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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陸配溺殺2親生幼女喊自責 國民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陸配溺殺2親生幼女喊自責 國民法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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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llwed (ggwp)》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新北市陸配簡女去年(2024年)於新店碧潭溺殺2名親生幼女,涉犯殺人罪嫌,台北地院: 上周選任國民法官連審3天,檢方主張簡女自首但不應減刑,建請判處無期徒刑,辯方指: 簡女始終認罪沒卸責,請求考量她在夫家的弱勢無助,輕判8年徒刑,北院今(3日)判決: 16年6月徒刑,可上訴。

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被告簡○玉為大陸地區人士與白○任為夫妻,兩人育有甲童、乙童兩女。一家四口於
一一二年七月四日共同自大陸地區返臺定居,並與白○任之父母同住後,彼此因日常生活差異多有摩擦;一一三年七月二日上午,被告因與婆婆再生爭執而心生不滿,先攜同甲童、乙童離家並搭乘計程車至捷運新店站,再步行至新店溪碧潭水域碧潭渡船頭停車場浮筒橋東側步道附近可直通潭邊之小徑處,被告基於殺人犯意誘騙不諳水性的甲童、乙童站入水中後,進而倒入水中,並因身高不及水深而沉入,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均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之自白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的犯行。

(二)加重及減輕刑責之事由及說明:

1.被告對未滿十二歲之甲童、乙童為前述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在本案發生後,未經犯罪偵查機關發現前,即於一一三年七月三日晚間步行至新店派出所向員警坦承犯下本案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且於犯後表現出悔悟之意,在案發後偕同員警及消防隊員至案發現場尋得甲、乙童之遺體,而予以酌情減輕。

3.本件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的疾病、與家人間之相處矛盾、文化差異與被告可否行兇,顯屬二事,故被告犯罪情狀沒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或有情輕法重等情事,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

(三)科刑審酌重點:

1.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犯下本案係出於報復之動機,行為當時未受鬱症影響其判斷及控制能力,並利用甲童、乙童對身為媽媽的信任將其等誆騙入潭,且無視孩子們的掙扎、求救致甲童、乙童在有意識且痛苦之狀態下死亡,違反妥善養育甲童、乙童之義務,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故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處斷刑幅度內之中度偏高區間。

2.國民法官法庭復審酌被告因左眼失明,患有鬱症的生活狀況,配偶未能適時提供支持及排解家庭摩擦,及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有部分削減處斷刑之情形;另被告及其配偶雖修補未來關係,但未有其他被害人家屬參與,難以認定被告已獲原諒而為被告量刑之有利認定;衡酌被告具有勞動意願及能力,社會復歸可能性高,是綜合上開考量,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



加上早前的背景,簡單看了是覺得:

一、沒有提到「驅逐出境」等,推定是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二、曾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審判,但因為檢察官反對,而被駁回(一一三年度國審聲字第十 四號刑事裁定)

三、過程中未見延長羈押裁定,應該是認定無逃亡問題



這感覺上有點已經輕判了

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但被告則表示「有期徒刑八年」(沒記錯的話),這兩者之間根本差太遠了

所以不能不交國民法官專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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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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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a01 11/04 18:04https://i.imgur.com/FvwuU7J.jpeg

zxcv3147 11/04 18:10八卦國民法官:唯一死刑

MeeToo 11/04 18:17又在造謠國民法官會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