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鄭文龍律師大戰陳又新律師
https://youtu.be/IaqtNnywzdM
21:50
這裡講到談到羈押是比判刑更嚴重的處罰
台灣要用勾串之虞羈押嫌犯是不合理的更是不符合進步法律
嫌犯共犯本身就會推理討論案情進展及說辭
律師團同樣也會討論辯護方式
為什麼要對沒有確切證據採取不對等的嫌犯進行羈押
運用國家所有力量羈押一個人是很簡單的,但不要忘記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那個人,何況是鄭文燦柯文哲
感覺這律師很有正義感,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
扁哥的律師?
你可以很有人權啊 支持
雖然 通常都是搞到自己頭上才喊人權
搞在別人頭上時 叫做law and order
是啊 平常辦案就要給檢察官不對等優
勢 辦到自己才發現慘了
可以討論這些 但這是立委的工作
一直拿美國法律套在台灣上面 他是有事嗎?
等到自己用上這個法才覺得法不好 會不會
太晚
羈押不是檢查官判的,是法官
還是有正常人,推
美國隨便都是重判到不行 去學阿
確實
哪裡不公平?壓到柯文哲才在那邊靠北
不公平?
1997年修遙以前 檢察官是可以羈押的
羈押 法官 申請各種令 這都有"人脈"的
美國哪有隨便重判 哩馬好
美國的羈押要件跟台灣一樣啊,只是
認定標準不同
說美國法律比較先進簡直亂套
美國司法 這方面也是各種被詬病
上面有憲法第八修正案壓著
什麼都要學美國 美國的刑罰比台灣重
好幾倍 怎麼不也學一學?
尤其小城鎮 勾結權貴的狀況更是猖獗
才會有各種鬧大上全國新聞 上級單位介入
鄭文龍律師 人權 扁案辯護律師
需要請他出來幫柯講話,這也代表柯的未
來www
可能不好吧 但為什麼什麼本來沒爭議的
碰到柯文哲就變有爭議了
美國的監獄人非常多阿
白癡都知道是法律問題吧
明明搜索票就法官開的,一直在那說美國法
律,檢察官就沒有違法搜索吼
美國人只占全球5% 囚犯數量是全球的25%
美國超愛關人的好嗎
現在是法官判
川普只是拿錢給妓女叫他閉嘴
就要被關到漏尿了
鄭就是保護犯罪過頭的代表人物
他講美國那個應該不是開出搜索票
可以討論阿,可是為什麼每次類似事情
遇到阿北就哀嘆一堆?其他人不可憐?
阿北是金童要呵護他?
川普是因為 他像阿北做假帳付妓女錢啊
以前其他被抓就笑嘻嘻,輪到阿北就扯
什麼天理不容
其實阿北都只是學人的(誤)
不是欸 廢死可以討論 換成羈押制度就
不行?
對啊 假帳也不是a來的錢
金額還很小就要關那麼久
實際上看守所的環境確實需要改善
美國真實的羈押制度是不是他講的真
的要查證,我看是虛構的多。台灣去
美國留學學刑訴的學者律師不少喔
但現在只要講到嫌犯人權就會被套廢死帽子
阿北的假帳錢還是A來的
誰受的了 搞這個一點好處都沒
真的要對質我看鄭文龍會被打臉到爆
炸
笑死 其他來賓都感覺被澆一瓶冷水
不會自己問法官嗎 而且羈押最長也就四個
月是在哭
美國 刑事 監獄? 你是不是要找撲馬?
他比較類似人權團體觀點 不是小草
美國小城鎮真的腐敗起來 什麼事都能
發生 像是Karen Read 和 Sandra Bir
chmore的案子都很扯
不過現在羈押有上限了我是覺得還好
要討論的話頂多討論環境問題
可是現在會說不要關阿北的
就是平常在那邊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的那咖
我是覺得把重大嫌疑犯
放在外面會干擾偵辦啦
關個兩個月是還好
真的那麼關心人權的話就蓋個五星看守所啊
那怎麼可能形成有意義的討論
*那些咖
熱愛重刑主義的民粹智障天生就會被狗蔥騙走
那些咖只是看柯文哲被關不爽而已啊
人權律師以為可以靠柯文哲這案子
促進人權其實是想太多
真的 看了就很想笑 平常在那邊亂連搞民粹
不是美國就一定對
到自己頭上的時候忽然開始談人權
真的是標準中國人思維
不過那些人權律師本來關注度就低
要趁有話題出來炒一下也是無可厚非
覺得違反人權就去修法啊 還是司法遇到
白就要有特別待遇???
節目還是有點交鋒比較好看!
想要學阿扁拼特赦嗎?
講台灣司法制度扯美國法幹嘛
就算美國法真的比較好 在台灣也只能
照現行法走啊
建議人權律師挑議題再出來啦
跟國蔥那種民粹仔當隊友對議題只有傷害而已
還好吧 給決定百億事物的人更大的風
險 這合乎公共利益阿
不然弄個隔離看所旅館
不行 看守所那麼原始就是怕犯人找到方法自殘
整個胡說八道 自己一直講美國法 講錯
一堆 還一直插嘴不給人講話
不是柯cf的時候怎麼不吵這個 雙標
好勇敢的律師 敢講真話!!!
美國有揭發弊端者保護法
柯市府不配合的換多少人了?
押別人的時候也覺得不公平?
鄭文龍很有理想啊 值得欽佩
噓律師 律師的話聽聽就好啦 尤其掛名人權
的 都是沽名釣譽之輩 法院羈押已經放很寬
了 一堆棄保潛逃的 看看全國多少通緝犯就
知道了 跑一堆人了
在台灣硬要扯美國法律,要不要複製零元購
、擁槍…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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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8
[問卦] 怎麼都沒有法官相關的偶像劇韓劇日劇中 以檢察官律師相關的偶像劇很多 甚至今天的雙黑檢察官看起來都像韓國帥歐巴 怎麼法律相關的法官都沒有偶像劇呢? 例如:X
[黑特] 為押而押 吃相難看欸欸 只是換個法官 柯b羈押的裁定 結果就完全翻盤 而且是在沒有新事證2
Re: [問卦] 台灣媒體已經失去公信力了吧?「2014年6月2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作出判決,否定了附帶 搜索(註)亦適用於行動電話的見解,並要求警察在查看嫌犯手機的內容前必須取得搜索 票。」 你可以上網查,鄭沒說的是,這個美國判決是在講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自用附帶搜索 的理由看嫌犯的手機資訊是不合法的。- 4這樣啦,剛剛看到一個危害社會嚴重的重大案件。 法官說嫌犯涉嫌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之虞, 但沒有羈押的必要。 那什麼時候才需要羈押呢? 是不是會win的才需要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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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一般人對於重罪羈押可能沒有概念 釋字665講了檢察官要羈押一定要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會串供逃亡 不可以重罪就羈押 後來法官發明了一個說法,因為犯重罪所以可能會逃跑,這就是相當理由 這樣子跟重罪就羈押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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