729號解釋
明確指出基於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憲法保障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能向偵查機關調閱偵
查中相關卷證;
對於偵查終結不起訴或另為處分而結束程序的案件
,則視是否影響偵查機關偵查。
民進黨大概是吃了誠實豆沙包知道自己會濫用權力所以反對吧?XD
:
: 現行條文
:
: 第 47 條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
: 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
: 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
: 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
: 推 shs916018: 你是紅的 結案 58.115.14.80 05/25 00:28: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29:07
: → dlam002: http://i.imgur.com/UZGiO3G.jpg 39.14.57.56 05/25 00:29
: 行政罰本來就是直接裁罰, 由行政法院最終救濟
:
: → cipc444: 不是說可以跟地檢署調資料 61.216.134.51 05/25 00:29:
: 從來沒人說是跟地檢署調, 你自己誤讀
:
: https://i.imgur.com/MSblHqR.png
: → dlam002: 院會決議就可以罰鍰囉 39.14.57.56 05/25 00:29
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規範的罰金
也是下行政處分直接罰錢你以為有法院判決喔
但是涉及行政刑罰一樣是由行政機關移送檢方
不同的是藐視國會多了一個移送要經過院會決議
相當於告訴乃論,檢察機關不會/能像違反行政刑罰一樣
自己因為發現/認為有違法就發動偵查起訴....
:
: → SEzter: 己打官司 110.28.16.71 05/25 00:29: → cipc444: 釋字585 61.216.134.51 05/25 00:30: 推 SphereDavid: 一堆人被餵屎還吃得很香 219.68.88.6 05/25 00:30: → cipc444: 我很確定你誤讀47條 建議你看一下釋字 61.216.134.51 05/25 00:31:
: 我很確定誤讀的是你
: 到底誰說過跟地檢署調?
:
: 噓 SEzter: 白粉就跟國蔥抱著哭吧 110.28.16.71 05/25 00:31: → fromia: 你不需要跟法盲討論 1.160.213.74 05/25 00:31: → seeme0508: 他們裝睡叫不醒啦 49.216.50.9 05/25 00:33: → cipc444: 原文就討論偵辦中案件啊 你不跟地檢調 跟 61.216.134.51 05/25 00:33: → cipc444: 誰定要?藍白版文字解釋上確實有空間 61.216.134.51 05/25 00:33:
: 偵辦中案件, 跟被偵辦的人要複本啊
: 三家的條文都寫得清清楚楚
: 你自己要想歪怪誰?
:
: → SphereDavid: 罰鍰本來就是各執行單位就能決定,環 219.68.88.6 05/25 00:33: → SphereDavid: 保局稽查你不給查,他也是可以罰你; 219.68.88.6 05/25 00:33: → SphereDavid: 勞動檢查你拒絕,他也是可以罰你;民 219.68.88.6 05/25 00:33: → SphereDavid: 進黨專門利用民眾對法律不了解與立法 219.68.88.6 05/25 00:33: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34:41
: → SphereDavid: 程序不了解,專門用偽命題跟造謠去洗 219.68.88.6 05/25 00:33: → SphereDavid: 腦支持群眾 219.68.88.6 05/25 00:34: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35:15
: → dlam002: 行政單位當然能罰,立法院是行政單位嗎? 39.14.57.56 05/25 00:35:
: 監察院也不是行政單位
: 但有權力向違反申報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的人員處以罰鍰
:
: 行政法有積極說跟消極說
不是只有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高權的行使
監察、司法、立法一樣都有行政行為會有行政處分
: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40:51
