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
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
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12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
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嗣
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Q3:為何認定 210 萬元係被告柯○哲收賄所得?
A:被告柯○哲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就被告沈○京所要求之「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
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京獲悉後,即於 109 年 3 月 23 日指示被告張○澄、朱○
虎匯款 210 萬元至被告柯○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虎後於109 年 4 月 1 日,將被告沈○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 210 萬元,及 7 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李○宗於同年月 5 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京
透過人頭所交付之 210 萬元確為被告柯○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Q4: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A:京華城公司於 109 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 19 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Q5:被告沈○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京與柯○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
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罪責。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
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8:媒體報導,被告柯○哲與沈○京見面 12 次,偵查掌握情形如何?
A:依本案卷內事證,可證被告柯○哲、沈○京 2 人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被告柯○哲多次至
沈○京之陶朱隱園、威京總部碰面,通緝中之同案被告許○瑜亦居間聯繫其 2 人會面細節
並陪同造訪。
Q9:被告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A:被告應○薇於 113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1 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臺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 2 時許至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搭載同案被告王○侃,並搬運 1 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 3 時搭載計程車自臺北一路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臺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Q10:被告沈○京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逃亡、串證之行為?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 113 年 8 月 28 日上午 7 時 5 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京戶籍地時,未見被告沈○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
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 30 分鐘後出現在戶籍地 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亡之情。被告沈○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Q11:被告許○瑜於本案涉案情節為何?
A:被告柯○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
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載:「晶華→orange 出國」等文字,甫於 113 年 8 月 27 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瑜,受被
告柯○哲指示急於同年 8 月 29 日上午 4 時 10 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
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Q12:「工作簿」上經理人邱○琳、謝○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3:為何募款小物、KP Show 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查被告柯○哲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參看下圖等)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告柯○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告柯○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
政治獻金。而 KP Show 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哲亦以參選
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哲,又 KP Show 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8,800 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Q14:被告柯○哲購置 4,300 萬元商辦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A:被告柯○哲購置上開商辦之資金,係來自被告柯○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 年總統、副總統競選費用補貼款 1 億 1,071 萬 3,980 元其中 2/3 即7,380 萬 520 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Q15:113 年副總統候選人吳○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費用補貼款,其中 1/3 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Q16:陳○琪、黃○珊、蔡○如涉案情節為何?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7:本案所涉陳○菡等人,處理情形?
A:陳○菡、許○、黃○瑩、吳○萱、陳○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
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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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錢在哪?
專家信賴主管機關沒事 柯文哲信賴專家
有事。檢察官是不是有病
所以有兩筆匯款,1500和210?
我說你有收現金就是有,錢在哪我不知道
我有領錢,代表你有收錢
威京小沈已給過
橘子還不回來?
柯:威京小沈已給過 ㄏ
問題是收了錢要有去處吧?有嗎?
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
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
威京小沈
1500現金+210匯款 很貪啊
認證atm存款無罪
邱○琳是誰
要定罪還是要沈承認吧!不然根本找不到錢
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
給過,不要再找他
小公主直接沒拿到錢欸QQ
好特別的QA 自己Q自己A
沈承認 小草會說 他說有就是有喔
晶華 -> orange 出國
超弱的解釋…
補助款拿去買房XDD史上第一人
真的不用去選了,選給你去買房
鏡撿不是說好幾億? 媽的騙我
你搶銀行 然後花光了就沒事???
還有財產來源不明另案偵辦好嗎
210講的蠻清楚的
以小草的認知 拿現金要有照片才算
草真的有夠急ww
210部分朱都認罪還用證人保護法了
解釋哪裡弱其實也講不出來吧
以小草的認知大概要跟小叮噹借時光機回
到現場確認才算真相大白
前幾篇還有草在護航說「怎麼判定柯
明知違法,都不需要論述的喔?」
就是一堆人都提醒過柯京華城容積獎
勵違法 柯還要硬幹啊w
Q7水好像很深
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
錢
真的成群結黨的貪官汙吏
自承那段好淒涼喔 帝國毀滅
91
[爆卦] 北檢偵辦被告柯文哲 QA全文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88
Re: [爆卦] 金流來囉(新聞稿截圖)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爆
[討論] 北院: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京華城)北院的裁決書上說: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 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 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 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2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兩大案偵結! 北檢「三大罪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18
[討論] 1500萬金流呢?地檢署已經上網公告新聞稿 150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 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11
Re: [討論] 刑期一覽表地檢署通報已經出來了,全長十四頁 抓重點如下: 具體罪名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6
[討論] 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根據北檢QA 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5
Re: [爆卦] 柯文哲FB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 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 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 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3
[討論] 小鳥別再ㄠ無保=不會逃跑了吧重要的部分幫你們濃縮上色。尤其第四段 法官前面已經有敘述關鍵的標準在哪 法官也是認為都委會給20%是有違法的,有監察院糾正案為示 柯文哲現在可以出來,主要是因為他是個昏君,什麼都不知道,因為他不會去都委會、自己 本身也是個沒都市發展專業的主子,所以只能被動的接受底下小弟專業的意見3
[討論] 8年的公開透明果然是有用的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 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 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 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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