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鐵爆命案「鐵鎚砸破腦」!懷恨十年
※ 引述《martin110287 (廢文權威)》之銘言:
: TVBS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 2023年6月1日深夜11時許,任職於台鐵南區工程處的62歲洪姓男子,在休息室遭到同事56: 歲林男持鐵鎚殺害致死,而林男在案發後還若無其事的回到座位辦公,直到同事進入休息: 室後發現洪男倒臥在地,口吐鮮血死亡才揭開整起命案。警方循線調查鎖定林男,於隔日: 將他追緝到案,昨(8)日橋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林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 說好的精神疾病免責呢?
先說一點前提事實:
案件編號:橋頭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二號
下判日期:五月八日
製作日期:五月九日(同時也是正本發佈的日期)
這速度之快,足見某些法院對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效率上已經改進了呢...
再談內容,就「沒有《刑法》第十九條之適用」的原因,職業法官(以刑事第五庭的姚怡菁審判長為首)綜合國民法官的意見後,詮釋如下:
(一)被告罹有妄想症且於案發時受妄想症影響
1.依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書及鑑定證人即醫師王富強到庭證述,經該鑑定團隊對被告及其親友等進行訪談、閱覽本院提供之本案卷證及進行相關測驗,認被告係罹有妄想症,且經測驗結果未見被告有詐病之情形,可見被告係經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認定有妄想疾病;又依鑑定證人王富強醫師到庭證稱:精神疾病分很多種類,其中妄想症係屬於晚發期的精神疾病,大概發作頻率係在四十歲,被告應該發病十多年,其中被告妄想對象包含其鄰居,因主觀上認鄰居要迫害他,並將之取名為「地下皇帝黨成員」等語,酌以被告前科資料所示其自一零八起於當年、一一一年間因不滿鄰居即辱罵或毀損鄰居財產之舉動相符,此有被告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一零八年偵字第九四四五號、一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六零號及本院一一二年度簡字第一六零六號判決附卷可佐,核與妄想症好發時間相當;再者,被告於一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曾在左營機務分段認有人偷竊或破壞其財產而欲私設攝影機,因而破壞並安裝電線在號誌工房天花板,致電源跳開停電,經陳明銓訪談後記載處理情形為「被告被害妄想症並未減輕,同時不承認有病」,此據證人陳明銓證述明確,並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一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函文檢附約談紀錄表附卷可佐,益徵被告於一零八年間已經有同事察覺其被害妄想之異狀,足認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認被告罹有被害妄想症乙節,應屬可採。
2.證人陳明銓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一零八年間曾要裝監視器錄影機就是懷疑被害人及另一名同事會偷他東西及破壞他機車等語,可見被告所罹患妄想症中要加害其之人包含被害人;再參以被告供稱:因被害人都會破壞伊財產,遂對被害人心生怨懟,伊懷疑被害人有加入其鄰居「地下皇帝黨」之犯罪組織,且現連伊現住地都進行破壞,伊忍到受不了才開始找時間要下手殺害被害人等語,益徵被告於案發之際係受妄想症影響認被害人一直對其進行罷凌,始起殺機殺害被害人,又凱旋醫院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亦認本案為本案犯行係受妄想症所影響,堪認被告案發時係受妄想症影響所為。
3.至檢察官所指被告於案發前未曾因精神疾病就診,且凱旋醫院鑑定團隊案發後一年始對被告訪談,並指稱該鑑定報告係未經團隊完整瀏覽卷宗資料即出具,進而主張該鑑定報告所認被告罹有妄想疾病乙節,不足憑採,然鑑定證人王富強醫師就此證稱:被告應係欠缺病識感故於案發前未曾因妄想症就診,且於案發後至訪談期間並未曾接受治療,故其精神狀態與案發時應無明顯差異等語;況凱旋醫院鑑定團隊除以訪談及參酌卷宗資料判斷被告有無罹患妄想症外,尚有透過多項量表測試被告有無詐病情形,經量表顯示被告並無詐病之情形,自尚難以檢察官上開主張逕認被告未罹有妄想症,附此說明。
