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要求法務部說明違法訊問沈慶京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黃國昌主席,在民眾黨中央委員會中聽取沈慶京指控北檢違法之後,
: 黃主席裁示,要求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台北地檢署,立刻出來說明,對於人民怎麼可能: 未經正當程序來進行逼供!
: 噓 tfct: 干預司法?下幹 223.136.100.250 03/13 07:59: 推 pyrogen: 政治干預司法!? 223.136.169.60 03/13 09:59
理論上,只要是經過刑訊逼供(刑求)的,都不能當作證據來用,這相信檢察官非常清楚
然而除了這點之外,請問司法部門有義務回應無來由的控訴嗎?
凡此種種就算了,前一次針對台鹽綠能案,黃主席還對台南地檢署指指點點
直接明嗆:
「至於陳啟昱洗出去的錢金流流向何方,又有哪些人因此獲益,為了保持皇城內的和諧, 怎麼可能敢查下去?」
因此這回的干預,已經不是頭一遭了...
順帶一提不光彩的一幕:
國民黨曾在二零一一年上北院,起訴謝志偉等與民視「頭家來開講」節目有關之民間人士,當時恰巧也是有「政治干預司法」的質疑
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上訴高院也沒成功,嗣後因未至最高法院而宣告確定
理由方面,可參酌如下:
又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抑且,為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查:本件馬英九先生斯時為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主席,原告金溥聰先生則為秘書長,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該等人員具有相當之政治地位,動見觀瞻,對於所屬政黨或國家政策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或互為表徵,而本件由前開法院判決、總統府新聞稿內容、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馬英九先生與司法高層餐敘,及立法院提案刪減司法預算事件發生之時間緊接,且均與司法有關,甚或針對司法制度,另依自由時報猶於99年11月10日報導:「馬公開談金改判決綠批干預司法…」、於99年11月11日報導:「馬批評2 次金改判決/府:回應民眾期待司改,謝:最壞示範…」、於99年11月12日報導:「馬司法宴後,扁判刑定讞/法界:判決時機可議…」、「質疑高層介入扁律:政治判決…」、於99年11月9 日報導:「不滿二次金改案判決/藍委變更議程週四改審法官法…綠委批藍挾預算壓迫司法…藍委圍剿周占春移送監院…」、於99年11月11日報導:「
懲判扁無罪藍委提案刪北院預算/綠委:法院又不是國民黨開的…」;99年11月12日報導:「民進黨團聲援菊批司法黑手…」等情,足見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之前或後,社會間就此議題即有紛認屬政治干預司法之虞等情,參以斯時正值五都選舉之際,選情又往往會受諸多外在因素影響,是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顯非屬被告個人毫無根據或無端臆測之評論。佐以,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如其須證明所報導之新聞或發表之評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新聞或發表言論前,須盡完全查證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制,及徵諸原告既身為執政黨或公眾人物,就被告等人上開評論所涉及公眾事務領域言論,本即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及無積極事證可資證明被告等人上開言論是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謂被告等非基於善意為之,是被告等人辯稱上開言論屬適當、合理評論乙節,堪予採信。
因此目前看來,黃主席應是在「濫用」前案的精神,要地檢署踹共
只是會否得到領情,感覺上則未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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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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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審判中的案子 直接把手伸進去
卡提諾法學派讚
濫什麼回文的是不是支持恐怖主義
民眾黨主席也在政治干預司法
爆
Re: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DPP網軍甯祥豪同夥劉俊偉告刑事不起訴後再告民事,也被法院駁回了。 裁判書全文:![Re: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 Re: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https://i.imgur.com/OcAMCt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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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被民進黨嘉義市黨部主委告的網友請進本人被民進黨嘉義市主委OOO提告妨害名譽 在警詢後,小弟要寫個陳述意見書給嘉義地檢署,據知這位民進黨大主委不只告了我,也 告了許多討論這個新聞的版友,故公開陳述意見草稿內容給大家參考,有需要的版友可以 自行斟酌使用。 小弟不才,在學校只修過幾堂法律課,若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希望有法學專業知識的版友![[討論] 被民進黨嘉義市黨部主委告的網友請進 [討論] 被民進黨嘉義市黨部主委告的網友請進](https://i.imgur.com/YALppQ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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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Reejan的判決書是簡易判決?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討論] Reejan的判決書是簡易判決? [討論] Reejan的判決書是簡易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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