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剛好有人提到iwin通知就下的問題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兒童及少年遭性剝削之情事日顯嚴峻,且網際網路的發達促使被害人性影像之傳播既快且廣,吾人須謹慎面對其所造成傷害。針對被害人於網際網路遭散播之性影像,相關業者應於知情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之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一百八十天以利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協助被害人要求相關業者,移除或下架散布於網際網路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避免該影像繼續於網路上流傳,造成二度傷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這個提案的就是民眾黨喔
不然原來本版是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原本版本是沒有限定你時間下架的喔
然後民眾黨幫他繼續加嚴喔
就跟你說了你要把吵上檯面的化
有規定規矩都出來的話
不給模糊地帶的話
就是加嚴~下架這個東西就是民眾黨直接加嚴的
但是最後沒有過民眾黨這版本就是了
--
難怪一直哭夭40%不幫 原來是白狗黨修惡
的
爽XDDDD
票給民眾黨 國昌老師可以幫忙改啊
"被害人性影像資料" 這獎的不適二次元
想要帶風向成二次元就算了吧
鄉民過了這麼多天才發現是民眾黨?
不愧是白粉 忠心護主
你要不要看第四章規定啥
敵在本能寺
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哇哇哇,難怪要大吵大鬧轉移焦點
哇幹
2026要不要下架議員,各位宅宅
acg迷好可憐 一直被白粉和戰國策拿出來狂
燒
畢竟是死忠的
老實說這不能怪民眾黨啦,兒少色情的議題只
要拿到檯面上討論就是加嚴,每個黨都一樣
確實有些柵欄仔是來偷渡反綠的 實際
上全部立委都不會來幫肥宅 肥宅自己
應當知道
笑死 柯糞喊40%是要掩蓋自家加鹽
藍綠白都沒人想幫兒色仔啦,又不是
腦子抽了
哇~柯粉好不要臉啊,民眾黨修嚴叫40%改
這個就沒人出來喊中介法了,結果月月鳥
說到加鹽加蔥 怎麼忘得瞭誰
被燒成這樣
宅宅很喜歡明確標準 那肯定加鹽加滿啊
不然加鬆嗎
後來是沒過民眾黨版本~不然就給你24小時
間爾已
保留時間也加倍避免你們這些兒色逃
過一劫 笑死
藍白粉一直在洗月月鳥推動中介法,結果
這個好像也不惶多讓阿
笑死 越辯越明 西洽的煉銅偏激仔只敢在
XDDDDDDDDD
太棒了 越來越期待立院多數的藍白會
小圈圈靠北40 有夠見笑
怎麼修法囉^^
肥宅繼續嘴下架民進黨吧 嘻嘻
明明就是個檢舉制的東西,要怕的也該是
同溫層唄,怪到iwin 跟法律是安怎
要不是西洽有4-11 不然早就打臉一堆人
不要模糊空間~就加嚴加死你這樣
說到加嚴 kodomo板那次沒違反兒少法就被
站方接管隱板了 站方都還比較嚴了
鬧大對戀童仔根本超不利給人看笑話而已
藍白保守派立委搞就是廢掉iwin,改成網路警
察巡邏,抓到直接刑法伺候,非常明確,沒有
模糊。
話說改成直接受害人才能檢舉不知道行不行
,類似告訴乃論這樣,這樣3次元一定有被
害人,2次元如果是二創的話可能就代理商
,原創的話沒有人受害也就不用管了
這種事對宅宅就左右為難
不曝光無法找到支援,曝光導致保守團體
介入,各黨立委只會加蔥再加蔥
最好玩是,即使TMD加鹽蚵宅還是照樣投爆
受害者才能檢舉?你在想屁吃嗎?
還有一件事就是~三黨對他們很有意見性慾
這兩個字都沒意見
那表示蚵宅根本不在乎ACG政見,那誰要重視你
拿出來討論而已R,別那麼兇
哈哈哈 幹你娘 難怪戀童柯布林一直
賴在政黑找綠的魯洨
給他見光死
你他媽再靠北40%
我幹你娘戀童白賤狗
針對被害人
第四章
我貼他整個給你看好嗎
從大選結束就一邊政黑&八卦在吵作票,一邊C
恰在燒iwin,早就懷疑是那些小白7在亂了~
整個法條是規定第四章
可憐 白粉支持的黨 繼續支持啊 要是覺得本篇
有問題 這次事件快去請出你們的立委幫你伸張
正義
第四章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
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受害者就兒少群體啊,兒少無完全行為能力就
由國家機器代為行使
越解釋只會越嚴格,不可能放鬆
噗XD
可以貼在cchat 嗎
浪費一堆時間都巨嬰魯洨幹嘛
直接讓他們求仁得仁
蟑螂見光死
這不是說二次元吧 是後來被擴大解釋吧
整個法條就是第四章,然後第四章就包含兒
童圖畫
第38條
圖貼給你了
兒少議題拿出來討論的結果就是再加鹽加蔥而
已,別幻想會放寬
爆
Re: [閒聊] 衛福部司長呼籲民眾善加利用IWIN檢舉噓 ltony01: 有種ban熊貓啊,又管不到 02/02 13:2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爆
Re: [問題] Re: 有沒有iWin懶人包?------------ 圖片沒有很清楚 我用人工的方式把那張圖檢舉到的文章找出來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6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剛直接問了看板警察局板主 就他回覆的意思是 往後也會配合IWIN要求 因為 第1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14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 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6
[討論] 覺得中介法妨礙言論自由? 那兒少剝削法?別誤會 我沒有質疑兒少性剝削條例喔 我都支持中介法了怎麼會質疑這個 我是要問在座的網路自由鬥士 如果你們認為中介法的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3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3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你怎麼不貼全呢?? 說明更該貼阿 有時候光看法條是很模糊的,所以說明很重要 說明: 二、本條有關行政機關調取資料之規定,係指該行政機關之主管法律有相關業者應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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