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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如果柯文哲無罪,會國賠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如果柯文哲無罪,會國賠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X 推:0 噓:1 →:1

※ 引述《ysb727 (車干)》之銘言:
: 如果有機會的話
: 可以申請國賠嗎
: 出來再把名嘴告到底
: 應該又一筆不小的收入
: 有可以發生嗎
: 老子看熱鬧

「國家賠償」部分: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明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問題在於,柯文哲有因為地檢署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失去自由嗎?且地檢署也不會因為傳聞法則而隨便拉人,因此除非要認定是確實沒有真憑實據,卻仍強制使人身陷麻煩漩渦,否則目標在理論上是不可能達成的。



「損害賠償」部分:

按照:

一、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是以,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固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有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二、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民事判決

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因此基本上,除非證明這些傳聞都不是事實、均為媒體憑空捏造以圖陷於不義,否則成功的機會偏低

且就算真的得逞,能請求的金額可能僅比訴訟費用高出至多一半而已

所以與其白費心機,不如專注贏下官司更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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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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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m 09/28 10:09笑死喔 只有4%%%%會相信柯神棍無罪啦

teke 09/28 11:23國家沒有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