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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3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3作者
ms88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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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第5項、第6項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開質詢相關行為規範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第9項規定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惟第25條第1項所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及第2項所定「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亦未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以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又實務上質詢事項眾多,未必皆與事實釐清
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期待、訴求等涉及價值判斷之言詞,且質詢內容亦可能屬正在進行中之事件,或基於錯誤之資訊而來者;此種情形,如何認定政府人員之答詢係屬第2項或第9項所定之「虛偽答復」或「虛偽陳述」,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依據李惠宗行政法要義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的直接目的,在使人民對自己之行為知所調適;間接地在防止國家公權力之濫用。
國家各種公權力之行為是否明確,以三個要素作為判斷基準:
1.可理解性,以一般人所具有的理解能力為準(釋545)
2.可預見性,以受規範者所具有之預見可能性為準(釋524)
3.審查可能性,以司法者或客觀的第三人藉由邏輯的方式,可以審查為準。(釋545,釋617)
法治國家所要求的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須使人民能夠理解;從而能產生預見可能性,知所因應;發生疑義時,透過司法可進行規範的審查(釋432、釋491、釋617),故各種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人民能知悉或至少達到人民足以預見該行政行為之效果。

個人以為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這次擴權法案最嚴重的爭議,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了刑罰及行政罰的部分,也就是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上述有關「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大多只能運用主觀之判斷,故會延伸出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是否「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非經由證據以及經驗法則來判斷,而且在法條中也排除了立法委員的舉證責任,經由投票便可以逕行下達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的行政處分,試問如果進入行政訴訟,要以何證據指稱相對人「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故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故違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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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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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18.20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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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781215 06/23 15:41故意忘記有其他法條競合適用?

donkeyNew 06/23 15:42隱匿資訊跟虛偽陳述這邊也沒有明確性嗎

ALAN781215 06/23 15:42法院傳喚人前不用事由?

這跟法院傳喚有什麼關係?

donkeyNew 06/23 15:42如果是當事人的業務範圍 也沒有明確性?

donkeyNew 06/23 15:43反質詢那些我也覺得很難認定

donkeyNew 06/23 15:43但虛偽陳述這部分可以由客觀證據證明吧

lono 06/23 15:44連AI都知道什麼是反質詢

lono 06/23 15:44#1cTAIg87 (HatePolitics)

那你可以去AI法院

donkeyNew 06/23 15:45原PO能回應有關虛偽陳述的部分嗎?

如果當事人回答我記錯了算虛偽陳述嗎?還是算隱匿資訊?

donkeyNew 06/23 15:45現行法律就已經有關虛偽陳述的條文了

你說偽證罪嗎? 你可能要先看看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donkeyNew 06/23 15:45如果現行法律都已經在用了 現在不行?

donkeyNew 06/23 15:47虛偽陳述可不是這條文新增的用詞

donkeyNew 06/23 15:48就算是現行事件或原本就有錯誤資訊

donkeyNew 06/23 15:48只要原本業務範圍內的資料對照即可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5:56:50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5:58:36

donkeyNew 06/23 16:07我看偽證罪最主要的構成要件是身分

donkeyNew 06/23 16:07既然當事者來立法院是針對自己業務範圍

donkeyNew 06/23 16:07豈能隨隨便便對自己業務範圍說我記錯了

noway 06/23 16:08別再法律明確性原則啦 臭酸了都

donkeyNew 06/23 16:08而且如果官員真的記錯了 能要求其澄清?

donkeyNew 06/23 16:09還是像卓這樣 講錯了就說是心情?

鄭銘謙指出,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是因為證人陳述跟自己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不一樣的事 情,所以才有虛偽陳述的問題,但刑法141條之1涉及主觀價值的判斷、認知的差距,如果 不一樣就被指認虛偽陳述的話,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觀念,若還要用刑法處罰的話,違 反刑法權力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13:50

donkeyNew 06/23 16:10當然這部分還可以再嚴謹一點沒錯

donkeyNew 06/23 16:10只是如果硬要說明確性不足我覺得太武斷

noway 06/23 16:13虛偽陳述如果以刑法的要件來看是新舊具結

noway 06/23 16:13一定是前後資訊對不起來才會吃虛偽陳述

noway 06/23 16:14你以為講個一兩句立委就投票你虛偽陳述?

你的回應正好印證了違反法律明確性 所以怎麼樣是虛偽陳述 可理解嗎?可預見嗎?可審查嗎?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16:17

donkeyNew 06/23 16:15那如果官員資料早就顯示為A官員卻答B

donkeyNew 06/23 16:15這樣有符合虛偽陳述?

那這有需要問嗎? 這不就印證卓榮泰所說:出席聽證如果我是民眾內心會非常恐懼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20:21

donkeyNew 06/23 16:16難道不能就客觀部份去認定?

donkeyNew 06/23 16:17還是說資料寫A 官員可以主觀認定是B

donkeyNew 06/23 16:17然後因為是主觀價值判斷所以不算虛偽?

