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照柯的USB狡辯邏輯,台灣有過半犯罪不能
※ 引述《smik (xx)》之銘言
: 車禍肇逃
: 警方抓到車牌,找到車主到案
: 警方告知車主肇逃
: 車主否認說不知道
: 警:車是不是你的?
: 車主:是
: 那當時誰在開
: 車主:我不知道
: 警:那當時你在哪裡?
: 車主:我不知道
: 警:那車還有誰能開
: 車主:只有我
: 警:那車不是你開的還有誰
: 車主:我不知道
: 小草:你警方自己要去查當時誰開車啊
: 怎麼可以叫車主去證明自己有沒有開!
: 這種我不知道就什麼都卸責就沒問題的做法
: 以後台灣至少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5 Pro
同溫層一大堆推取暖噢
又一個法盲青鳥 可悲
試圖以車禍肇逃的比喻
來批評柯文哲案中對
「USB資料來源不明」的抗辯邏輯
但這種類比有多處不合理與誤導之處
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批評:
---
1. 類比的錯誤性
將肇逃車禍的行為類比於政治案件
但這兩者的本質完全不同:
車禍肇逃:
警方擁有車牌、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
而車主是明確的嫌疑人
邏輯上車主需對其行為負責
柯文哲案:
檢方以USB資料為核心證據
但其來源與真實性本身存在爭議
這屬於證據的合法性與可靠性問題
證據本身是否具法律效力
是檢方必須首先證明的
這與被告是否需要主動舉證有根本區別
混淆了「明確行為人」與「證據來源不明」
的法律邏輯 類比不成立
---
2. 混淆舉證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在檢方
檢方需提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警方掌握肇逃證據
車主有義務協助調查
但在柯案中
檢方的核心證據(USB資料)來源不明
無法確定是否經過竄改或合法取得
這屬於檢方舉證失敗
錯誤地將檢方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
這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
3. 誇大影響範圍
聲稱「以後台灣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的結論過於誇張
大多數刑事案件中
檢方均有能力調查證據來源
而非依賴來源不明的資料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
檢方將無法驗證的USB資料當作核心證據
這在司法實務中極為罕見
此結論以偏概全
故意製造恐慌情緒
忽略絕大多數案件的正常調查流程
聲稱「以後台灣有5成以上案件不成案」
的結論過於誇張
大多數刑事案件中
檢方均有能力調查證據來源
而非依賴來源不明的資料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
檢方將無法驗證的USB資料當作核心證據
這在司法實務中極為罕見
此結論以偏概全
故意製造恐慌情緒
忽略絕大多數案件的正常調查流程
---
4. 忽視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柯案的爭議焦點不在於被告「否認有罪」
而在於檢方證據本身是否合法
程序正義是刑事司法的基石
任何證據若無法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
均應被排除
若司法忽視程序正義
將打開濫用證據的大門
最終損害的是整體司法公信力
將程序正義簡化為「卸責」問題
忽視了其對司法體系的深遠影響
---
結論
用錯誤的類比來否定柯文哲案的抗辯邏輯
混淆了舉證責任與程序正義的概念
並以誇大的結論製造恐慌情緒
然而
司法的核心在於證據的合法性與可信度
若檢方無法舉證清楚
