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館長宣布:2028看守所全關民進黨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銘言:
: 館長今日聲援藍白
: 也當場宣布
: 館長一定要把民進黨抓去關
: 等到2028藍白合那一天
: 土城看守所關的
: 全都會是民進黨
: 100%
: 一個都不留
: 柯文哲受到怎樣的對待
: 就要讓民進黨受到怎樣的對待
倒是在想著一件事:
一一三年六月發生的「衝撞成吉思汗健身房」一案,第二審就林某被告提起的上訴予以駁回後,第三審居然在七月上旬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三號刑事判決:
惟按:
(一)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然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非可自由任意為之,且法院應斟酌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綜合判斷,不得僅將卷內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否則即不合於論理法則,遽行判決,即有違誤。又刑法之故意,包括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犯罪之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而主觀犯意如何,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事實,法院於審判時,自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之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情狀證據資料,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以審酌判斷。就「駕駛人開車衝撞」之案例而言,行為人須預見特定或不特定之人將因其駕車衝撞而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其猶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主觀上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而非僅係基於普通傷害或使人受重傷之意思駕車衝撞致生死亡之加重結果,且其加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方足當之。此種行為類型,所使用之工具及加害手段,客觀上依社會一般通念,在判斷致生危害生命之高度或然率,與一般實務上常見使用槍彈、尖銳利器朝人體重要部位或以其他手段(例如縱火、施放毒氣、餵人毒藥等)之加害類型,尚非絕然類同;倘駕駛人係採取「高速」且「近距離」(因與致人死亡所須撞擊力道相關)朝車前目視可及之人為強力衝撞,行進間又無任何閃避、煞停、按鳴喇叭等動作,依此客觀行為判斷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較非難事;然若於衝撞時,在目視所及範圍並未有人現於車前,且僅以尚可隨時閃避或煞停之非顯不合理之前進速度,直接朝建築物或某種設施為衝撞,縱該建築物或硬體設施內部或周邊有人隨時進出,既非針對人身直接衝撞,是否因此對人體生命產生立即性實害危險,非屬必然,尤在未有發生死傷結果之情形,判斷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尚應綜合:
(一)車輛之類型(例如:噸數、體積、馬力),
(二)車行之狀況(例如:速度、上坡或下坡),
(三)行為時是否目擊車前有人猶加速、急踩油門、朝人身惡意衝撞等行為,或有無減速、急煞、按鳴喇叭、閃避等行為,
(四)行為時衝撞路徑之空間與環境狀況(包括周邊人員活動狀況及建築物、硬體設施之阻絕或隔離功能),
(五)行為人犯後之舉措與應對等之情況證據,以及行為人對於上開情況在主觀上是否具備具體之認識,
以判斷其內心主觀犯意(或毀損、恐嚇,或致人於傷害、重傷害或死亡)為何。
(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間到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陳之漢)所經營之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臺中館(下稱健身館)應徵未果,且傳訊息表達欲拜陳之漢為師未獲回應,因而心生不滿,時值下班後之夜間時段,健身館門口之民眾進出頻繁,館內又有人員活動,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下稱小貨車)抵達健身館前對向車道時,先暫停約六秒鐘,隨即起動向前未按鳴喇叭或其他預警措施,「加速」駕車朝健身館大門衝撞後駛入館內,該館大門因撞擊力道飛噴至(感應)管制閘門旁之矮桌、立牌及紅龍柱等情。