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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昌老師意思是非專家不能當證人?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國昌老師意思是非專家不能當證人?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8

推 deegs10221: 那苗是犯罪過程的實際經驗者嗎?不是 27.51.66.74 05/26 09:50→ deegs10221: 的話傳苗的意義在哪? 27.51.66.74 05/26 09:50→ deegs10221: 苗可是說自己是一般證人喔 27.51.66.74 05/26 09:50

什麼犯罪過程的實際經驗者?你不要再耍寶了好嗎?

人家傳苗博雅來作證是要證明苗博雅質詢內容,以及KP明知違法這件事情,就質詢內

容而言,苗博雅是當事人,他以親身經驗到庭陳述什麼有問題。至於是否明知,這

是屬於間接證據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限制直接證據才可傳喚證人,間接證據

一樣可傳喚證人,小草不讀書,不要在那邊自創名詞了好嗎?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925 號刑事判決


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易,除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固須補強證
據,但所謂補強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能保障實質證據之真實性,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佐以A女、B女、證人即社工曾○○(
代號:C650057,真實名字詳卷)之證詞,參酌卷附米蘭汽車旅館入住資料、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下稱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經相互比對、勾稽,而為前揭事實認定。並對上訴人所辯:其未對A女強制猥褻;其不知B女有心智缺陷,亦未對B女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結果,認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且進一步說明:依精神鑑定報告所載,B女之表現符合智能不足之診斷標準,其全智商平均分數為55,為「中度智能不足」等語。參以上訴人自承:我跟B女住隔壁,有2、30年,我跟她有熟悉;社工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B女對
談過程中,不用很久,就可以感覺出B女的智力狀況與一般人相較是比較低落,我必須用很簡單的話跟她解釋,她才有辦法理解我的話各等語,堪認B女為有心智缺陷之人,且上訴人知悉其情之旨
。可見原判決係綜合卷證資料認定犯罪事實,並非單純以A女、B女指訴為唯一依據。原判決所為論敘、說明,尚與經驗法則無違。依上開說明,不能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強制猥褻、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說明於不顧,單純再為有無犯罪事實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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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7212 05/26 15:01實際經驗者是啥小?沒貪污過的不能當證

luke7212 05/26 15:01人的意思嗎?笑死XDD

rogudan 05/26 15:04藍白支那草被當智障不是沒有原因的。除

rogudan 05/26 15:04了沒有邏輯之外,欠缺常識兼沒衛生

peter6097 05/26 15:06我覺得名嘴了 每個都身歷其境

anomic24 05/26 15:08學長,我是建議不要跟這邊一堆看起來只

anomic24 05/26 15:08想帶風向不想思考的帳號吵架啦,我發幾

anomic24 05/26 15:08次文之後,發現他們只會把法律往他們有

anomic24 05/26 15:08利的方向去解釋,就放棄了

neverfly 05/26 15:09辯方也準備傳黃珊珊作證,按照小草的邏

neverfly 05/26 15:09輯,阿北也覺得黃珊珊是實際經驗者嗎

wawaking1 05/26 15:09現在紅藍白網軍的作戰模式就是大量洗

wawaking1 05/26 15:09文,混淆事實跟記憶才是他們的目的

Okutaguramu 05/26 15:23殺過人的才能當殺人案證人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9.85 臺灣), 05/26/2025 15: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