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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什麼小草不討論 侵吞政治獻金?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為什麼小草不討論 侵吞政治獻金?作者
gerojeng
(gero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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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某政黨領袖,並未將政治獻金匯入所屬政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檢察官對政黨領袖提起公益侵佔罪之訴訟
然而,該政黨並未主張政治獻金遭到侵佔
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公益侵佔成立的可能性?

身為小草吼,只剩下ChatGPT浮木惹,豪可憐啊
弱弱的偷問一下AI抱佛腳, AI 如是說:

在我國刑法體系下,「侵佔罪」主要規範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與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是一般侵佔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則是針對「公有、公益或他人之公用物」的加重侵佔罪,俗稱「公益侵佔罪」。

要成立「侵佔罪」(包含一般侵佔與公益侵佔),核心要件是:

行為人原先合法持有或事實上掌管他人之物(例如受託保管、替他人收款、撿拾遺失物等),
之後意圖排除原所有人(或依法應得該物之人)對該物的權利,而將該物占為己有。
至於能否構成「公益侵佔罪」,必須再加上:

被侵佔之物屬於公有(如政府機關財產)、公共團體或公益團體所有,或是供公用、公益之物。
1. 政治獻金是否屬「公益之物」?
我國《政治獻金法》對政治獻金有專門規範,政治獻金本質上是捐贈者基於支持某候選人或政黨之政治活動,而提供的財產。這筆錢的「歸屬」通常屬於候選人的競選辦公室或該政黨之政治獻金專戶,用以辦理競選活動或政黨的政治活動開支。

若該政黨(或候選人)依法設置的政治獻金專戶,理論上即為「應存放該筆捐款的地方」。
但政治獻金是否一概視為「公益之物」,在實務上未必一定。相較於慈善基金會、公益團體所收受的捐款較能明確歸類為「公益財產」,政黨或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則是屬於特定政治活動用途,並非任何人都能受益。
因此,檢察官若主張要以「公益侵佔罪」(刑法第336條) 來起訴,首先就必須證明:

這筆政治獻金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屬於「公有、公共或公益」性質。
被告(該政黨領袖)原先合法掌管該筆政治獻金,但後來有「意圖排除原所有人或公用、公益性質」而據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
2. 若政黨並未主張被侵佔,對訴訟有何影響?
侵佔罪非告訴乃論罪,即使所有權人(或公益團體)不提出告訴、也不堅持被侵佔,檢察官只要蒐集到足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依然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
不過,事實認定上仍須證明該財物確實被「侵佔」。若政黨本身不認為自己財產受到不法占有,或不承認該款項原本應歸政黨專戶,檢方在舉證上難度必然提高。
例如:檢察官必須證明「這筆錢本應歸屬於政黨(或其政治獻金專戶),而被該領袖私自挪為己用」。
若該政黨否認其擁有該筆政治獻金的請求權,或乾脆表示「就算放在領袖個人帳戶,我們也認為合於內部使用規劃」,檢方要證明「侵佔」的事實基礎就會相當薄弱。
3. 法院判決「公益侵佔」成立的可能性?
綜合前述,若該政黨根本不主張自己財產受到侵害,也未提出「被侵佔」的相關證據或說明,那麼要以「公益侵佔罪」定罪,在實務上難度非常高。原因如下:

政治獻金是否屬公益財產

政黨雖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質,但並不必然等同於慈善或公益團體。要認定政治獻金「屬公益之物」,需要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支持,否則很容易被質疑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立法目的。
財產權歸屬及被侵害認定困難

侵佔罪的核心,在於「排除合法所有(或持有人)對財物的支配,意圖據為己有」。若連該政黨自己都說「我們沒有被侵害」、「不認為這筆錢被私吞」,法院也就更難認定構成侵佔。
主觀犯意與客觀事實的舉證不易

檢察官需舉證被告對於「該筆款項的歸屬」明知並故意違法占有。若黨領袖主張「黨內另有協議」「或是黨的財務運作習慣如此」等,配合黨方也不主張被佔有不法,就會大幅削弱檢方的論點。
結論
在該政黨並未主張資金遭侵佔的情況下,檢察官雖能依職權提起公訴,但最終要在法院獲得「公益侵佔罪」有罪判決,實務上會面臨相當大的舉證困難。政治獻金本身的法律定位也未必直接等同「公益財產」。若沒有明確證據顯示該筆款項確屬「公用、公益」或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等規定,且政黨本身又否認被不法占有,法院判決成立「公益侵佔」的可能性通常偏低。

心得:

有一種侵佔,叫做檢察官覺得你被侵佔
身為正義的化身,道德的城牆...以下略,

檢: 協助民眾黨追討被主席不當侵佔的政治獻金,刻不容緩

民眾黨: 蛤?偶沒有覺得被侵佔啊,哩洗勒靠?

綠畜:不管啦,阿伯侵佔,罪大惡極,最好關到死

小草:政治迫害!司法追殺!

政黑綠屍:小草法盲只會靠AI,哪懂法律實務運作?阿伯屎定了

※ 引述《awsq00000 (唧唧於本周登場,民眾黨S)》之銘言:
: 一直說小沈那筆 好 那筆不討論 畢竟小沈也說沒拿給阿北
: 但是其他人不一樣 都說有拿錢給阿北當政治獻金 那錢呢? 還是說這麼多人說謊嗎?: 木可五鬼搬運 怎麼也沒看到小草辯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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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ay 12/30 23:01講很多次了 侵占的要件是不法意圖+據為己用

noway 12/30 23:01但政治獻金捐獻者出發點如果是希望支持政黨

noway 12/30 23:02只要柯沒有放到自己口袋私用 就是行政罰

ff704 12/30 23:03蟾蜍:呱呱?

fdtu0928 12/30 23:04拿政治獻金買股票,或收政治獻金沒入帳

fdtu0928 12/30 23:04,不知道算不算入私人口袋?

noway 12/30 23:05那個是整個案件最穩的 有商業合約先行...

yoyo3055 12/30 23:05那柯放到哪?梁秀菊說沒進黨耶

noway 12/30 23:05至於政治獻金沒入帳等同沒申報 也是行政罰

noway 12/30 23:06至於政治獻金花到哪 一審法庭攻防

noway 12/30 23:07應該就會拿憑證出來了 我猜啦

petshopboys 12/30 23:33法匠吊書呆也沒用啦 咬文嚼字的咖洨

dasuperray 12/30 23:36憑證在檢察官問你有沒有 你說沒有的

dasuperray 12/30 23:37時候就定案了,案重初供,你後來要生

dasuperray 12/30 23:37通通不會當作是有效證據

dasuperray 12/30 23:37至於那種記者會上超越時空的發票就

dasuperray 12/30 23:38更可笑了

noway 12/30 23:41他又沒說沒有憑證 是在幹嘛啦 XDD

stocktonty 12/30 23:55這不就黨國不分的邏輯

stocktonty 12/30 23:56國家的就是黨的 哪有什麼竊占問題

stocktonty 12/30 23:56民眾黨就是阿北的 哪邊都一樣

garby 12/31 09:04那是對師父愛的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