: 推 BryantKobe: 民進黨公然造謠的難看嘴臉已經從匿名 114.136.140.150 05/25 00:36: 推 hydra6716: 推文那個跳針的到底哪裡看到檢調機關 36.234.69.148 05/25 00:36: → BryantKobe: 的側翼轉變成檯面上的政治人物為了聲 114.136.140.150 05/25 00:36: → hydra6716: 要負責提供複本 白癡嗎 36.234.69.148 05/25 00:37: → BryantKobe: 量都可以直接造謠 114.136.140.150 05/25 00:37: → BryantKobe: 我還蠻驚訝這麼多年輕人不分是非的跟 114.136.140.150 05/25 00:37: → BryantKobe: 民進黨一起瞎鬧 114.136.140.150 05/25 00:37: → SphereDavid: 46-2跟47完全不衝突啊,47是講資料文 219.68.88.6 05/25 00:38: → SphereDavid: 件先被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調走的狀況 219.68.88.6 05/25 00:38: → SphereDavid: ,調走又不代表是偵查中,46-2明訂偵 219.68.88.6 05/25 00:38: → SphereDavid: 查中不可調閱啊;沒有這條一定違憲, 219.68.88.6 05/25 00:38: → hydra6716: 被調查人自己要依法提供 36.234.69.148 05/25 00:38: → SphereDavid: 因為侵害了國家獨立機關的權利 219.68.88.6 05/25 00:38: 推 SuLiaen: 死忠的就吸收大量圖卡口號被催眠了,等 1.34.147.170 05/25 00:38: → SuLiaen: 他們國會過半的時候就會突然醒過來 1.34.147.170 05/25 00:38: → SphereDavid: 立法院底下也有行政單位啊,不是只有 219.68.88.6 05/25 00:40: → SphereDavid: 行政院才有行政單位好嗎 219.68.88.6 05/25 00:40: 推 cipc444: 這篇文的原po就覺得現行法47可以當作調取 61.216.134.51 05/25 00:40: → cipc444: 偵辦中案件的依據啊 不知在講什麼== 61.216.134.51 05/25 00:40:
: 你才不知道在講甚麼, 自己誤讀, 根本沒有人講要跟地檢署調
: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41:55
: → cipc444: 跟被告要資料不是更荒謬XD在刑事程序都有 61.216.134.51 05/25 00:42: → cipc444: 不自證己罪特權了 你一個立法權憑啥要他 61.216.134.51 05/25 00:42: → cipc444: 給?直接視正當法律程序為無物 61.216.134.51 05/25 00:42
衛生機關跟涉蘇丹紅辣椒粉進口商調閱進出貨
你要不要說違反人權,
進口商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然後一定要有律師陪同才能請廠商說明
如果廠商不提供你也不能處罰
因為進口商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罰款就是違反人權
然後看到某立委說帖說不能請律師侵犯人權啦
拜託啦刑事訴訟法證人有沒有律師在場?
要不要先修刑事訴訟法
我相信到立法院接受調查的人應該遠少於一般訴訟中的證人
刑事訴訟的證人具結後後還有偽證罪不是罰錢而已還會被關....
也沒看到這些人喊侵犯人權....
: → SuLiaen: 樓上你是在反串嗎?行政程序要求資料的 1.34.147.170 05/25 00:43: 推 gekkou: 幫忙澄清很好,但偵辦中不能調啦 現在跟未 118.166.31.228 05/25 00:43:
: 立法權不能向司法權調閱偵辦中案件的卷宗
: 但並未禁止向被調查的單位調閱已提供給檢察機關的偵辦中案件的文件複本
:
: → SuLiaen: 機關和規定一堆,是每個都違反不自證己 1.34.147.170 05/25 00:43: → SuLiaen: 罪? 1.34.147.170 05/25 00:44: → gekkou: 來都不行,敢這樣做的只有喬王 118.166.31.228 05/25 00:44: → cipc444: 假設你說跟第三方調查證據好了 那也會產 61.216.134.51 05/25 00:44: → cipc444: 生要是立法認定跟偵查認定衝突的情況下 61.216.134.51 05/25 00:44: → cipc444: 要怎麼處理呢?修法有處理這件事嗎 也沒 61.216.134.51 05/25 00:44:
: 這個之前釋憲就有說明過了吧
: 立法院的調查權跟司法的偵查權, 目的是不同的, 為何有必要處理衝突?
