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3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第5項、第6項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開質詢相關行為規範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第9項規定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惟第25條第1項所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及第2項所定「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亦未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以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又實務上質詢事項眾多,未必皆與事實釐清
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期待、訴求等涉及價值判斷之言詞,且質詢內容亦可能屬正在進行中之事件,或基於錯誤之資訊而來者;此種情形,如何認定政府人員之答詢係屬第2項或第9項所定之「虛偽答復」或「虛偽陳述」,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依據李惠宗行政法要義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的直接目的,在使人民對自己之行為知所調適;間接地在防止國家公權力之濫用。
國家各種公權力之行為是否明確,以三個要素作為判斷基準:
1.可理解性,以一般人所具有的理解能力為準(釋545)
2.可預見性,以受規範者所具有之預見可能性為準(釋524)
3.審查可能性,以司法者或客觀的第三人藉由邏輯的方式,可以審查為準。(釋545,釋617)
法治國家所要求的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須使人民能夠理解;從而能產生預見可能性,知所因應;發生疑義時,透過司法可進行規範的審查(釋432、釋491、釋617),故各種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人民能知悉或至少達到人民足以預見該行政行為之效果。
個人以為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這次擴權法案最嚴重的爭議,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了刑罰及行政罰的部分,也就是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上述有關「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大多只能運用主觀之判斷,故會延伸出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是否「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非經由證據以及經驗法則來判斷,而且在法條中也排除了立法委員的舉證責任,經由投票便可以逕行下達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的行政處分,試問如果進入行政訴訟,要以何證據指稱相對人「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故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故違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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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忘記有其他法條競合適用?
隱匿資訊跟虛偽陳述這邊也沒有明確性嗎
法院傳喚人前不用事由?
這跟法院傳喚有什麼關係?
如果是當事人的業務範圍 也沒有明確性?
反質詢那些我也覺得很難認定
但虛偽陳述這部分可以由客觀證據證明吧
連AI都知道什麼是反質詢
那你可以去AI法院
原PO能回應有關虛偽陳述的部分嗎?
如果當事人回答我記錯了算虛偽陳述嗎?還是算隱匿資訊?
現行法律就已經有關虛偽陳述的條文了
你說偽證罪嗎? 你可能要先看看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現行法律都已經在用了 現在不行?
虛偽陳述可不是這條文新增的用詞
就算是現行事件或原本就有錯誤資訊
只要原本業務範圍內的資料對照即可
我看偽證罪最主要的構成要件是身分
既然當事者來立法院是針對自己業務範圍
豈能隨隨便便對自己業務範圍說我記錯了
別再法律明確性原則啦 臭酸了都
而且如果官員真的記錯了 能要求其澄清?
還是像卓這樣 講錯了就說是心情?
鄭銘謙指出,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是因為證人陳述跟自己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不一樣的事 情,所以才有虛偽陳述的問題,但刑法141條之1涉及主觀價值的判斷、認知的差距,如果 不一樣就被指認虛偽陳述的話,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觀念,若還要用刑法處罰的話,違 反刑法權力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13:50當然這部分還可以再嚴謹一點沒錯
只是如果硬要說明確性不足我覺得太武斷
虛偽陳述如果以刑法的要件來看是新舊具結
一定是前後資訊對不起來才會吃虛偽陳述
你以為講個一兩句立委就投票你虛偽陳述?
你的回應正好印證了違反法律明確性 所以怎麼樣是虛偽陳述 可理解嗎?可預見嗎?可審查嗎?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16:17那如果官員資料早就顯示為A官員卻答B
這樣有符合虛偽陳述?
那這有需要問嗎? 這不就印證卓榮泰所說:出席聽證如果我是民眾內心會非常恐懼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20:21難道不能就客觀部份去認定?
還是說資料寫A 官員可以主觀認定是B
然後因為是主觀價值判斷所以不算虛偽?
所以要用委員投票就是主觀認證 所以違反法律明確性
其實是一種 印第安人的格鬥(心理)戰術
「隱匿資訊」部分會是攻防重點,其餘的
確有問題,但會直接違憲或限縮,不一定.
你是不是搞不懂啊 你兩次出席講的話不一樣
或是新事證證明前述為假不就虛偽陳述
扯甚麼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想打迷糊仗?