所以要用委員投票就是主觀認證 所以違反法律明確性

court0043 06/23 16:18其實是一種 印第安人的格鬥(心理)戰術

court0043 06/23 16:18「隱匿資訊」部分會是攻防重點,其餘的

court0043 06/23 16:19確有問題,但會直接違憲或限縮,不一定.

noway 06/23 16:19你是不是搞不懂啊 你兩次出席講的話不一樣

noway 06/23 16:19或是新事證證明前述為假不就虛偽陳述

noway 06/23 16:20扯甚麼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想打迷糊仗?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23:26

donkeyNew 06/23 16:21有需要問啊 因為官員未必會從一開始

donkeyNew 06/23 16:21就提供完整資料 只以口頭答詢

donkeyNew 06/23 16:22那如果事後發現官員其實早就知道是A

donkeyNew 06/23 16:22結果資料卻顯示為B 這樣不算虛偽陳述嗎

donkeyNew 06/23 16:23對了 我只想針對官員部分講

donkeyNew 06/23 16:23民眾的部分我也覺得應該要再限縮一點

你提到這點更印證了法案的問題 你用委員投票決定 立委的資料一定是正確的嗎? 那個人上了聽證敢說話,萬一跟立委資料不同,先吃20萬罰鍰,再吃刑法。 這樣的法案真的有助於增進立法效能嗎?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29:03

chiangdapang 06/23 16:25黃國昌的真正專長叫做強制執行法,

chiangdapang 06/23 16:25不是民刑訴

donkeyNew 06/23 16:25應該是 官員知道是A 結果卻說成B

donkeyNew 06/23 16:25事後調資料卻顯示早有證據證明是B

donkeyNew 06/23 16:25證明是A...抱歉

donkeyNew 06/23 16:26這樣應該能算是客觀證據吧

所以記憶錯誤,這樣要罰20萬嗎?

ALAN781215 06/23 16:27綠腦要證實”叫人來問話不用事由”這

ALAN781215 06/23 16:27句造謠?

chiangdapang 06/23 16:27https://i.imgur.com/J7481WM.jpeg

chiangdapang 06/23 16:29釋字585開宗名義就限制你國會調查範

chiangdapang 06/23 16:29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1:22

donkeyNew 06/23 16:31跟立委資料不同 不是由檢察官去調查嗎?

donkeyNew 06/23 16:31投票決定不是也只是交由檢調調查?

罰鍰沒有經過檢察官喔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2:11

donkeyNew 06/23 16:31有馬上罰嗎?

行政處分的到達主義及知悉主義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4:39

donkeyNew 06/23 16:33我覺得針對被邀請去聽證的特定業務範圍

donkeyNew 06/23 16:33理論上事前會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donkeyNew 06/23 16:33這樣能隨隨便便說自己記憶錯誤嗎?

隨隨便便也是主觀概念 所以有法律明確性原則 要有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donkeyNew 06/23 16:34我能理解你說的 但不能修得更嚴謹就好?

你越講越暴露問題,這些都是支持方不敢講的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38:03

donkeyNew 06/23 16:35還是因為這個明確性的問題

donkeyNew 06/23 16:36官員或民眾可以永遠推託說是主觀判斷?

你用委員投票決定,要如何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41:33

donkeyNew 06/23 16:44照你這樣說只要投票後全由檢察官判斷

donkeyNew 06/23 16:44是否就能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donkeyNew 06/23 16:45取消行政罰的部分是否就足夠嚴謹?

問題太多了,很難修正 那你應該知道為什麼以前民進黨提案沒過吧?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6:47:47

lbowlbow 06/23 17:07民進黨要臉,國民黨不需要

a0931884572 06/23 17:08既然本來就要送檢查官了 那立委投票

a0931884572 06/23 17:08部分是?

donkeyNew 06/23 17:09立委投票決定送不送

再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0931884572 06/23 17:09表現我大大立委的威權?你官員捧我

a0931884572 06/23 17:09立委LP到爽我就不送?

donkeyNew 06/23 17:10檢調又不會主動調查誰在國會說謊

donkeyNew 06/23 17:10送了又不是直接成罪 你就當熱心民眾

所以就是私設刑堂,先查你水表嚇嚇你!

a0931884572 06/23 17:11符合構成要件就要送不是嗎?怎麼會

a0931884572 06/23 17:11是看立委爽不爽?

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看立委爽不爽呀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2:39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4:45

a0931884572 06/23 17:14對啊 本身就很奇怪 你今天捧LP捧到

a0931884572 06/23 17:14每個立委爽上天 那你講的不對他也可

a0931884572 06/23 17:14以不送

所以沒有可預見性,違反法律明確性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5:31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16:04

a0931884572 06/23 17:18反正本來就是檢察官在決定起不起訴

a0931884572 06/23 17:18的 那就每個立委都可以舉證直接送

a0931884572 06/23 17:18幹嘛還弄個煞有其事的投票

有行政罰鍰的部分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23/2024 17:25:33

vega790205 06/23 17:49簡單來說如果是安全執政的情況下 在這

vega790205 06/23 17:49條法律下 官員不管講什麼都會是合法的

vega790205 06/23 17:49真話

vega790205 06/23 17:50完全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