:
: → SuLiaen: 我已經不曉得為啥搞不清楚行政程序和刑 1.34.147.170 05/25 00:45: → SuLiaen: 事程序的人到處想要質疑別人 1.34.147.170 05/25 00:45: → dlam002: 立法院"底下"是吧,議會算底下嗎? 39.14.57.56 05/25 00:45: → cipc444: 你可以跟他要啊 但你跟他要他被告的相關 61.216.134.51 05/25 00:46: → cipc444: 資料 他要是不給還能裁罰 這就有問題啊 61.216.134.51 05/25 00:46: 推 SuLiaen: 到底在講啥,人家不就告訴你正當 1.34.147.170 05/25 00:47: → SuLiaen: 理由四個字了,偵查不公開你認為 1.34.147.170 05/25 00:47: → SuLiaen: 不是正當理由? 1.34.147.170 05/25 00:47: 推 cipc444: 我在講藍白版 61.216.134.51 05/25 00:48: → SuLiaen: 藍白版47條沒有正當理由四個字? 1.34.147.170 05/25 00:49: 推 cipc444: 你看上面原po貼的圖啊== 61.216.134.51 05/25 00:50: 推 cipc444: 啊怎麼都不回了 那我去睡 小弟不才只有張 61.216.134.51 05/25 00:56: → cipc444: 律師牌啦 學藝未精 可能是法盲 請多指點 61.216.134.51 05/25 00:56: → SuLiaen: 多多指教囉ㄎ 1.34.147.170 05/25 00:57: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1:02:43
: 推 froce: 47條是第二段明明就是說如果遇到檢調已經 36.232.145.57 05/25 01:20: → froce: 調閱機關的文件,可以用副本交付立院。 36.232.145.57 05/25 01:20: → froce: 並不是立院可以調閱檢調的卷宗,這並不一 36.232.145.57 05/25 01:20: → froce: 樣。 36.232.145.57 05/25 01:21: 推 fukku100: 推樓上 根本都在文字遊戲造謠 39.12.131.72 05/25 01:21: 推 ericsonzhen: 有律師牌還不知道實務上怎麼調卷的? 111.80.190.135 05/25 01:22: → ericsonzhen: 真是天啦我的媽呦 111.80.190.135 05/25 01:22
......43......
--
你這樣阿苗怎麼搞,算了搞別人好了
喵
好了 以下開放跳針
看完了,剛好在讀這趴,只可惜某些
人沒那個思辨能力
最近版上有很多言論是之前誰誰怎樣,現在
為什麼不怎樣,X,侵犯人權是有分黨派嗎?
可以拿口中不公不義的行為反過來直持過去討
厭的法案嗎?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怎麼可以
說過去的人錯了,現在的人為什麼不能做跟過
去一樣的錯事?
啊就不覺得之前是錯的啊……單純覺得
雙標噁心罷了。
雙標餅跟垃圾昌很噁心沒錯
說穿了即便不爽規則或法律,只要他還
存在,被搞了就摸摸鼻子認栽,或是積
極點推動修法。 而不是過去拿規則法律
搞人,今天換自己被搞了就在那不正義
不民主的喊……
所以賴清德可依違憲拒絕覆議法案
讓法條無法生效
管你三讀還是五毒六毒
現在只是在洗支持度而已
重點在政黨被搞關我們屁事,但是今天有一
個法律會不公平的搞到一般人,不管是那個政
黨提出來的不是應該要嚴正的抗議嗎?為了
自己的政黨傾向、為了報老鼠冤,最後讓一
個侵害到大眾權益的法案過關倒楣的還不是
自己?
還不趕快去抗議刑事訴訟法侵害人權不給律師在場
抗爭就是要讓提出這些法案的人好好審視自己
到底寫了什麼東西
所以寫了十幾年的法案還看不夠嗎?
目前看起來只會搞到貪官污吏的機率根本
遠大於搞到一般人的機率 守法公民根本
不用怕 有漏洞之後再修法總比現在貪污
說謊這麼囂張得好
有漏洞再修??你這麼相信台灣政黨的水準?
