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正副總統選罷法41條應該要有木可P條款
41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政黨領取之後就沒下文了
導致有心人士把人民納稅金合法變私產
但講白了選舉再怎麼樣都不可能只靠一人
感覺這次柯師傅鬧這齣戲挑戰政界恥度底線
應該後續真的會提案進行修法禁止私用了
然後後世也會傳頌這是「柯文哲條款」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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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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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大概吧 因為候選人本身不太花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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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也只有總統層級
推
不用改+1 ,就這樣留著當照妖鏡也好
推
藍白六十趴,搞不好會修成“候選人得2/3
→
,其餘由政黨分而食之
推
贊成,應該要修一個木可條款,真的太骯髒
→
了
推
政黨領取後做任何使用應該就是視同政黨
→
經費,說真的他要給特定人也不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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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該要課贈與稅或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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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木可真的是典當家產才籌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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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經費,別說2/3了,全給我也沒意見
→
木可就柯的人頭公司
推
這個經費理論上是避免選到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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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給私人給政黨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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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選的人可以還清選舉所造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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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選到總統層級的人多半格局應該要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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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而且又有政治獻金 理論上帳目如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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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就不應該再放入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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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該讓政黨能夠可持續性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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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擴增智庫幕僚 或是體恤基層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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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就是捐給慈善 回饋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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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都說由政黨領取了就是給政黨自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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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分配的空間,這種事情定死反而不好
→
問題是出在TMD只有政黨的表皮,內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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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有政黨的實質.
爆
[討論] 三位總統候選人補助款使用情形總統副總統選罷法41條第2項: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 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照這規定,這三位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他們的選舉補助款是由推薦的政黨領取。所以民20
[討論]柯文哲須是無黨籍 選舉補助款私用才沒違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 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 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認了選舉補助款3分之2歸自己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這個應由推薦之政黨領取應該就是認定補助款歸屬。7
Re: [新聞] 賴清德1.6億選舉補助款全捐 3等分用途曝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11
Re: [黑特] 再次宣導 柯有7333萬 看1.1億房合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 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9
[討論] 苛痞選舉補助款私用就是犯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 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5
Re: [討論] 柯文哲是第一個拿選舉補助款私用的人嗎?比較有趣的一點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 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也就是說,這筆錢應該是進入政黨的帳戶裏。6
[討論] 所以藍白合的話文哲能賺更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41條第2項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 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我是不知道六點協議的時候藍白有沒有談補助款啦, 但是就算沒談,根據柯文哲的尿性,選後也會咬著「共同具名領取」1
Re: [新聞] 柯文哲有錢了!「個人領1.1億、民眾黨領6媒體是沒完整看完嗎,連法規都能寫一半,不知道是笨還是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綠營側翼故意的呀, 一直潑糞,一直造謠,一直抹黑, 例如之前吵的七千多萬選舉補助款, 明明法律已經規定了 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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