理由則說明小貨車開上門前臺階,因階梯為斜坡,須「加速」始能從平面道路逐階而上衝入館內,除遭撞噴飛之該扇大門外,左右兩側亦有相同款式之大門,而館內左側有座位區、右側有健身器材區,衝入館內時可見大門往前飛出撞上前方管制閘門旁紅龍柱、立牌致呈現搖晃,當時有一準備通過閘門往大門走去之男子見狀立即後退,且管制閘門左方櫃檯內有二名員工;健身館大門與管制閘門旁尚有「一段距離」,然大門遭撞噴飛後仍可撞上立牌而使發生搖晃,足徵車輛「車速不慢、撞擊力道不輕」。以當時館內適有二名員工在櫃檯內,而某名男子正準備從管制閘門走向大門,該二名員工與該名男子均有自由進出而恰巧進入車輛闖入及大門飛噴路徑之可能,其等倘恰好靠近大門,或大門飛噴方向有所偏移,上訴人駕車衝撞自可能波及上開人員,進而發生致人死亡之結果,且上訴人亦自承其衝撞健身館時,可看見櫃檯有至少二人,旁邊很多人等語,酌以健身館之地板磁磚損害及本件小貨車破損程度情形,上訴人駕車「撞擊健身館之力道,實非輕微」,而上訴人當知案發時健身館大門內之員工、會員甚有可能遭車輛撞擊、輾壓,或被受撞噴飛之大門所砸擊;上訴人將小貨車駛上平臺後有煞車(尾燈有瞬間明亮),但未於大門前將車煞停,於衝入大門後仍行駛「一段距離」後始停止,足認行駛之時速「應該不慢」,且於爬上階梯、踩煞車時,亦無按鳴喇叭示警,因認上訴人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等旨。如均屬實,上訴人衝撞之直接目標係健身館大門,車輛起動後之「加速」乃上斜坡階梯之所必需,就破門而入健身館前之車行狀況,僅係「車速不慢、撞擊力道不輕」、「撞擊之力道,實非輕微」、「時速應該不慢」等情,於破門前尚踩煞而稍有停頓,破門撞入大廳後即行煞停,雖未於大門前即煞停,但衝入大門後所行駛之「一段距離」並非再行駛往前衝(似係因下車前在車內操作煞車致些微距離移動),起動上階梯後至煞車停止之過程未曾有人出現在其車前目視所及範圍內,而準備通過閘門往大門方向行走之某名男子及管制閘門內有櫃檯員工,亦均在管制閘門阻隔之區域內活動,大門與管制閘門間(隔著大廳)尚有「一段距離」,故煞停處距離管制閘門內之人員活動區域亦有「一段距離」,上訴人於煞停後即行下車而未再向前衝撞行駛,依此上訴人之客觀、外在行為表現,暨案發時健身館大門裡外硬體安全設施之情狀,原判決所認定小貨車速度及衝撞力道似不具體,且未認定上訴人有已目擊或可目擊車前有人走動,猶急踩油門以高速、近身方式,直接朝人體為惡意衝撞之行為,而衝撞路徑上尚有大門與管制閘門二層安全設備阻絕,小貨車並非受迫於障礙因素而係自主煞停,上訴人犯後亦未出現對嗣後現場之人為人身攻擊或謾駡、咆哮等舉措,下車後即逕自離去,上訴人本於上開各情節所具備具體之認識,其主觀上是否可得而知不特定人在遭其低噸數小貨車且尚非高速之撞擊後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可判斷已預見其所為有致人死亡之高度或然率,得認其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似非無疑而有再研求之餘地。
(三)另依卷內資料,小貨車係屬小型車輛(排氣量一千四百九十六立方米、重量二點一噸),其車種無論是噸數、體積、馬力均屬有限,自駛向七級臺階、衝破大門進入館內大廳至煞停之路徑過程及煞停處之館內大廳空間,當時均空無一人,大門外光線充足 (路口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錄下之鏡頭均甚清晰),起動上階梯至煞停之直線距離甚短(似未逾十公尺)、衝撞過程花僅約九秒(監視器錄影畫面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晚間七時五十五分十二秒至同日晚間七時五十五分二十一秒),臺階與大門間有一緩衝平臺(空間與小貨車車長相當) ,小貨車上平臺後有短暫踩煞再向前衝,撞上大門後即嗄然煞停,遭撞損壞之門板係先掉落碰觸地板後再滑行至管制閘門處,管制閘門旁原立之非固定式矮桌、立牌及紅龍柱因此生搖晃,並非直接因門板噴飛碰觸所致,館內大廳左側「座位區」尚有另片大門阻隔,並不在小貨車之衝撞路徑上,且無人滯留其內,館內大廳右側健身器材區有另牆壁式玻璃門阻隔,亦不在小貨車原衝撞路徑上,故二區域均無受小貨車衝撞之虞等情,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勘驗截圖可資比對。倘均屬實,上訴人之駕車速度及行走距離,似尚未因重力加速度而導致其隨時自主煞停或閃避障礙能力失控之情形,且起動衝向臺階前停留六秒時間,尚足令其觀察及認識館前四周及車前人員走動之狀況,而館內大廳或管制閘門內之人員活動狀況,受限於斜坡角度之關係,似亦非上臺階之前即目視可得,當時門內大廳並無人滯留或進出,上訴人縱破門進入大廳後已可目擊前方櫃檯及健身區有人在活動,然其衝進大門後即行煞停並下車,煞停處與該有人活動區域又尚有一段距離,並無見人仍朝之衝撞之行為,此等情狀倘加以審酌,在上訴人主觀犯意之判斷上,自屬對其有利事項,而上開勘驗筆錄就該等客觀情狀並未詳加載明,原審亦未一併採酌及為證據證明力之取捨判斷,且未說明此等客觀情狀是否無影響判決結果而不予採認之理由,僅以上訴人知情時值民眾及員工進出健身館內外頻繁之時段等由,遽完全排除上訴人係基於普通傷害或重傷害犯意認知之可能,直認其主觀上係基於殺人之未必故意而駕車衝撞,仍嫌速斷,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上開想像競合所犯強制、損壞他人物品等罪部分,原審認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併予發回。
所以館長知道這件事嗎?
本來判殺人未遂成立,強制、損壞他人物品部分不另外治罪;但如今必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一一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十四號)
