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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幫詐團領10萬被抓 18歲車手 賠48萬和解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幫詐團領10萬被抓 18歲車手 賠48萬和解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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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銘言: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十八歲的周姓機車行學徒,缺錢繳機車貸款與交通違規罰: 單,「兼差」當詐欺集團車手,領走游姓被害人十萬元匯款後落網,一審依加重詐欺取財: 罪將他判刑一年一月;月薪二萬多元的他,為了拚免關,與游男和解成立,允諾加碼賠償: 四十八萬元,但上訴後被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打臉,認為和解與自白可減刑,惟其犯行並無: 足以同情憫恕之處,僅酌減改判十月徒刑,若依此確定仍須入獄。

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一九三號刑事判決

其中提到二件《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見解:

原條文 新條文 何者有利?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後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財產利益超過一億元: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金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
以下罰金

財產利益未達一億元: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後者
白者,減輕其刑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


綜合上述,刑罰改判說明:

原審量刑時,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定事由及屬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罪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要件,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就其犯罪所得二千元予以沒收併追徵,固非無見。然查,原審判決後,被告該當之想像競合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高刑度從有期徒刑七年降為有期徒刑五年,且被告於本院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又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之減刑事由,上情均係原審量刑及宣告沒收時無從考量。被告上訴陳稱:已與告訴人調解、賠償二千元,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從輕量刑,並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經查,就上訴理由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部分,依照上開說明,固難認為有據,然就其所執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請求從輕量刑,不予沒收犯罪所得等語,尚屬有據。且原審有前揭未及審酌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刑及沒收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順帶一提,二審另提到:

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未因犯罪而保有犯罪所得,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又因被告另涉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本案尚不宜為緩刑宣告。



感覺上未來應該會有「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但這不是現階段應該擔心的(且尚未確定)

不管怎樣,看過整個修法緣由(一一三年八月二日施行)後,看來主要是為「幫助」車手重返社會的手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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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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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 11/16 09:45超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