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王婉瑜是不是在偷酸
被迫幫雇主負擔人事費,就是違法的薪資回捐!
今年三月,我和陳情人、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代表召開記者會,揭露無良雇主逼迫社工回捐薪資的變形手法,歷經數個月的持續爭取,終於在昨天,陳情人說,雇主分期給付的第一期資遣費,確定入帳了。
回想近半年來,為了爭取到這一筆勞工應得的費用,我們真的走了很長一段路。
這名社工在向我陳情之前,已經積極透過體制提出申訴、勞資爭議調解,但結果都不盡理想。於是在今年 3 月底,透過召開記者會,我們共同踢爆台南市繻愛希望教育關懷協會「低薪高報」,再要求社工把一部分薪水轉交同事的回捐手段,並要求勞動部給出具體回應!
記者會後,我們在個案與通案上,都為社工爭取到進一步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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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部大轉彎,通案認定變形回捐也是違法!
起初,勞動部專委不願承認這是回捐,還在記者會上堅稱,雇主帳面上有全額給付薪資,就沒有違反勞基法,把問題丟給衛福部與勞資雙方自行解決。這種踢皮球的心態跟作法,不只讓我非常憤怒,也讓很多社工都感到灰心。
記者會後 2 天,勞動部不知道是醒了,還是被罵怕了,終於公告並發函提醒各地方政府,社福機構變相回捐薪資的手法,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我要感謝陳情人的勇敢,因為有他站出來戳破雇主變形回捐的手法,這類手法才能從個案成為通案準則,其他社工未來不用再忍氣吞聲。
【2】勞動部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
勞動部發函並認定台南市繻愛協會違反勞基法之後,繻愛協會遭到裁罰,罰鍰也進入公庫。
即使已經遭到政府開罰,台南市繻愛協會仍遲遲不肯回應陳情人的要求,被要求薪資回捐、被自願離職的陳情人,不論是回捐薪資、資遣費都沒有拿到。
【3】召開二次勞資爭議調解,爭取陳情人資遣費
我認為該屬於社工的薪資要能返還到社工手上,才是真的落實照顧勞工權益。因此,我這幾個月仍持續追蹤督促勞動部及台南市政府,去函勞動部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協助,不讓勞動部發函變成空白支票,總算有機會進行第二次爭議調解。
陳情人歷經數個月心力交瘁的爭取,最後決定放棄薪資回捐的錢,領取資遺費,也終於在昨天收到雇主應分期給付的第 1 期資遣費,整起事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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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再次重申,雇主要求社工拿自己的薪水,為機構負擔人事費用,這,就是的薪資回捐,也是違法行為。
變形回捐,絕不能積非成是。不論是政府或雇主,都不應以「善心」、「自願」的名義剝削員工的權益,更不能忽視勞資權力不對等的特性,擅自要求勞工分擔資方的人事費用。
未來我也會持續與社工、勞工站在一起,守護大家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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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只是
王委員替高雄社工陳情“薪資回捐”事件的報告啦
可是為什麼我覺得這篇文其實有影射意味啊?
例如:
被迫幫雇主負擔xx費,就是違法的薪資回捐!
勞動部大轉彎,通案認定變形回捐也是違法!
這幾句真的沒有在影射、暗諷某市長嗎?
還是我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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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14
Re: [新聞] 力挺高虹安清白 柯文哲:要貪污的人不對照今年新聞就更有趣了: 台南 高雄回捐薪水就可以 - 社工「薪資回捐」變形手法曝! 立委痛斥政府單位態度消極9
[討論] 社工回捐案怎麼樣了?之前社工被要求薪水回捐 結果政府說查無不法捏 -- 針對薪資全額給付的部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雅芬在會上回應說,依《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付給勞工,而回捐涉及違反前開規定,依法X
[討論] 政府居然說回捐薪資是合法的在社工界有個陋習,社工領到薪水後要回捐一定的比例回協會 社工薪水已經很低了,結果還要被協會收回去, 根本就是把社工們當做功德的奴工在使用 之前高雄社工公會就向台南市政府和衛服部檢舉6
[問卦] 老闆叫員工薪水回捐 是什麼心態?請問一下 台灣某些莫名其妙的工作職業 社工薪水被要求回捐同事「不違法」 高雄、台南兩地有社福機構疑似為規避「回捐」認定,要求社工每月將薪資回捐的500 或2000元給予「同事」。勞動部認為,雇主薪資確實有「全額給付」因此不違法6
Re: [新聞] 社工薪資回捐起爭議 衛福部4點回應高雄您有點誤解回捐的問題本質了 就臺灣社福界來說,回捐會構成違法、判刑的要素有幾點: 1. 首先,經費來源是政府核補的 2. 例如,政府規定每人每月最高可以補助34,000元,然後加班費上限3,000元 3. 你是老闆,跟約定每個月薪水28,000元,但實際上卻向政府申請34,000元- 社工「薪資回捐」變形手法曝! 立委痛斥政府單位態度消極 17:522023/03/23 中時 李奇叡 立委王婉諭今召開記者會,表示近期爆出高雄、台南兩社福機構要求社工每月將薪資回捐 500至2000元給予另一名社工,等同規避將薪資回捐給機構之違法情事,但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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