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苛痞選舉補助款私用就是犯罪
※ 引述《l42857 (~.~)》之銘言: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 第 41 條
: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
: 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
: 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 很明顯,
: 民眾堂推薦的候選人,
: 補助款依法只能回到民眾堂的法人帳戶上,
: 不能為候選人所私用。
: 今天苛痞直接挪用三分之二的政黨公款,
: 就是標準的掏空行為。
: 不是道德問題,
: 這是犯罪!
: 土城案件+1
:
這個問題我也一直很疑惑
我去研究了一下,總統選舉補助
是在84年立法的時候就有了
看了一下立法文件
行政院版條文是寫補貼候選人選舉費用30元
沒有規定要有政黨領取
要由推薦政黨領取是立委加上去的
緣由要去問國民黨提案委員饒穎奇….
至於拿到這些選舉補助款的後續用途規範
似無法規範,因此拿到這些補貼後
政黨應可自行分配用途
按民進黨《財務管理條例》規範
黨部領取該筆補貼款後
須按一定比例撥交候選人
民眾黨則是定出明確比例,國民黨就不看了
按照目前情勢發展來看
賴的高度完全凌駕於木可上
一個沒有要把政黨做大的人
就別妄想登頂大位了
況且政治獻金還一堆結餘……
既然已經一次性的把從政來
跟醫生執業的所得差額都賺回來了
你就退休在家,好好應付剪掉吧
別再出來混亂台灣政壇了
政客從來就不缺你一個
--
合法的錢觀感問題 京華城和木可才重要
主要是因為總統必須要有符合資格政黨提名
, 連署的總統候選人就不用給政黨
其他不需要資格的選舉也都是給候選人本人
所以這個錢到底是給誰?不過總統特別寫
給政黨也是很奇怪…
一般選舉就是給候選人 總統選舉如果是連署
的候選人 也是給候選人 政黨推薦 給政黨
可以理解成,總統選舉屬於政黨層次的對抗
選舉補助款就是認定你已經有支出 給你的
,因此選舉開銷想當然是政黨來處理,故補
貼給政黨拿,合乎邏輯,不然就真的要去問
那些作古的立委了
補貼
連署的候選人 即使有政黨 也不用給政黨啊
36
[討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補助款其實是給政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 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認了選舉補助款3分之2歸自己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這個應由推薦之政黨領取應該就是認定補助款歸屬。7
Re: [新聞] 賴清德1.6億選舉補助款全捐 3等分用途曝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11
Re: [黑特] 再次宣導 柯有7333萬 看1.1億房合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 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2
Re: [新聞] 柯文哲有錢了!「個人領1.1億、民眾黨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政黨法》規定,候選人得票數達「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以每票30元補貼其競選費用 媒體是沒完整看完嗎,連法規都能寫一半,不知道是笨還是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5
Re: [討論] 柯文哲是第一個拿選舉補助款私用的人嗎?比較有趣的一點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 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也就是說,這筆錢應該是進入政黨的帳戶裏。3
Re: [討論] 賴侯捐出,柯文哲的1億補助款去了哪?第四十一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 又再造謠了。 總統選舉補助款是推薦政黨拿走的。 不是個人領取的。1
Re: [新聞] 柯文哲有錢了!「個人領1.1億、民眾黨領6媒體是沒完整看完嗎,連法規都能寫一半,不知道是笨還是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綠營側翼故意的呀, 一直潑糞,一直造謠,一直抹黑, 例如之前吵的七千多萬選舉補助款, 明明法律已經規定了 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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