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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照柯的USB狡辯邏輯,台灣有過半犯罪不能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照柯的USB狡辯邏輯,台灣有過半犯罪不能作者
DFIGHT
(Dknight)
時間推噓1X 推:4 噓:14 →:34

※ 引述《smik (xx)》之銘言
: 車禍肇逃
: 警方抓到車牌,找到車主到案
: 警方告知車主肇逃
: 車主否認說不知道
: 警:車是不是你的?
: 車主:是
: 那當時誰在開
: 車主:我不知道
: 警:那當時你在哪裡?
: 車主:我不知道
: 警:那車還有誰能開
: 車主:只有我
: 警:那車不是你開的還有誰
: 車主:我不知道
: 小草:你警方自己要去查當時誰開車啊
: 怎麼可以叫車主去證明自己有沒有開!
: 這種我不知道就什麼都卸責就沒問題的做法
: 以後台灣至少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5 Pro


同溫層一大堆推取暖噢

又一個法盲青鳥 可悲

試圖以車禍肇逃的比喻

來批評柯文哲案中對

「USB資料來源不明」的抗辯邏輯

但這種類比有多處不合理與誤導之處

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批評:


---

1. 類比的錯誤性

將肇逃車禍的行為類比於政治案件

但這兩者的本質完全不同:

車禍肇逃:

警方擁有車牌、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

而車主是明確的嫌疑人

邏輯上車主需對其行為負責

柯文哲案:

檢方以USB資料為核心證據

但其來源與真實性本身存在爭議

這屬於證據的合法性與可靠性問題

證據本身是否具法律效力

是檢方必須首先證明的

這與被告是否需要主動舉證有根本區別

混淆了「明確行為人」與「證據來源不明」

的法律邏輯 類比不成立


---

2. 混淆舉證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在檢方

檢方需提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警方掌握肇逃證據

車主有義務協助調查

但在柯案中

檢方的核心證據(USB資料)來源不明

無法確定是否經過竄改或合法取得

這屬於檢方舉證失敗

錯誤地將檢方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

這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

3. 誇大影響範圍

聲稱「以後台灣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的結論過於誇張

大多數刑事案件中

檢方均有能力調查證據來源

而非依賴來源不明的資料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

檢方將無法驗證的USB資料當作核心證據

這在司法實務中極為罕見

此結論以偏概全

故意製造恐慌情緒

忽略絕大多數案件的正常調查流程

聲稱「以後台灣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的結論過於誇張

大多數刑事案件中

檢方均有能力調查證據來源

而非依賴來源不明的資料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

檢方將無法驗證的USB資料當作核心證據

這在司法實務中極為罕見

此結論以偏概全

故意製造恐慌情緒

忽略絕大多數案件的正常調查流程


---

4. 忽視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柯案的爭議焦點不在於被告「否認有罪」

而在於檢方證據本身是否合法

程序正義是刑事司法的基石

任何證據若無法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

均應被排除

若司法忽視程序正義

將打開濫用證據的大門

最終損害的是整體司法公信力

將程序正義簡化為「卸責」問題

忽視了其對司法體系的深遠影響


---

結論

用錯誤的類比來否定柯文哲案的抗辯邏輯

混淆了舉證責任與程序正義的概念

並以誇大的結論製造恐慌情緒

然而

司法的核心在於證據的合法性與可信度

若檢方無法舉證清楚

無罪推定原則應當優先

文章看似有道理

但實則以偏概全

邏輯錯誤 青鳥的邏輯 神鬼不及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89.12 (臺灣)
PTT 網址

--- 1. 幽靈抗辯的應用與局限性 @jorden 「幽靈抗辯很好用 但還是會被判刑」 這點凸顯對「抗辯」與「法律現實」之間的張力的認知 幽靈抗辯的本質是基於 「合理懷疑」原則 讓檢方負擔舉證責任 然而 若檢方掌握直接或間接證據 (如錄影、證人) 則「不知道」的抗辯無法成立 即 目前的抗辯雖在理論上站得住腳 但若檢方提出更多具體證據 其效果可能有限 但你簡化法律程序 忽視了案件中對證據合法性的爭議 檢方若未能說明USB誰做的excel 其連署名都不同 如何構成直接證據 而非單靠「幽靈抗辯」就能逃避責任 --- 2. 混淆案件的性質與證據標準 @smik 多次將此案與其他刑事案件 (如毒品案、兇殺案)類比 並強調「只要重大嫌疑就算有罪」 毒品或兇殺案中 若有被告與案件物證明確連結 (如毒品在其家中、兇器帶指紋) 法院可採納作為證據 然而 柯案中的USB excel並非直接物證 其誰做誰竄改與真實性本身存疑 「人死在家中」或「毒品在家中」的情況 屬於檢方有具體證據指向被告 而非單純推定 將案件簡化為「只需嫌疑即定罪」 不僅忽視證據的合法性 更混淆了「舉證責任」與「合理懷疑」的界線 --- 3. 過度誇大的推測與情緒化批評 @payneblue 「阿北這個案有一堆證人看到他開車」的說法 顯然未經驗證 也未說明所謂證人證詞的具體內容 僅作情緒化宣傳 @smik 更進一步強調柯文哲過往言論 (如「不知道可以去死一死」) 與現況的矛盾 試圖製造道德批判 但這與案件法律本質無關 以未經證實的推測與情緒化語言攻擊 試圖轉移焦點至人格抨擊 缺乏法律層面的實質討論 --- 4. 程序正義的忽視 @liuyc88 @gogen 認為 若採用柯陣營的邏輯 會導致「全台無罪」或「證據無法成案」 然而 這種說法忽略了刑事案件中的基本原則: 檢方須提出充分證據 否則無罪推定原則應優先 無視檢方舉證責任 錯誤地將案件未成罪的原因歸咎於被告抗辯 實則是對程序正義的誤解與扭曲 --- 這不僅關乎個別政治人物 更涉及司法體系 是否能維持證據合法性與公平性的核心價值 我們在創造歷史 歷史最高的交保 不是政治迫害 是什麼? 有哪一個案件 可以舉80人全黨上下當證人 讓被告不能接觸全部的人 直接說 不辭黨主席 就羈押 何時狗檢職權高到政黨可以這樣控制? 還在睡 狗檢亂咬 監察院根本廢物 無人監督 濫用司法 昨日香港 今日台灣 今日柯文哲 明日朱立倫

