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給小草:法條可以罰社會上有關係人士
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59-4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59-5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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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草都智障文盲
相信主席,相信藍白,只有綠共會亂傳
不做壞事就不用怕好嗎
對了,可以請立法院調查京華城案嗎XD
先調小草去
字太多不想看
居然還有行政訴訟可以救濟 也太體貼了
但是要請你去法院,告立法院XDDDDDDD
※ 編輯: kuninaka (36.239.106.164 臺灣), 05/29/2024 09:30:44還好我司沒有政府標案
這條法律非常好
相關議案
我看一下尼這篇是針對小草對吧
真正的小草都有認真上國蔥老師的課
所以去法院告立法院應該是小事一樁
更別說小草都是存善心做善事
不可能被叫去立法院好嗎
小草看不懂國昌老師以外的文字
立委訴棍化還不會敗訴
字太多他們看不了,草都文盲
藍白立委很nice的,不會隨便罰一般人的
啦,大家要相信顏寬恒不會做這種事的啦
我記得不是有規定出席費,這筆錢從哪來
?
罰金收入會編到哪裡去
我也是很好奇
有現行程序嗎
反正給民進黨難看就是爽 其他完全不重
要
罰到你了嗎? 那麼擔心在這裡造謠喔?
哪一句話造謠?
沒事沒事,立委素質都很高,絕對不會
亂搞
現在法院找來作證調查也不得拒絕,去了
還沒有薪水耶?去了整個超無言
浪費我半天的時間,要請假還沒錢,最好
是先問清楚有沒有給錢
「由院會決議」處以罰鍰,看來小草
不懂什麼叫司法獨立
先去吐以前馬總統時提案的民進黨
你擔心什麼 做過壞事怕被盯上?
民國派 :你擔心什麼 沒做壞事何必怕警總
來查你呢
藍草百草對於這一題的回覆 跟黨國時期
的kmter是一模一樣啦...
2
Re: [討論] 想問黃國昌到底為什麼不敢跟苗博雅辯論?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有在FB貼協商版本GOOGLE DRIVE下載點 對照苗博雅說 47條規定要提供資料給立院調查小組。 但沒有訂什麼條件可以不提供。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X
Re: [新聞] 國會擴權法案三讀「行政院將提覆議」卓榮為不讓國會調查權如同紙老虎,三讀條文也設有罰則:立法院要求調閱文件時,若拒絕、 拖延或隱匿,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應邀出席聽證會者,若無正當理由缺席 、拒絕證言,將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關係人員若虛偽陳述, 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什麼八卦網友會以為只會調查行政官員???X
Re: [討論] 這幾天我看過最不可思議的論點「出席聽證人員若涉及以下事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 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律明定保護個人 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受邀出席的官員、有關人員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 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 行政訴訟法146條之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1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你講這種事喔?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就用立委的身份,直接介入光洋科的公司派和巿場派的鬥爭。 民進黨就自己幹過,才會覺得別人會做同樣的事啦!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1
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所以這情況是說因為證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自身言詞影響而變動,從不能說謊的證人 變成可以說謊的被告,那這個情形下是不是只要好好告知對方的權利跟義務就可以了? 首先是拒絕的權利在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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