(二)被告就本案犯行無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即辨識能力),乃指能否辨識自己即將所為的行為,因違反整體法秩序而為法所不許之能力。經查,被告供稱其知悉本案行為係要被害人,且亦知悉殺人違法;再者,被告於案發後尚知悉將本案休息室上鎖,再將屬犯案工具之鐵鎚、手套及裝放上開物品之背包棄置,復前往左營機務分段內之污水處理場拿取以麻布袋包裝之多塊廢布及至天井企業行購買清潔用品再返回現場擦拭血跡企圖滅跡,又將被害人手機拿走藏放在號誌房繼電室二樓,預計翌日持該手機在工作群組向左營機務分段請假,營造被害人還在世之假象,俾利翌日返回現場再進行清理,此據被告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即天井生活百貨員工劉嘉緯、臺鐵新左營站(環球百貨)清潔員工詹淑宜證述明確,復有左營機務分段監視器位置及影像圖、臺鐵員工停車場至臺鐵新左營站(環球百貨)一至三樓相對位置圖及監視器位置圖、被告騎乘機車至天井生活百貨路線圖、監視器擷圖畫面在卷足佐,足認被告案發後企圖湮滅殺人事證,均係為避免他人發現其本案殺人犯行,故其當係知曉其所為係殺人且屬錯誤之違法行為,是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意識清楚且能辨識殺人違法,故被告並無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無因精神障礙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1.所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控制能力),乃不為違法行為之控制能力,亦即依其健全之自主意志而控制自己消極不為違法行為與積極為合法行為之能力。而在評估「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時,須討論被鑑定人行為之衝動性是否已超出被鑑定人所能夠控制之程度。在此,吳建昌學者在《司法精神醫學手冊》的「刑事責任能力」一文中,認為有幾種相關之能力值得考量:
⑴做選擇之能力;
⑵忍耐遲延之能力;
⑶避免逮捕之能力;
⑷可預見性及可避免性(原因自由行為,本案無此狀況,故不予談論)。
2.是國民法官法庭依循上開考量事項,認定被告有完整之控制能力,依序說明如下:
⑴做選擇之能力:
依照被告供述其認對其進行加害之人除被害人外,尚有其鄰居及其他同事,然被告還是選擇被害人進行殺害;再者,被告自陳其選擇當日為本案犯行,係因當日比較沒人且有空,足認被告仍然具有在不同選項間進行選擇之能力。
⑵忍耐遲延之能力:
被告自陳其於本案發生前早已對被害人萌生殺機,直至案發當日下手係因當日比較沒人且有空,已如前述,可見被告雖因妄想而對被害人起殺機,但仍有控制不殺害被害人之能力,且依本案證據未見被告於案發當日另有受任何刺激,自難認其控制能力有異於往常之情形;再者,被告係爬窗進入本案休息室內等候被害人返回本案值班室,待被害人坐定於椅子上並背對本案休息室後,始趁其不備自其背後以鐵鎚敲擊被害人再將之拖入本案休息室內殺害,此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佐,益徵被告可忍耐至最適當之下手時機再執行其殺人計畫,而非發現被害人返回本案休息室後即行殺害,足認被告具有忍耐控制之能力。
⑶避免逮捕之能力:
被告於案發後即進行多項湮滅殺人罪證之行為,已如前述,又於案發後知悉員警至其住處找其時,即跑至住處四樓頂樓前往連棟鄰居住處跳下二樓,此經被告供述明確,復有跌落路線圖、監視器擷圖及刑案照片在卷足佐,就此被告雖供稱其當時係因知悉跑不掉故想說跳樓自殺,然依被告住家頂樓至跌落處路線圖中之照片,可知被告住處頂樓並無二樓增建處,如若被告一心跳樓求死,應無特別跑至鄰居住處跳至相對安全之二樓增建處之必要,益徵被告當時應係為躲避員警追緝而為上開行為,益徵被告有避免逮捕之能力。
⑷綜上,經審酌被告上開各能力均未見有何因妄想症致其上開能力受影響之處,故認被告並無因精神障礙致欠缺或顯著降低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3.至凱旋醫院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雖認被告係因受妄想症影響致其對被害人已忍無可忍,最終將被害人殺害,故認被告涉案時係因受妄想症影響,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依鑑定證人王富強醫師證稱:就上開能力之審酌已蘊含在鑑定報告內,且本案鑑定報告係依其過往三十幾年之專業操作相關認定準則所做之結論等語,國民法官法庭雖尊重鑑定團隊之專業,然認該鑑定報告係於蒐羅客觀資料後經由該團隊多年經驗之醫感所為結論,恐將因不同醫師而生相異結果,此亦為鑑定證人王富強醫師所不否認,再考量該鑑定報告未逐一就上開各項能力分析,無法判斷其推論過程合理、正確性與否,而難遽予採認。
綜上,本案被告雖罹有妄想症,且本案行為時受妄想症之影響,然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並未因妄想症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者之情形,故本案無刑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另外,「量刑」部分不考量死刑的理由,則為:
(一)犯罪情狀部分:被告使用鐵槌多次大力敲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有前述嚴重傷勢,足認犯罪手段兇殘,且自述係為報復被害人遂下手殺害,又案發當下未見受有任何刺激仍為本案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犯行,認為應該擇定偏高之責任刑上限,但考量本案行為雖未因妄想症致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達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程度,然仍受該精神疾病影響所為,故不選擇殺人罪之極刑。
