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評高虹安貪污案484露出偽善馬腳
國昌啊,你是法律人欸,這樣講話良心不會痛嗎?
有沒有私用是貪污罪的重點嗎?你看看潘懷宗的案件,還敢扯私用嗎?你看著法條的構成要件還能講出這種話嗎?
一般的普羅大眾沒搞清楚是正常的,國昌你是專家啊!你有流量啊!你是老師啊!你對普及法律常識有最基本的社會義務啊!
(這是台北地檢公布的QA)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5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等,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之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高虹安將上開虛(浮)報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就算你要用不法所有意圖來辯解,你最少要公平的根據事實來說明各個不同的法律見解嘛,難道你上課只講自己的看法,多數說、少數說、實務見解都直接忽略不講嗎?
要解釋就好好的用老師的身份來講解,重點不是「私用」這種模糊的概念,而是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在此之上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法律見解,但身為老師你有義務要公平闡述各種不同見解。
專家還講「私用」這種似是而非的用語,那就是在打模糊仗嘛。
再來,審理案件的速度。
審理案件的速度這種事也要拿來政治操作嗎?速度快就代表沒有公平審理嗎?你在寫上訴狀的時候曾經以審理太快當成上訴理由嗎?
你是專家、你是老師欸,怎麼會用審理速度來看是不是公平呢?
如果法官的審理的確有瑕疵,我100%支持你抓出來鞭,讓全台灣的人公審他,但用審理速度來判斷,那就是鬼扯。
※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如題黃國昌
: 戰神
: 咆哮帝
: 正常來講應該是公私分明
: 懲奸除惡
: 正義的化身
: 結果面對高虹安貪污
: 居然這麼廢
: 講的東西超好笑
: 對比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詐領助理費案,黃國昌強調,高虹安的46萬是怎麼花的?有沒有花在
: 私人用途身上,若有,法律問題高虹安就要自己面對,但司法應該要公平,不能處理一些案
: 子處理就特別快,有些案子能拖就拖,應該要同一套標準,人民期待的檢調,不應是為特定
: 政黨服務。
: 根本就是打迷糊仗
: 而且還扯別的有的沒的
: 根本偽善
: 人設崩壞
: 原來所謂的公平正義
: 是對敵人要求的
: 自己人超友善
: 摸頭秀秀
: 唉唉
: 這種雙標
: 愧對戰神名號
: 可憐啊
--
已經沒有的東西 怎麼還會痛
國昌是電是光是唯一的神話
為了當法務部長什麼鬼話都敢說
離譜昌已經沒救了為了求官的嘴臉噁心
雙標又不是一兩天的事
明年一定要讓老師落選!
法律人算什麼 人家是未來的法務部長
反觀鄭文燦那只是靠一張照片就能看圖說
說故事 笑死XD
對喜歡開直播給大家上課的國昌老師來說
護航高虹安根本是失格
雙標黨跟咆哮雙標仔
我只想看到離譜昌失去官位的嘴臉
沾了政治腦袋都會變質
真柯憐
政治妥協不行逆
歹勢,要噓雙標黃國師的
一堆低能兒又再吃屎了。議員和立委就不同。XD
民訴專家 刑法草包
他這樣講真的欠缺法律知識
請他去上課的學校要不要再三思一下 ...
國昌已自毀招牌,他的評論可信度要打折
當然跟議員不同阿 議員哪那麼多補助 沒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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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評高虹安舉吳成典案例自辯簡介: 吳成典請了助理,向立法院申領助理費 助理將錢「全部」回捐給吳成典辦事處及新黨服務處用。 最高法院認為沒有詐領助理費二大理由: 一、真的有聘用助理。10
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太長啦 節錄重點 0. 助理費用存在以少報多 1. 沒看到7萬元問政費用有用於辦公室事務 2. 有看到回捐記帳上明顯私用,如洗頭,可見高虹安有將回捐助理費挪為私用 北檢行文邏輯上我的理解是沒看到7萬元有於辦公室事務2
Re: [新聞] 「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 高虹安怒斥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 雲林縣議會依議員填具之公費助理遴用名冊而核撥公費助理費用至助理帳戶後, 該費用即屬私款,取得人即得自由使用,........6
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北檢昨天早就回答過了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說到詐領助理費後回捐公用 阿童已經有經驗了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童仲彥在2011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男當助理 ,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犯 罪,強調聘請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蔡男認同他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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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2
Re: [討論] 為什麼公積金可以拿去雇用別的員工?因為法院就是有前例 雖然不確定法官的心證怎麼判的 實務上有前案就可以引用參考 二審指出,陳傑麟取得補助款總額為3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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