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貪汙圖利罪有可能成立嗎?
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為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汙治
罪條例處罰。
2.明知故意: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
意為之,在主觀犯意上才會成罪。
3.違反法令:民國98年曾修法將違反法令,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也就是說所謂法令包含上述多
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
4.獲得利益:須獲得不法利益,指能夠足使圖利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不論是有形或無形
、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
第二點很明顯柯文哲從頭到尾都打死不認,主觀認知上他覺得獎勵容積是他市長權責
可以給的。那檢察官要如何認定他有主觀犯意可能就是起訴這條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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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不就知道了
5B2C
1.他是 2.他知道 3.違反 4.超多
不急 不急
第二點他就自白過圖利了
他的原話是: 對啦圖利啦,但哪個不合法。 你去看第二點要件,是主觀知道不法圖利,他自白是合法的圖利,還是不一樣
法官可以判他智障 關一百年
多少人跟他說過不可以准的他硬要給
法官說關就關,不需依法
要查到金流像是應這樣
就強調自己沒主觀犯意
只要回憶紀錄有寫到容積率無法源依據,明
知違法的要件就成立了
會議紀錄
2成案啊,他自己有承認過圖利但不犯法
還真的不合法啊 合法還需要自創法條嗎
自創獎勵辦法
明知不合法還去做就算有主觀犯意了吧?不
然每個罪犯都說自己沒有主觀犯意就好
他的主觀是一回事 犯不犯法是法官判定~
很多人向他說過非法
所以柯不是沒非法的概念存在
只是他想賭
應該是說,客觀上都被認為圖利 但是他自己主觀上就不認為是非法圖利 這是貪汙圖利罪的要件
※ 編輯: dahlia7357 (59.124.115.211 臺灣), 08/30/2024 17:31:28故不故意又不是他說了算 不然每個被抓
都說不是故意 呵
第二點拿苗博雅對他的質詢就夠了
全部符合
別人有跟你說違法 你還認為不違法這還
能算主觀認定合法?
他可以依法給 如392-560那就算合法
但560-840自創法條給 那就進去吧!
高的助理都不是公務員 還是用貪污
條例判刑
一個卡了12年的案子 你一下通關還大放送
不關你要關誰 而且還去沈的地方唱歌?
看中間多少公務員阻止過柯給柯諫言啊 多
傳幾個公務員官員當證人就知道了
笑死那個罪犯會自承有罪
曉薇也說自己沒收賄沒犯意啊
柯底下一堆高考、普考及格的公務員跟他說
無法律依據,還在那邊裝傻喔
柯是個SOP狂,他可能認為經由各種會議討
論之後的決定就沒有問題。但他若收取不當
利益,就是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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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圖利特定廠商 到底有沒有問題我國法律當中有一條圖利罪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不論是綠能還是雞蛋 感覺都怪怪的19
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9
Re: [問卦] 側翼:郭董唾液機就沒有圖利廠商?圖利罪有幾個要件 首先就是 1. 明知違背法令 2. 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覺得有違法圖利罪的人6
[討論] 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 略以 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 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2
Re: [新聞] 藍委緊咬高登環球體質差 陳時中動怒:1還沒簽,所以也不會受罰」 : 「要給總代理商賺錢,台灣廠商不能賺這個錢?這不是鬼更大?」 鬼大不大我不知道 不過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四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2
Re: [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圖利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圖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有二: (一)「明知」行為違背法令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你要先提出林右昌哪裡違法,還要證明他明知違法還硬幹3
Re: [討論] 造樣造句:圖利但不違法唉... 阿北哪有違法 你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3
Re: [新聞] 柯文哲嗆「簡七段」講的話不要去理她看他這麼急,應該是穩了 法定有容積率上限 結果市長柯文哲大筆一簽 直接開一個特例給京華城,超過法定上限 而且,只有京華城,其他通通都沒有3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檢廉搜索7處約談2被告2證人等一下 這幾天這麼大動作 結果還找不到金流?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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