(二)一般情狀事由部分:被告坦承犯行,但對於被害人家屬絲毫未有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及考量被害人家屬因其行為喪失至親,造成難以抹滅之痛苦,甚至因而罹有身心科疾病(因涉隱私不予揭露),此有告訴人洪○○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考,再考量被告生活
狀況均屬正常,智識程度良好,與被害人間為同事關係等其他經量刑鑑定報告詳細調查之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此部分經國民法官庭所認屬量刑中性要件之情狀。
(三)另參酌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所表示之量刑意見,及被告賦歸社會的可能性(獲得申請假釋的時間、被告年紀)等,最終評議結果,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並依法對被告為褫奪公權終身的宣告。
從整個敘述簡單看來,因為案發時還能辨識犯法,所以沒有「免責」並令入相當處所施行監護之需要
只是看了前科部分,僅判「拘役三十日」還真沒辦法使其警惕,且曉得找醫生來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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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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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走,精神疾病診斷書要有
殺人執照啊
如果遇到是沒病識感的人,比較可怕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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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我覺得王男有沒有做還不見得是法官要考慮的, 從裁判書看起來,法官們可能比較care這群打人的在爆打兩人的時候沒有確切證據 裁判書裡面對於其中一個被告辯稱自己是出於 義憤 所為有一個相關的解釋段落 Link: 三、論罪科刑之㈤![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 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https://i.imgur.com/pBiFmqH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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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李茂生的可教化斂財術這個我再簡單解釋一下好了: 1. 這個"社會鑑定"可以一直重做, 如果被告覺得做的結果不滿意,可以要求另外的團隊來做,換言之, 就算另外兩個團隊做了鑑定,只要被告不滿意, 都可以再要求李茂生做鑑定,而且李茂生做的鑑定如果法院不採信,5
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今天中午到辦公室樓下買個Subway當午餐,午後的陽光,啃著三明治看著PTT的新聞 血壓都上來了,趕快嗑一顆降血壓的藥。 這麼事實明確泯滅人性的案件,台灣的法官都可以找各種藉口脫罪。 十多年前當我還是青澀的大學生的時候,法律系的教授就提到過, 有許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gut 不斷的將死刑用各種理由發回重審,就是不自行逕為判決。![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 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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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2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其實酒駕致死法定刑責還算滿重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https://i.imgur.com/0mPdESk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