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阿北是不是放棄了...
※ 引述《myIDis7 (個字)》之銘言:
: 阿北
: 阿北支持者
: 早就贏麻了
: 沒證據、押人取供、證人翻供
: 阿北鐵定無罪
: 清清白白的拿錢
: 32:0
: 認清現實吧
如果真的是這樣,為什麼台北地院刑事裁定中,會有第三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獲准、被告聲請被駁回的問題?
說的是:
(一)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被告張志澄
聲請發還物品:中國大陸Sim卡 一張
理由:
經查,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參酌檢察官之意見,併考量本案尚在審理中,則聲請人所指之扣押物,尚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確認有無需依法宣告沒收,或留作證據之必要,當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為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自有繼續扣押之必要,現階段尚難先予裁定發還,是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四六零號
聲請人:周志明
聲請發還物品:紅米手機 (含SIM卡一張) 一支
理由:
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柯文哲等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然非屬違禁物,亦非依法應予沒收之物,且公訴意旨亦未聲請宣告沒收,有起訴書存卷足憑,並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就之意見,據覆略以:就聲請人聲請發還手機,檢察官無意見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十月二日北檢力竹114蒞10156字第1149108050號函在卷可查。本院經審酌全卷資料,認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無礙日後訴訟之審理,長期扣押反有害聲請人使用權益,經權衡實施強制處分之目的及個人權益保障之關係,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這種「現實」,對法院而言,不可動搖啊!
只是對象物品全都脫離不了與中國的關聯,這應該可以證明柯文哲在沒有中共指示下,是做不了事的吧?
: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 看看阿北最近出庭的表現
: : 實在令人擔心他放棄了嗎
: : 連送錢的證人都不敢面對 實在可悲至極
: : 阿北入獄服刑25年當天政黑要不要送花籃
話說回來:
以目前的審理情形看來,距離辯論終結仍有一段長路,而應曉薇被令加保的刑事裁定也還沒公開,這不曉得是要如何解釋呢?
反正就真實層面來講,還能對阿北的遭遇感到同情的,除了民眾黨及其支持者之外,已經沒有其他第三者了。
與其對這個身敗名裂的人保有信心,不如儘早轉移支持對象會更好。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17
Re: [新聞] 京華城案裁定書揭柯文哲拿前金又收賄 簡實在看不下去了 DPP以前的支持者數不清的高學歷仔 怎麼如今四處放眼望去 常見的都是那種看了分發簡章才會認識的 這些老中青三代青鳥連釋明跟證明都分不清10
[討論] 北院法官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京華城案件最近合議庭法官的裁定 陳秀桃、楊家駿、王尊侃(以下稱聲請人) 沈春池文教基金會(代表人:沈慶京) 向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發還扣押物」 案號:北院114年度聲字364、365、548、648號11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慘了!聲請提審結果出爐分 : 路搜索柯文哲、彭振聲的住處及辦公室等地,並將人帶回廉政署偵訊。今(31日)凌晨 移 : 北檢複訊。但進入偵查庭沒多久,柯文哲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自想起身開門離開偵查 庭![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慘了!聲請提審結果出爐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慘了!聲請提審結果出爐](https://i.imgur.com/pb4vo5Hb.jpeg)
5
Re: [討論] 柯文哲的律師犯了洩漏業務秘密罪沒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3條五項啦!任何一個刑事閱卷裁定都會有禁止散佈的限制,小草法盲 不讀書,還要到處自曝其短,真是可悲!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5
[討論] 謝和弦聲請假處分 行政法院駁回謝和弦上週五被中選會認定尚未執行完畢 喪失台北市議員候選人資格 謝和弦昨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今天傍晚裁定「聲請駁回」 全案還可以抗告3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爭取「大罷免投票」 北高行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 稿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市選委會)、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52號),審理結果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簡要說明如下: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Re: [問卦] 查扣的詐騙贓款,不會歸還被害人?對也不對 沒收會還 沒入不會 刑事訴訟法473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 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 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