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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陳佩琪Peggy FB不知道能否活到等到他回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陳佩琪Peggy FB不知道能否活到等到他回來作者
vtman
(寧靜海)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1

【一】邏輯問題
1. 以他人行為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類比錯誤)
陳佩琪提到「賴市長也買畫」、「只是為了消化預算」,接著暗示柯文哲買畫應該也不算什麼大事。但這是不對等的比較:
‧ 賴清德若是在公務預算許可、依法行政下購畫,與柯用私人資金購買原應由公家購買
但不符程序的畫作是兩回事。
‧ 柯是否有違規或規避法規操作,才是重點。別人合法不代表你繞規就沒問題。
2. 情緒代替論證
她描述「憂鬱、無助、被吼、淒慘」等細節,用情緒吸引讀者同理,但未提供具體、可驗證的證據來駁斥指控。這是典型的訴諸情感(Appeal to Emotion),無助於釐清案情事實。
3. 對檢察官語氣的臆測
她說:「檢察官喝斥我,還是他本來講話就大聲?」這種推論不具邏輯價值,只是渲染氛圍,無法證明檢方是否濫權或違法。
4. 自我矛盾
她一方面說「每項現金來源都交代清楚了」,另一方面又寫「存款一星期前沒有提款紀錄就被認定財產來源不明」,這代表她其實未能提供所有交易的對應紀錄,可能未符合洗錢防制法或財產來源證明的規定。



【二】法律觀點疑點
1. 圖利或違反採購程序的可能
‧ 柯文哲是否透過個人購買規避台北市政府不能購買該畫的限制?如果是,雖然出資是
私人,但若有替代市府購買、圖利特定人(如藝術家)或避規操作的意圖,仍可能觸及圖利或不當處分之嫌。
2. 現金來源與使用未完整揭露
她強調存摺記錄、定期定額,但根據她自己所述:「一週內無提款紀錄就算財產來源不明」,代表帳戶管理與資金流向無法對應。在司法實務上,若金流未明,尤其是政治人物或關係人,確實有可能被懷疑不明所得、甚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3. 檢察官有押人的正當性
她認為「找不到證據,就押你到自己承認」。但檢方要聲押,需經法院裁定通過,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條文,要有串證、逃亡或反覆實施之虞。若法院裁定成立,說明法官認為檢方提供了初步可信的理由。
4. 誤解舉證責任
她說「法律專家說,是他們要證明你有拿錢」,這是刑法「無罪推定」原則的正確原則,但在羈押程序和財產來源不明調查中,某些情境下當事人有義務舉證財產合法來源。特別是涉及《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的案件。



【總結】

這篇文章主要是站在情感與個人角度聲援柯文哲,但在邏輯與法律論述上有幾個明顯問題:
‧ 以不當類比混淆焦點
‧ 情緒導向取代證據討論
‧ 金流紀錄與財產來源描述模糊不清
‧ 對法律程序的理解有誤或過於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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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Long 04/29 18:51AI寫的好歹格式換一下吧

CTC0115 04/29 19:57總之,小草是相信陳醫師的

dusker 04/29 21:06人家把fb當日記寫嘛,不愛看就算了,鬼要

dusker 04/29 21:06一直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