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鄉民平日喊打喊殺,上法庭全變啞吧
去年發生的中國配偶碧潭溺斃女兒案
前兩天一審判決出來:檢察官求刑20年,國民法官法庭判決16年半
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可加重其刑至1/2
犯罪人自首,可減刑
結果:
國民法官法庭復審酌被告因左眼失明,患有鬱症的生活狀況,配偶未能適時提供支持及排解家庭摩擦,及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有部分削減處斷刑之情形;另被告及其配偶雖修補未來關係,但未有其他被害人家屬參與,難以認定被告已獲原諒而為被告量刑之有利認定;衡酌被告具有勞動意願及能力,社會復歸可能性高,是綜合上開考量,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6年6月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59924-212ce-151.html
在中華文化中,小孩是父母的財產,弄死自己小孩的惡行比保母弄死托育幼兒輕微
是故保母罪該萬死,父母社會復歸可能性高,中華民國好國民認為關個11年就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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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66.23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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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 還喊廢死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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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中國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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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民法官不會找在網上喊打喊殺的鄉民
喊打喊殺的帳號背後不少所謂高學歷知識分子,這些都是會被抽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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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殺人屬於日常家務,沒什麼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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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殺人,罪該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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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畜法官怎沒幫忙判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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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窩就沒抽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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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逼!不管,一定是法官主導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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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黨執政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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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敢挑軟柿子來嘴國民法官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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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也有判加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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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就是很多案例經過國民法官才加重
阿不就一堆鄉民在嘴法官判太輕,好啊自己來判
※ 編輯: m82 (114.32.166.232 臺灣), 11/06/2025 14:39:31推
是呀 有一些真的過去判太輕所以就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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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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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群體還公然恐嚇司法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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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無照酒駕慣犯 酒駕致死才判9年?法官調查,被告王金辰(40歲、原名王士銘)早在2006年、2019年分別因酒駕案被吊銷駕照 至今累計48次違規罰單(無照駕車為主),法治觀念薄弱。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認為被告迄今未跟被害人家屬及林姓告訴人達成任何賠償,與告訴 人調解時態度欠佳、又遲到,更認定沒有達到自首的要件,依據刑法第185條《酒駕致死》 罪嫌,重判王男9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1
Re: [新聞] 1歲小桃子遭虐死 國民法官僅判保母9小弟目前是法律研究生 正好在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前參與過司法院舉辦的模擬法庭 藉此法普並幫大家整理一下 可能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程序的疑問 1.國民法官參與評議的範圍3
Re: [閒聊] 瀟灑鯊人之後逃亡然後崩潰自首怎解??????表面是說「精神病」 看起來,該涉案嫌犯是以為這種辯詞是萬靈丹,得用作脫免罪責的辯詞 但如果送醫院鑑定後,發現結果恰恰相反 後續還能搞出什麼樣子,相信已經不用多講了... 只不過都說警方已經在追逐嫌犯、試圖緝拿歸案1
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1
Re: [新聞] 帶看倉庫淪大亂鬥釀1死 房仲與租客都被判第二審判決近期業已出爐,依舊兩敗俱傷(雙方都被判刑),但似乎是「有上訴就有減刑 」的局面... 懶人包: ┌────┬─────┬───────┬───────┐ │ 被告 │ 罪名 │ 第一審判刑 │ 第二審改判 │2
Re: [新聞] 台鐵爆命案「鐵鎚砸破腦」!懷恨十年先說一點前提事實: 案件編號:橋頭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二號 下判日期:五月八日 製作日期:五月九日(同時也是正本發佈的日期) 這速度之快,足見某些法院對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效率上已經改進了呢...2
Re: [問卦] 不受理人民釋憲的司法院聲明:釋憲=憲法(中略) : 可以看到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憲訴法修正後有多少申請釋憲案被受理 : 2025-08-06還一次受理兩件 : 有多少人民申請釋憲案被受理? : 答案是01
Re: [閒聊] 暈到變恐怖情人只能說太多條件綜合,才會有這麼重的判決 1.被告第三天行使沉默權,這當然是被告的權利,但同時也不可否認會給法官帶來被告沒有 悔意的強烈印象。 2.硬要說是過失致死太吃虧了,但我不覺得這是律師的策略就是了,應該是有亞斯伯格症的 被害人強烈主張的。![Re: [閒聊] 暈到變恐怖情人 Re: [閒聊] 暈到變恐怖情人](https://www.twreporter.org/images/20231229150912-2a8852501b3e631bfdf74c17796f2ed6-tablet.jpg)
Re: [新聞] 檢察總長擬為30死囚提非常上訴正常來講,非常上訴後還是可以再行「一致決」評議,如果最高法院合議庭全部法官都認 為應當處死,還是可以撤銷原判決,且自行「再次」處被告死刑 此時如果死囚還是有不服,縱使想要再搞「綏靖戰術」,理論上來說,完全沒有用處(不 過要再試一試的話,「無任歡迎」)。 而要走公投之路的話,前提在於不能違反「五權分立」原則
Re: [新聞] 快訊/陸配溺殺2親生幼女喊自責 國民法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被告簡○玉為大陸地區人士與白○任為夫妻,兩人育有甲童、乙童兩女。一家四口於 一一二年七月四日共同自大陸地區返臺定居,並與白○任之父母同住後,彼此因日常生活 差異多有摩擦;一一三年七月二日上午,被告因與婆婆再生爭執而心生不滿,先攜同甲童 、乙童離家並搭乘計程車至捷運新店站,再步行至新店溪碧潭水域碧潭渡船頭停車場浮筒![Re: [新聞] 快訊/陸配溺殺2親生幼女喊自責 國民法 Re: [新聞] 快訊/陸配溺殺2親生幼女喊自責 國民法](https://i.imgur.com/FvwuU7J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