有需要問啊 因為官員未必會從一開始
就提供完整資料 只以口頭答詢
那如果事後發現官員其實早就知道是A
結果資料卻顯示為B 這樣不算虛偽陳述嗎
對了 我只想針對官員部分講
民眾的部分我也覺得應該要再限縮一點
你提到這點更印證了法案的問題 你用委員投票決定 立委的資料一定是正確的嗎? 那個人上了聽證敢說話,萬一跟立委資料不同,先吃20萬罰鍰,再吃刑法。 這樣的法案真的有助於增進立法效能嗎?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29:03黃國昌的真正專長叫做強制執行法,
不是民刑訴
應該是 官員知道是A 結果卻說成B
事後調資料卻顯示早有證據證明是B
證明是A...抱歉
這樣應該能算是客觀證據吧
所以記憶錯誤,這樣要罰20萬嗎?
綠腦要證實”叫人來問話不用事由”這
句造謠?
釋字585開宗名義就限制你國會調查範
圍
跟立委資料不同 不是由檢察官去調查嗎?
投票決定不是也只是交由檢調調查?
罰鍰沒有經過檢察官喔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2:11有馬上罰嗎?
行政處分的到達主義及知悉主義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4:39我覺得針對被邀請去聽證的特定業務範圍
理論上事前會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這樣能隨隨便便說自己記憶錯誤嗎?
隨隨便便也是主觀概念 所以有法律明確性原則 要有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我能理解你說的 但不能修得更嚴謹就好?
你越講越暴露問題,這些都是支持方不敢講的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8:03還是因為這個明確性的問題
官員或民眾可以永遠推託說是主觀判斷?
你用委員投票決定,要如何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41:33照你這樣說只要投票後全由檢察官判斷
是否就能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取消行政罰的部分是否就足夠嚴謹?
問題太多了,很難修正 那你應該知道為什麼以前民進黨提案沒過吧?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47:47民進黨要臉,國民黨不需要
既然本來就要送檢查官了 那立委投票
部分是?
立委投票決定送不送
再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表現我大大立委的威權?你官員捧我
立委LP到爽我就不送?
檢調又不會主動調查誰在國會說謊
送了又不是直接成罪 你就當熱心民眾
所以就是私設刑堂,先查你水表嚇嚇你!
符合構成要件就要送不是嗎?怎麼會
是看立委爽不爽?
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看立委爽不爽呀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2:39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4:45對啊 本身就很奇怪 你今天捧LP捧到
每個立委爽上天 那你講的不對他也可
以不送
所以沒有可預見性,違反法律明確性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5:31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6:04反正本來就是檢察官在決定起不起訴
的 那就每個立委都可以舉證直接送
幹嘛還弄個煞有其事的投票
有行政罰鍰的部分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25:33簡單來說如果是安全執政的情況下 在這
條法律下 官員不管講什麼都會是合法的
真話
完全執政
爆
[討論] 國昌老師有說服你嗎?是沒有說服我就是了 不過我先說,我理組的,不是法律系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按照我理組很普通的邏輯思考42
[討論] 關於第二十五條反質詢...今天齁,戰國策不知道出了甚麼毛病 給小草網軍這麼巨大的工作量,洗了好幾篇的國昌好棒棒文 先給道德長城的連結: 黃國昌:今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說:你反質詢,我要罰你錢!沒有人設計法律這麼粗魯的16
[討論] 法條要怎麼修綠粉才不會抗議根據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 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 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 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這是通過的條文內容 我是想問要怎麼改 綠粉才不會抗議7
Re: [新聞] 為何綠執政8年不做國會改革?沈伯洋竟扯文章超長 慎入 真的是認知作戰的專家 法律概念不好的 直接被唬爛的天花亂墜 例如我們的主持人 我不怪他了6
Re: [討論] 小草幹麻不理性分析?黑熊舉例一 『 最大的問題是明確性問題 ---------- 闖紅燈被開單是警察的職權4
Re: [新聞] 內政部政次答不出早餐吃什麼 黃捷虧藐視他就是在反諷啊。 你覺得她的邏輯不好… 問吃早餐吃立委的立委 把選民當笨蛋嗎… 但她不是真的問啊 … 她就是在反諷啊 用一個 正常人都能知道錯誤的提問,來突顯這條法律的不合理之處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X
[討論] 一般民眾是不是很容易中藐視國會罪?才怪 根據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且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官員除了避免國防 、外交的立即明顯危害,或是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會議主席同意者之外,不得拒絕答覆 、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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