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這個更裁非常值得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看到青鳥這麼高潮 就覺得柯這個更裁非常值得
: 相信剛好今天高院是刻意安排的
: 不然陳怡君的抗告案 其實已經過蠻久了上個月就抗告了
: 上午先撤銷陳怡君裁定 從羈押變交保
: 下午換撤銷柯文哲裁定 從交保變更裁
: 高院裁定理由裡面 出現的是 公益侵占跟背信案的證人還沒訊問完
: 地院沒解釋為何這個沒有勾串滅證之虞 就給予交保 另一個是證人範圍的定義
: 看起來是留伏筆啦 因為輕罪羈押是檢察官要提出有勾串具體事證 而不是有相當理由
: 高院裁定裡面也沒認定柯跟證人有勾串之虞 其實看起來就是走個過場
: 不過反而是因為這個裁定 因為上下午法律見解差異甚大 變成一般人認定高院確有雙標
: 不過青鳥大概只能凹 因為陳怡君有認罪柯沒認罪 所以陳怡君交保合理
: 但故意不提陳怡君認罪範圍是認輕的 檢方並沒有認為陳怡君就起訴範圍有全部認罪
: 所以才當初在起訴後聲請續押 陳怡君這個案子 檢方可是用貪汙辦的 也就是五年以上: 重罪 依柯案標準其實是應該要羈押 但高院反而認為檢方起訴後應該證據齊備
: 除非有新事證證明陳有勾串才可以聲請羈押 這就已經打臉北檢一次
: 結果重罪證人已經訊問完畢的柯案 高院竟然是用 輕罪案件證人還沒訊問完畢發回XD
: 司法雙標的很明顯阿 其實我是等著看下禮拜柯的羈押庭會怎麼裁啦
: 我的判斷是仍然交保機率高 但如果中了樂透 柯再度被裁定羈押
: 青鳥一定非常爽 但普遍人民一定會覺得 民進黨又讓司法更臭了 嘻嘻
: 之後如果法院偵辦林岱樺 或是 陳亭妃的案件的時候 挖靠 這後座力就會更強了
: 嘻嘻
我看不懂 什麼叫
陳怡君認罪範圍是認輕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175710
根據卷內事證,陳、張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同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另涉刑法偽造署押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指出,若予以交保或限制住居,無法排除兩人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亦可能串供、影響證人;本案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未來處罰不可謂輕,基於「重罪常伴隨逃亡、串證可能性」的人性考量,繼續羈押有其必要。因此,合議庭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陳怡君、張惠霖各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aGQeg33
據了解,陳怡君律師團在抗告狀中痛陳,陳怡君已經8度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且沒有聲請傳喚證人、調查證據,每次在士院開庭,受命法官問她是否認罪,每次都獲得肯定答案,律師認為,顯見陳怡君已經坦然面對刑責,陳怡君都認罪認成這樣了,法院卻質疑稱她所述的情節和同案被告不一致,認為讓她交保可能會勾串張惠霖等,原審裁定顯然流於恣意有「硬ㄠ」之嫌,律師團不禁質疑,本案是否有政治力介入才會執意續押陳怡君?律師團的見解,成功說服高院釋放陳怡君。
高院超罕見「自為裁定」陳怡君100萬交保 完整理由曝光!
裁定理由強調,惟就原審認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部分,本院合議庭認定被告陳怡君除就法定刑較輕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否認犯行外,其他罪名均已坦承,則被告二人是否仍有勾串證人之必要及實益,且縱使相關證人於審理中有翻供情形,也僅為法院對於證據取捨之問題,再被告二人起訴後並未發生勾串證言的具體事實,是原審認定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並據此為禁止接見、通信的處分,於法核有違誤。
陳認了
《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刑法》
偽造署押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沒有認
《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
你古美門說 這叫 只認輕罪喔
原來在藍白的世界觀裡
《貪污治罪條例》 是輕罪
那你為什麼不叫 阿北認一認
就不要認那條 背信的重罪就好呢??
https://i.imgur.com/hObOf2y.jpeg
--
紅酒大師會跟你講邏輯嗎?
阿北快認一認
愛找資料 但都講一半
紅酒大師咩
所以意思是沒認罪所以要押回去? 這不就叫
押人取供嗎(現代化的逼供手段)?
你搞清楚 我是在質疑 古美門說 陳只認輕的
什麼押人取共 那叫超買 喔不對 叫超認罪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73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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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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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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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2
Re: [新聞] 陳怡君哭哭!重開庭慘遭收押禁見按照某些媒體掌握的裁定摘要: 一、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與本案相關 證人關係密切,被告擔任臺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 二、被告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被告之情,考量1
Re: [新聞] 快訊/認罪也沒用!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聽起來很正常 且上一次抗告,曾使用「已經認罪」為理由,對原本的羈押三個月裁定表示不服,但沒能 獲得接納 而在環境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只能說別想出來了... 前回的說法(關於陳怡君的駁回理由,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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