無罪推定原則應當優先
文章看似有道理
但實則以偏概全
邏輯錯誤 青鳥的邏輯 神鬼不及
--
--- 1. 幽靈抗辯的應用與局限性 @jorden 「幽靈抗辯很好用 但還是會被判刑」 這點凸顯對「抗辯」與「法律現實」之間的張力的認知 幽靈抗辯的本質是基於 「合理懷疑」原則 讓檢方負擔舉證責任 然而 若檢方掌握直接或間接證據 (如錄影、證人) 則「不知道」的抗辯無法成立 即 目前的抗辯雖在理論上站得住腳 但若檢方提出更多具體證據 其效果可能有限 但你簡化法律程序 忽視了案件中對證據合法性的爭議 檢方若未能說明USB誰做的excel 其連署名都不同 如何構成直接證據 而非單靠「幽靈抗辯」就能逃避責任 --- 2. 混淆案件的性質與證據標準 @smik 多次將此案與其他刑事案件 (如毒品案、兇殺案)類比 並強調「只要重大嫌疑就算有罪」 毒品或兇殺案中 若有被告與案件物證明確連結 (如毒品在其家中、兇器帶指紋) 法院可採納作為證據 然而 柯案中的USB excel並非直接物證 其誰做誰竄改與真實性本身存疑 「人死在家中」或「毒品在家中」的情況 屬於檢方有具體證據指向被告 而非單純推定 將案件簡化為「只需嫌疑即定罪」 不僅忽視證據的合法性 更混淆了「舉證責任」與「合理懷疑」的界線 --- 3. 過度誇大的推測與情緒化批評 @payneblue 「阿北這個案有一堆證人看到他開車」的說法 顯然未經驗證 也未說明所謂證人證詞的具體內容 僅作情緒化宣傳 @smik 更進一步強調柯文哲過往言論 (如「不知道可以去死一死」) 與現況的矛盾 試圖製造道德批判 但這與案件法律本質無關 以未經證實的推測與情緒化語言攻擊 試圖轉移焦點至人格抨擊 缺乏法律層面的實質討論 --- 4. 程序正義的忽視 @liuyc88 @gogen 認為 若採用柯陣營的邏輯 會導致「全台無罪」或「證據無法成案」 然而 這種說法忽略了刑事案件中的基本原則: 檢方須提出充分證據 否則無罪推定原則應優先 無視檢方舉證責任 錯誤地將案件未成罪的原因歸咎於被告抗辯 實則是對程序正義的誤解與扭曲 --- 這不僅關乎個別政治人物 更涉及司法體系 是否能維持證據合法性與公平性的核心價值 我們在創造歷史 歷史最高的交保 不是政治迫害 是什麼? 有哪一個案件 可以舉80人全黨上下當證人 讓被告不能接觸全部的人 直接說 不辭黨主席 就羈押 何時狗檢職權高到政黨可以這樣控制? 還在睡 狗檢亂咬 監察院根本廢物 無人監督 濫用司法 昨日香港 今日台灣 今日柯文哲 明日朱立倫
※ 編輯: DFIGHT (123.192.89.12 臺灣), 01/01/2025 09:12:39刪推文… 再見了
原來是個挺阿北的朱粉
刪推文,永久水桶了
Bye
看到柯案只有usb 我就懶得看了 又是連起
訴書都沒看的傢伙
這推文是上一篇的推文我拿來回的 要不在
上一篇推文推 要說多久
腦草又出沒啦
掰咧,很多人都有在這篇回推文都被你刪了,
果然整黨都騙子
bye~還刪留言勒
我已經檢舉了
天曉得我發文然後修改文章的期間就有真愛
過來推文 要不我找版主救
拗
唉呦,推文不見了,我不知道是誰做的。
反正我已經檢舉了.(你第一次推文後)
看版主怎麼處理
我的第一篇檢舉文就給你了
1.柯是貪汙瀆職不是政治迫害
2.舉證責任不是倒置 而是柯要想辦法
提出反證或彈劾證據證明檢方的證據
不可信 柯提不出就是檢方的證據可信
畢竟檢方已經提出許多證據 你柯要一
一駁倒
笑死
對這兩分鐘編輯文章過程內的推文網友再次
說聲抱歉 小魯也是第一次遇到真愛粉這樣
踴躍發言 人總難免有第一次 但無心之過
希望大人不計小人過 已上報版主撈回各位
粉絲的留言 請耐心等待
小魯下次直接在原文章內直接推文 就算長
達兩三頁的文字 小魯也耐心等待手機app讀
秒 很抱歉偷吃步在下一篇編輯文章回文
恭喜你搶到2025年第一桶
刪推文草掰
來朝聖了 沒想到2025不到半天就有人想被桶
原來是個會刪推文的咖喔
他媽講不過別人就要用刪推文的喔 要不要臉
推~這篇寫得滿好的
第一天上PTT是不是阿
他媽還人難免有第一次喔
你以為刪推文道歉就算了喔
而且看不出你有在道歉耶
等著被永桶吧你
草想裝有腦有理原來就是這樣 感謝你的
示範^^
如果照原篇邏輯,蘇建和案也沒什麼爭議,
不是你還有誰?你怎麼證明自己沒殺?
