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認罪也沒用!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
※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 認罪也無用!民進黨北市議員陳怡君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罪遭起訴,法院審理時認2人仍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且所涉罪名最輕本刑5年以上,若: 僅以限制住居或具保,難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士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這也意味著2人確定要在看守所度過中秋節。
聽起來很正常
且上一次抗告,曾使用「已經認罪」為理由,對原本的羈押三個月裁定表示不服,但沒能獲得接納
而在環境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只能說別想出來了...
前回的說法(關於陳怡君的駁回理由,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羈押裁定係為確實防止被告二人與其他證人串證而裁定羈押禁見。抗告意旨雖主張其等均已認罪等語,然經原審於一一四年六月三日訊問被告陳怡君後,可知被告陳怡君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仍爭執張惠霖將詐領得之助理補助費用存入本案朱千慧帳戶,否認指示朱千慧開立支票存入張惠霖胞姐張家榮郵局帳戶,亦否認曾自張家榮帳戶內提領現金存入其證券戶而私用於買賣股票等情,此部分涉及被告陳怡君是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以及洗錢犯行之認定,又被告陳怡君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與同案被告張惠霖、高明義、胡偉良等人之證述尚有所出入,且就其個人參與程度仍有相當之抗辯,對於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及主觀犯意尚有爭執,此部分涉及被告陳怡君是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行之認定,而以上爭執事項尚有待於審理期日詰問證人朱千慧、張家榮、高名義、胡偉良等人究明釐清。
這次的情況:(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八月二十五日作成)
被告二人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張惠霖雖就全部犯罪事實認罪、陳怡
君就所涉洗錢防制法部分以外之罪均認罪,且被告二人均繳回犯罪所得,但考量陳怡君身為臺北市議員、張惠霖身為其議員辦公室主任,知法犯法,且其等於偵查之初多所否認及迴避案情,並非自始坦承犯行,嗣於偵結前固均表示認罪,但其等就犯罪情節之供述仍有部分與其他共犯所述不一致之處,本案將來仍有傳喚被告二人、證人即同案被告高明義到庭為交互詰問以釐清事實之必要,衡以被告二人與證人間本有一定情誼及聯繫方式,若使被告二人在外,仍有相互聯繫、袒護或虛偽陳述之高度可能,況且被告二人曾有教導其他共犯於面對檢調調查時應如何回覆等情,是認被告二人遵循法律之期待性較低,自有保全證人及共犯不受勾串以利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必要,而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且更奇妙的是:
承審的刑事第八庭法官,全都是姓「李」的(李世華、李嘉慧、李容萱),這要說是巧合的話,大概沒人會相信...
至於:
: 推 csgod1325: 阿北陪你 27.51.137.49 08/28 10:22: 推 deann: 這不續押的話很難繼續押柯 怡君委屈了 220.128.121.214 08/28 10:22
但現實是:
此次裁定延長羈押的篇幅沒有針對柯文哲時的長(比起別人的十餘頁,本案只有三頁),因此要引來民眾黨或其他關係人士炮轟的話,恐怕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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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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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是姓李的代表什麼?
這就套公版的稿而已,這種說法誰出來不
能串?想羈押的話,任何人都能適用
阿德要殺雞儆猴
怎麼勾串會有罪變無罪,供詞如何影響審
判,法院應該要說清楚,才能以此羈押,
若供詞不能影響判決結果(因為客觀事實
不會改變),何必羈押?想到供詞最多就
是影響蓄意還是非蓄意,是主犯還是從犯
?類似這些的,真的會有影響嗎?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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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開庭法庭:第15法庭 股別:「廉」股 邱于真法官21:50諭知:![[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https://i.imgur.com/JNcjen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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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https://i.imgur.com/UzKicaI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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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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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https://i.imgur.com/PvOrcae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