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練鴻慶快評》問題在吳釗燮 不在徐巧芯
我覺得這篇社論還挺搞笑的
在某個角度來說也挺無知的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 1.轉錄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40514001529-262103
: 2.轉錄來源︰
: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 ※ 轉錄社論請附上完整標題 ※
: 中時 社論
: 3.轉錄內容︰
: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 練鴻慶快評》問題在吳釗燮 不在徐巧芯
: 10:152024/05/14
: 言論
: 練鴻慶
: 事實越來越清楚,徐巧芯所公布的文件,並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機密,而
: 僅是外交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核定之「一般公務機密」。(圖/本報系資料照)
: 外交部提告徐巧芯「洩密」,資深媒體人黃暐瀚說「法庭攻防的結果,無法預料。但公布機
: 密文件的行為,(國民黨)整黨上下跟著上失智列車亂挺」。黃暐瀚恐怕是錯怪了徐巧芯跟
: 國民黨。
: 現在事實已經越來越清楚,徐巧芯所公布的文件,並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
: 機密,若是,則外交部長吳釗燮將複本寄送給113位立委,本身就是洩密;該份文件僅是外
: 交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核定之「一般公務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也是機密啊
外交部又不是拿國家機密保護法去告
該不會這篇社論的作者以為
國家機密才能算是機密,其他都不算?
: 然而《文書處理手冊》僅是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係為「規範
: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規定」,這也就是說,行政院的行
: 政規則,無法拘束立法院的委員。徐巧芯既然沒有保密義務,自然不是洩密。
沒有保密義務,自然不是洩密?
如果不想要承擔這個保密義務的話
當時就不應該打開這份密件吧?
想要(看機密),又不想承擔責任?
: 但即便徐巧芯在法律上無罪,可能還是有人認為,台灣面臨嚴峻的外交現實,既然外交部認
: 為有保密的需要,徐巧芯還要公開,就是不顧台灣的國家利益。這句話完全可以反問,如果
: 這份文件如此重要,為什麼吳釗燮不依法核定成「國家機密」,而僅核定為對立法委員沒有
: 拘束力的「一般公務機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關於機密的認定是說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那份援烏的文件裡面,有損害到國家安全或利益嗎?
會有這個疑慮是,怕後續會影響到的部分
但是並不是內容本身並沒有
所以要核定成國家機密是有困難的
但這並不代表這份文件就不是機密
: 在這邊解釋吳釗燮之心。為了怕外界說援烏是「密約」,吳釗燮不想核定成國家機密,這樣
: 才能把複件寄給立委;但又因為不想回答「援烏的一千萬美金用在那裡」,於是吳釗燮再列
: 為「一般公務機密」,這樣哪個立法委員敢監督,就把焦點轉移到「洩密」上,迴避公務預
: 算的流向。
立法委員一樣可以監督啊
難不成立委委員的監督方法只有一種?
只能把質詢的資料全部丟到網路上?
應該沒蠢到這樣吧?況且也有同黨資深立委可以請教
: 事實證明,吳釗燮完全成功,徐巧芯有沒有罪是一回事,但現在援烏的預算,已經監督不下
: 去。看到這邊,讀者還認為挺徐巧芯是「失智」嗎?
失不失智?不好說
但是他這波操作真的是挺蠢的
雖然帶來不小的流量
同時也惹了一身腥
: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 4.附註、心得、想法︰
: ※ 40字心得、備註 ※
: 這一週來最爆炸的論點來了。
: 外交部提供列為密件的關係性文書本身就是洩密?
: 哇喔,這種論調這位作者敢說,我可不敢信啊。
: 行政規則的確不能限制外部,然而對於洩密行為的限制是基於刑132,而非僅僅基於文書處
: 理手冊啊。
: 不然為什麼至今沒有半個挺巧芯的國民黨立委跟著貼出「沒有強制力」的密件公文?
: 列為密件不等於不能監督,這個話題,尚公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 不予重複。
: 至於最後的問題。
: https://i.imgur.com/SorGve8.jpeg
: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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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聖賢,GY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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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終於知道芯粉為何主張密件非機密了看到這張圖 終於知道為什麼板上一直有人跳針說巧芯公布的密件不是機密了。 因為他們只看得懂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國家機密的三級分類中有機密一項,所以就認為不屬於 國家機密保護法管轄的就不是機密。29
Re: [新聞] 疫苗採購合約保密封存 陳時中:確保未來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4 條24
Re: [討論] 疫苗採購為何封存30年.....年如果照這個內容來看,基本上衛服部這樣已經算公然違法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11-2規定, “極機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機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0年 只有“絕對機密”才能保密至30年19
Re: [新聞] 疫苗採購保密到140年 陳時中反擊==========idcc體開玩笑分隔線============ 另外就疫情指揮中心的態度的確很惡劣 這部份也不用替他們說話了 爛就是爛 爛到不行 爛到該死的地步 但衛福部那邊的官員也跟我說11
[討論]「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這句對嗎?,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範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主要是因為公務員代表國家推動及執行 各項政務,本應對國家、公務機關及其職務負有忠誠義務及特別權利 義務關係,然公務員對於政府機關機密必須予以保密之理由與目的何 在?秘密,既係指「隱密而不讓人知道、隱藏不公開的事」,有研究8
Re: [新聞] 徐巧芯洩密獲藍營聲援 黃暐瀚:整黨1. 這筆錢本質就是金錢援助外交 只因為要求對方購買一定額度的台灣產品 這本來是好事,促進我國醫療產業發展的好事情。 結果變成違反採購法,金錢援助外交耶……5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笑死 在知道捷克公開前本來也覺得很危險 知道後只覺得斷交部是白痴 之前本來就有外交官自傳中提到機密被告,結果法官直接裁定提到的東西不算機密 那徐這件算不算?我們來看看國家機密保護法2
Re: [新聞] 不忍了!高端公開新冠疫苗採購合約 單劑帶大家來讀一下法律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2項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第 4 條1項1款X
Re: [新聞]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國家等級? 這是文件首頁,上面就直接寫個密。 當你說說國安等級這四個字,就知道你本身對於國家檔案管理法和文書作業管理條例沒有 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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