失敬失敬,原來是新網軍Id
爆
[問卦] 台灣司法又領先全世界了?正常審判之前不是都是無罪推論 怎還在調查階段就直接有罪定論 殺人也要有物證、時間、地點啊 然後檢方不是應該要找出證據證明對方有罪 怎反而是變成要自己提證據證明自己無罪30
[問卦] 自證己罪的國家問ChatGPT 給的答案有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遵循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這意味著被告在法庭上被視為無罪,除非檢方能夠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罪。然而,有些國家的法律體系或實踐中,對於被告的舉證責任要求較高,可能會出現要求自證無罪的情況,這可能被誤解為“自證己罪”。以下是一些相關例子: 1. 沙烏地阿拉伯與伊斯蘭法系國家 在一些實行伊斯蘭法(Sharia Law)的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被告可能被要求提供某種形式的證據來證明其清白。例如,針對某些指控(如通姦),被告可能需要提供目擊證人或其他形式的辯解,否則可能被視為有罪。 此類要求並非完全的“自證己罪”,而是司法體系中舉證責任的特殊安排。25
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無保請回遭撤最關鍵的就是高院在這邊表現的態度 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讓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 針對部分理由調查不足, 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小弟幫忙翻譯翻譯9
Re: [討論] 柯:USB可能別人灌資料 但確實只有我會碰關於這顆USB,我們可以一起看一下起訴書的140-149頁。對,就是朕.doc那一個Part。那個Part的內容主要就係證明那顆硬碟是被告柯文哲所使用,整個證明分幾個部分: 首先是這顆硬碟是從柯文哲的房間搜出來的,當時搜索現場有錄影,並且檢察官要柯文哲確認時柯也沒有抗議說這個不知道從哪來的,且親自在扣押物上簽名。 此外,硬碟上有個Memo寫著「2023.02.23備份」,柯文哲親口承認是自己的字跡,原話是:「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 再來是,由於軟體勘驗後發現硬碟裡有很多柯家的生活照片,檢方向PG詢問這顆硬碟是否夫妻共用,而PG的回答是「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文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 而軟體勘驗部分的證據,除了USB內很多台大醫時期的檔案外,還有柯及其家人的照片,以及過去競選及任市長期間的施政報告等,而作者有諸如「Wen」、「Wenje」、「Wen-je Ko」等,而作為證據的工作簿.xlxs建檔的作者,以及最後一次進行修改及存檔的都是「Wen」6
[討論] 論民眾黨及小草訴求邏輯?!本人自問算中立選民,沒有熱衷政治,這次白黨,尤其是柯P的新聞會特別想關注 主因就是他的政治人設太清高、太特別(全部都要公開透明,甚麼都有SOP),但這 次的各項大案,跟他的人設完全天差地別,就跟星爺的電影一樣,角色反差越大, 越容易被觀眾記住,讓人印象深刻!! 昨天(8/30)柯P被廉政署帶走之後,一直到被北檢聲押,民眾黨跟小草也一直喊話3
Re: [黑特] 高虹安案已敗掉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看你的標題就知道你是先射箭後畫靶 以台灣的公訴罪來說 這個案件 和司法 也就是法院還沒有關係 現在球還是在檢方的手上X
Re: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剛剛用chatGPT給予prompt後,以專業人士角度分析北檢關於1500萬的QA內容分析: 從專業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檢方起訴書中對於被告柯○哲收受賄賂 1,500 萬元的認定,主 要有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檢視與挑戰,特別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一、物證的可靠性與證據力 1. 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3
Re: [問卦] threads康乃爾博士法盲 沒證據≠無罪檢察官需要恪遵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事司法制 度中的基本原則,意指在未經合法程序證明並判決被告有罪之前,應假定被告無罪。 檢察官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的角色: 1. 提起控訴的責任: 檢察官負責提供充分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法律上確實有罪。但檢察官不得基於個- 來來來這是CHATGPT的回答,讓小草聞香一下 柯文哲案檢方以EXCEL檔及沈慶京提款記住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159-4規定 ChatGPT 說: ChatGPT 檢方在柯文哲案中使用 EXCEL 檔及沈慶京的提款紀錄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
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素質參差不齊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還講得煞有其事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
爆
[討論] 黃國昌:與國民黨合作「天經地義」!83
[討論] 為什麼柯文哲會變大家共鬥對象?41
Re: [轉錄] 陳佩琪Peggy FB: 夠了,我不想保持沉默了31
[討論] 少康戰情室怎麼輸關鍵時刻的?39
[討論] 北中遊覽車一天1萬 跟黨部請領2萬 ??27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有沒有想過一種可能22
Re: [討論] 柯文哲八月初就逃去國外會怎樣?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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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網軍是從這裡移到臉書了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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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所以橘子男友是因為阿北被分手了嗎= =8
[黑特] 夜壺詩欣賞:《夜壺詩》2
Re: [討論] 民眾黨痛批:請賴清德適可而止!28
[黑特] 認真問為什麼不是這兩天集結= =7
[討論] 慟!今年228 柯文哲的阿公確定沒有新死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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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好奇綠的為什麼這麼討厭柯文哲?5
[討論] 黃國昌又想砍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