你舉出一個完美無缺的法律給大家看
?這麼好用的漏洞,當然是用到爽,用到玩死
敵對政黨,到時看誰跟你修法!
不公平的搞到誰?搞到執政黨吧
你們真的很厲害
可以因為抗中保台把民進黨寵成這樣
到底有多少肉粽串驚慌啊
會不會幾個月後一堆出國潮
民進黨的官和商才算是人 其他連人都算不
上
人權當然是要更多一些
綠畜:我不聽 我看不到 藍白賣台
9
有一件事情我一直想不明白. 台灣國會以致所有民主國家的國會史上, 路邊阿貓阿狗被叫上去質詢是有多少例? 難道國會有責任處理你跟隔壁鄰居糾紛好幾個月都擺平不了的案子? 還是綠腦每個都是在大企業做老闆接政府幾十億標案的, 隨時都有被叫過去被扯衣領的風險?1
: : 苗博雅表示,法案有強烈黑箱疑慮,國民黨與民眾黨共推的法案不是國會改革而是國會蠻橫 : ,藍白的各種抹黑、矮化,終將歸於無效。 : 苗博雅指出,當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訊問時,找律師是民眾的自由權利,但今天二讀通過的 : 條文,未來接受國會調查詢問的人,找律師前要主席(立法院長)同意,讓立委權力大於司X
重點不是我這法條拿去亂用很白癡 重點是它"可以"被亂用 弊案的認定是立院舉手表決決定它是不是弊案? 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更別提自相矛盾的46-2條和47條7
這咖連基本大眾常識ubike使用方式都搞不清楚 有app也不會用,再來說不知道還車點在哪 真的不懂google一下也有,但沒差,發文先酸先黑就對了 期待他能正確解讀更複雜的法律條文?1
那你該去質疑政府疫情期間為什麼 可以限制你外出 政府要勞檢你就要配合給資料 警察路上可以臨檢 政府一直有機會騷擾你30
所以我說那兩兆要不要出來解釋 以為跳過了大家都不會知道 造謠仔還不出來道歉 不是說5/17三讀通過兩兆 自己的內文又寫其他法案36
這篇就很阿苗式造謠 ※ 引述《bassonly (豚不下垂)》之銘言: : ※ 引述《huntai (婚帶)》之銘言: : : 有一件事情我一直想不明白. : : 台灣國會以致所有民主國家的國會史上, 路邊阿貓阿狗被叫上去質詢是有多少例?33
請問哪一條是用舉手表決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哪一條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48條院會能決定是要不要針對關係人拒絕、拖延、隱匿的行為加以處分 哪裡有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 不管是25條還是48條明明就規定3
→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64
[討論] 藐視國會罪到底有沒有牽扯到人民?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 11001056 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 52 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揭示: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12
Re: [新聞] 揭穿黃國昌「先學看月曆」盲點 沈伯釋字729內容好像是這樣。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 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 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 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X
[黑特] 天啊 釋字729號:立院不能向檢方調閱卷證沈柏洋以為大家這麼好唬弄? 釋字729號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 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3
[討論] 今天司法委員會主題「偵查不公開」因為今天吃飯配立法院影片,結果聽起來讓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拿出來討論 以下是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吳委員宗憲 質詢時 片段(03-18-113 12:11:02 - 12:12:45) 逐字稿 附上連結 吳委員宗憲(以下簡稱吳)、蔡部長清祥(以下簡稱蔡)1
Re: [新聞] 一文看懂》翻船案設調閱小組違憲?立院原文43,原篇新聞其實寫的很詳細 反觀某些媒體ㄉ內容就... 簡單幫彙整一下 1、依釋字第729號解釋,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但對於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若基於目的與範圍明確的特定議案,且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連,並非法律所禁止,則可以調閱。 2、釋字第729號解釋並未明確禁止立法院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只是限制了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中案件的卷證資料。成立調閱小組本身並不違憲。X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有看清楚法條了嗎? 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 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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