試問他的內心會好受嗎?
還是要說最高法院法官「沒有一個清廉」之類的話,以圖貶損名譽?
: 推 Berotec: 反正失敗以後高雄會獨立 59.125.132.151 07/20 19:25
以高雄的客觀條件(如人口等)來看,頂多只能分而治之
既不從中央領取撥款,也不把徵得的稅收交給中央,這樣搞難道可行?
但就算想羅織「司法迫害」的情境,外界又不是沒眼睛看
而且台灣真的有「良心犯」的話,「清廉印象指數」或其他類似評價指標早就一落千丈,同時容不得在野黨指摘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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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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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看到那些網路小草槓精一直在吵EXCEL PAY證據薄弱就覺得好笑 你以為這些問題檢調單位當初沒有預想到嗎? 人家早就準備好等著你啦!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 [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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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笑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 、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 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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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笑死!看到這句話就可直跳過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民事舉證原則,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因為他無法舉 證。 因此,某一個事實,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上就事關重大。 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 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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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民眾黨說北檢起訴書一一遭到證人推翻拜託,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力,證明力是證明力,不要把二個不相干的法律問題混為一 談好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得認被3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你根本典型法盲 依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項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故意,第2項稱之為間接故意4
Re: [討論] 國昌老師意思是非專家不能當證人?推 deegs10221: 那苗是犯罪過程的實際經驗者嗎?不是 27.51.66.74 05/26 09:50 → deegs10221: 的話傳苗的意義在哪? 27.51.66.74 05/26 09:50 → deegs10221: 苗可是說自己是一般證人喔 27.51.66.74 05/26 09:50 什麼犯罪過程的實際經驗者?你不要再耍寶了好嗎? 人家傳苗博雅來作證是要證明苗博雅質詢內容,以及KP明知違法這件事情,就質詢內2
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1
Re: [討論] 小沈1500圖的內容一堆bug (版本3.0)笑死,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問卦] 有沒有「自由心證」的八卦?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討論] 館長宣布:2028看守所全關民進黨 [討論] 館長宣布:2028看守所全關民進黨](https://i.imgur.com/VyGZZuc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