※ 編輯: DFIGHT (123.192.89.12 臺灣), 01/01/2025 09:12:39

rwhung 01/01 09:13刪推文… 再見了

liuyc888 01/01 09:16原來是個挺阿北的朱粉

kuninaka 01/01 09:16刪推文,永久水桶了

smik 01/01 09:17Bye

xra686 01/01 09:18看到柯案只有usb 我就懶得看了 又是連起

xra686 01/01 09:18訴書都沒看的傢伙

DFIGHT 01/01 09:18這推文是上一篇的推文我拿來回的 要不在

DFIGHT 01/01 09:18上一篇推文推 要說多久

mangowater 01/01 09:23腦草又出沒啦

smik 01/01 09:23掰咧,很多人都有在這篇回推文都被你刪了,

smik 01/01 09:23果然整黨都騙子

eyeter 01/01 09:24bye~還刪留言勒

rwhung 01/01 09:25我已經檢舉了

DFIGHT 01/01 09:25天曉得我發文然後修改文章的期間就有真愛

DFIGHT 01/01 09:25過來推文 要不我找版主救

rogerlarger 01/01 09:26

physi 01/01 09:29唉呦,推文不見了,我不知道是誰做的。

rwhung 01/01 09:29反正我已經檢舉了.(你第一次推文後)

rwhung 01/01 09:30看版主怎麼處理

rwhung 01/01 09:32我的第一篇檢舉文就給你了

proletariat 01/01 09:351.柯是貪汙瀆職不是政治迫害

proletariat 01/01 09:362.舉證責任不是倒置 而是柯要想辦法

proletariat 01/01 09:36提出反證或彈劾證據證明檢方的證據

proletariat 01/01 09:37不可信 柯提不出就是檢方的證據可信

proletariat 01/01 09:38畢竟檢方已經提出許多證據 你柯要一

proletariat 01/01 09:38一駁倒

aragorn747 01/01 09:42笑死

DFIGHT 01/01 09:42對這兩分鐘編輯文章過程內的推文網友再次

DFIGHT 01/01 09:42說聲抱歉 小魯也是第一次遇到真愛粉這樣

DFIGHT 01/01 09:42踴躍發言 人總難免有第一次 但無心之過

DFIGHT 01/01 09:42希望大人不計小人過 已上報版主撈回各位

DFIGHT 01/01 09:42粉絲的留言 請耐心等待

DFIGHT 01/01 09:44小魯下次直接在原文章內直接推文 就算長

DFIGHT 01/01 09:44達兩三頁的文字 小魯也耐心等待手機app讀

DFIGHT 01/01 09:44秒 很抱歉偷吃步在下一篇編輯文章回文

smik 01/01 09:48恭喜你搶到2025年第一桶

dreackes 01/01 09:50刪推文草掰

dcfan 01/01 09:54來朝聖了 沒想到2025不到半天就有人想被桶

luckid 01/01 10:08原來是個會刪推文的咖喔

luckid 01/01 10:09他媽講不過別人就要用刪推文的喔 要不要臉

amber03 01/01 10:09推~這篇寫得滿好的

luckid 01/01 10:09第一天上PTT是不是阿

luckid 01/01 10:10他媽還人難免有第一次喔

luckid 01/01 10:10你以為刪推文道歉就算了喔

luckid 01/01 10:10而且看不出你有在道歉耶

luckid 01/01 10:10等著被永桶吧你

payneblue 01/01 10:22草想裝有腦有理原來就是這樣 感謝你的

payneblue 01/01 10:22示範^^

wasely 01/01 10:31如果照原篇邏輯,蘇建和案也沒什麼爭議,

wasely 01/01 10:31不是你還有誰?你怎麼證明自己沒殺?

Stigmata 01/01 16:04失敬失敬,原來是新網軍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