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
剛剛用chatGPT給予prompt後,以專業人士角度分析北檢關於1500萬的QA內容分析:
從專業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檢方起訴書中對於被告柯○哲收受賄賂 1,500 萬元的認定,主
要有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檢視與挑戰,特別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一、物證的可靠性與證據力
1. 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
雖然檢方主張該檔案是被告柯○哲親自製作的帳簿,但需檢視:
來源與完整性:是否有具體證據證明該硬碟是柯○哲所持有且完整保存?若硬碟存在被外力修改或未經合法取得的可能,其證據力會大幅下降。
內容與證據的連結性:檢方雖認為「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但這僅是推論,缺乏實際證明。這樣的推論是否過於武斷?
製作者身份確認:單憑被告的含糊承認(如「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並無法直接證明該帳簿就是被告製作或屬實。
2. 帳簿中的第 12 列內容
檢方將時間與其他事件(例如取得建照和動土典禮)連結,但這僅是間接證據,未能直接證明「1,500 萬元現金交付」的發生。
帳簿的內容需要輔以其他強而有力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錄音檔或具體的金錢交付過程描述,否則單靠帳簿記載,證據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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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詞證據的可信性
1. 被告的言詞模糊
被告柯○哲的表述「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顯然缺乏主觀認罪的
明確性,且屬於曖昧性陳述,是否可作為認定賄賂的核心證據存疑。
被告沈○京的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僅是個人主觀表述,與行賄事實之證明無直接關聯。
2. 訊息傳訊內容
檢方引用「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的訊息,意圖連結「1,500 萬現金交付」,但此訊息的解釋空間較大,並非直接且明確的金錢交付證據。
應進一步檢驗訊息的背景,例如傳訊的完整對話記錄及其上下文,否則孤立摘錄容易失去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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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間與因果推論的不足
檢方以鼎越公司取得建照與動土典禮的時間點來推斷賄賂事實,但:
時間點的偶然性或其他可能解釋:是否存在其他非賄賂因素(如公司自行努力或行政程序)導致建照核准?
缺乏直接因果證據:僅以時程「密接」來推斷金錢交付,仍無法達到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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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證據的舉證責任與標準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被告未經合法證明有罪推定為無罪」。因此:
檢方需提出確切且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直接證據,例如錄音、影像或具體金錢交付紀錄。
現有的帳簿、訊息與言詞陳述均屬間接證據,且缺乏強有力的相互印證,無法單憑此證明賄賂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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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檢方的指控主要依賴間接證據(帳簿、言詞、時程),但無明確且直接的物證(如金錢交付紀錄、錄音或影像),推論過程存在主觀解讀與過度連結的問題。依照中華民國刑法中「無罪推定」原則與「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現有證據難以完全確立柯○哲有收受賄賂 1,500 萬元的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辯護律師應可針對上述薄弱點進行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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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都是AI分析的結果,給各位參考。我自己是覺得北檢在1500這部分證據很薄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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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鴝神齁?
到法院一定無罪
AI有北檢的起訴書嗎
笑死
一審一定無罪 傻鳥別洗了
你這又不是起訴書
你把起訴書丟進去再說吧
而且白粉當初還不是到處幻想高虹安可以
無罪
當初高虹安你們也用AI判案過耶
結果呢
可惜法官不是AI
當那兩位公務員認罪 柯文哲就 不可能無罪了
AI判案笑死
保底圖利罪10年
你有把所有證物丟給AI嗎?
彭跟邵認罪 保底就圖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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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北檢偵辦被告柯文哲 QA全文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89
Re: [爆卦] 金流來囉(新聞稿截圖)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63
Re: [新聞] 快訊/北檢起訴柯文哲 新聞稿全文曝光檢察官的敘述好長, 實在懶得看, 我只在乎這個年度大戲有沒有新的證據出現了, 直接請 AI Claude 幫我看 : 以下是 Claude 的分析:42
[問卦] 圖利罪是不是一個容易因心證成立的罪名?讓我們專心討論這個法律上的問題: 如果說過“對啦我圖利啦”是不是就掰了? 圖利罪確實是一種容易因「心證」成立的罪名,主要原因如下: 1. **意圖難以具體證明**:圖利罪的關鍵在於行為者是否「利用職務上的機會」進行不正當的謀利,這需要對行為者的意圖進行判斷。然而,意圖屬於主觀領域,很難通過具體的物證或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常常依賴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心證來決定。 2. **間接證據和推論**:在許多圖利罪案件中,缺乏直接證據,如錄音、文件或證人證詞來證明行為者有不當意圖。檢察機關往往依賴間接證據,如財務狀況異常、決策過程不透明、或行為與職務利益的不對稱等,這些證據需要通過推論來得出結論,增加了心證的作用。2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兩大案偵結! 北檢「三大罪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12
[轉錄] 藥師林士峰:這麼薄弱的主觀證據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5
[討論] 所以北檢真的是用邏輯推理證明阿北收賄?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6
[討論] 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根據北檢QA 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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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陳宗元前檢察官FB:金流不一定要找到錢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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