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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幹柯文哲1500的證據勒?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幹柯文哲1500的證據勒?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推:4 噓:4 →:19

噓 rafe: 不需要人事時地物就能判有罪 118.232.225.119 12/27 01:05→ rafe: 我還以為我住獨裁國家 118.232.225.119 12/27 01:05噓 LIONDOGs: “而核付經費至陳俐臻申設於郵局薪資帳 101.9.67.29 12/27 01:06→ LIONDOGs: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有個金流啊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1500目前沒看到證據的現金,也沒有銀 101.9.67.29 12/27 01:06→ LIONDOGs: 行的匯款紀錄 101.9.67.29 12/27 01:06噓 intothewild3: 憨鳥又來了 這金流那麼明顯 114.39.25.71 12/27 01:09噓 simga: 可悲憨鳥 舉這例子是要打自己臉? 175.182.218.198 12/27 01:27

笑死!一大堆法盲在跳針,自曝其短,還金流哩

明明就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罪構成要件是詐取行為,還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跟高虹安的罪名一模一樣,一大堆在跳針金流的人是怎麼回事?看不懂法條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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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62.15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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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16:38

ILoveKMT 12/27 01:17好厲害喔 查不到金流還辦收賄

罪名都不同還跳針?

loki94y 12/27 01:17請問意思是沒金流的話是未遂犯罰之?

LIONDOGs 12/27 01:17所以是詐取了什麼財物?而且這個最高七

LIONDOGs 12/27 01:17年而已,28年怎麼來的?

leptoneta 12/27 01:17詐術更說不通 誰被騙錢?

法盲真的不要丟人現眼好嘛! 高虹安貪污判7年4月 法院:詐助理費11萬餘元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19:22

tomandnico 12/27 01:18民眾黨沒金流也是可以灌給蒔樂

newbrain 12/27 01:18嘻嘻 水準就降?

s12108478 12/27 01:18呃…那個…好像也沒證據證明柯以京華城

s12108478 12/27 01:18案向沈討錢耶?

leptoneta 12/27 01:18蚵仔騙小沈要給他容積獎勵 結果沒有?

loki94y 12/27 01:19好像也不是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就能罰

loki94y 12/27 01:19有啦 柯文哲有說不要再跟沈要 他給過了

leptoneta 12/27 01:19蚵仔詐領助理費?????

loki94y 12/27 01:19是跟傳訊跟黃珊珊講的

loki94y 12/27 01:20"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

a0931884572 12/27 01:21收賄不是結果犯

leptoneta 12/27 01:22你講他期約收賄都OK 講他詐術取物很怪

我是在打臉他犯罪證明要特定時地物的說法

mintex 12/27 01:23貪污無罪的政黨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24:22

leptoneta 12/27 01:24那你直接用第3款期約收賄就好啦

那是變更罪名,重點是實務上從沒有說犯罪證明只能以特定時地物為之 像這個判決關於詐取行為的時地無法確定,但有交付偽造單據詐取財物的事實一樣可成罪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28:10

leptoneta 12/27 01:26雙方講好賄賂 但還沒付錢 也算有罪啊

leptoneta 12/27 01:26只是判刑不會像有收錢那麼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29:0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30:3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1:39:45

Tatsuya72 12/27 01:58期約就犯罪了還需要金流

Xicekama 12/27 01:59最重要的是金流在哪?這都沒有還笑人法

Xicekama 12/27 01:59盲喔….

Xicekama 12/27 02:01法律構成要件都缺失了還想判刑,這素質

Xicekama 12/27 02:01哎….

老天!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一直跳針金流是怎麼回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Berotec 12/27 02:02法盲怕人笑法盲 笑死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7/2024 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