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認真說民進黨後續該怎麼處理青鳥
※ 引述《danny2451 (danny2451)》之銘言:
: 這次青鳥太瘋 動不動就隨便出征 公審別人
: 意見不一樣 不是先討論 是直接你中共同路人
: 同溫層越來越厚 但支持者圈子越來越小
: 大敗主因之一是一堆人不爽青鳥賭爛去投/不投票
: 連神主牌抗中保台都扛不住敗票機器青鳥
: 近年大選操縱激進粉失敗的例子就韓粉跟小草
: 一個逼出史上最高817票
: 一個假老二26%全國皆輸
: 這次青鳥25:0 更是笑死
: 青鳥已經把中間選民嚇跑而且變成一堆拐瓜劣棗KOL撈錢的工具(波特王、閩南狼、八炯: 、徐閉等等)
: 民進黨放任青鳥2026、2028大概也不樂觀了
: 該怎麼處理青鳥? 我看好像已經拉不住了
不要想著「清理」這個概念
事實情況是:
一、高虹安部分:「誣告」上訴案將在七月卅一日宣判,如果判決上訴駁回或依自訴人上 訴加重,任何一方不服並再上訴第三審後,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決速度(大概半年內就 有結果),很可能任期未屆滿即必須解職,到時就是「稱頌」陳時奮的時候了
順帶一提:翁達瑞的回應
「結局與期望完全相反,顯示多數選民的價值觀與我不同。我只能接受這樣的結局, 因為民主是我們要的制度。萬一台灣的未來有三長兩短,歷史會記載這場投票。感 謝志工們的付出,給你們一個溫暖的擁抱。我還是要鼓勵大家不要喪氣,因為台灣 人沒有喪氣的本錢。」
二、其他案件(偽造文書):
目前是高層不認罪、基層大多認罪,所以還是洗不掉整個印象
話說回來,既然基礎上相對寬廣
要想這個「掃除『雜質』(不管是友我或敵我)」的概念,難道沒有搞錯什麼嗎?
想逃都來不及了,走這條路沒問題嗎?
反正這些「神主碑」的存在,只不過讓情勢更混亂而已,未來沒有任何期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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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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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7/31二審宣判陳時奮告高虹敢誣告案,高虹敢仍做無罪答辯 二審預計7/31宣判。 誣告案件,原則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若案件 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經第二審判決確定者,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4
[討論] 高虹安誣告案1225前有機會二審定讞嗎餓死抬頭~ 高虹安在八月下旬,誣告案一審被判決十月有期徒刑,而且不得宣告緩刑。 高當然是提上訴啦~ 就想問這種案子,是針對她前案告別人加重誹謗罪是否誣告做判決的 沒有其他刑事案件複雜,有機會拼1225前二審定讞嗎~3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涉貪46萬助理費一審宣判今天二則判決都有誤判、輕判的問題 顏的侵佔國土,法官會相信承包商自己多蓋"330坪"給顏,沒有顏的指示,這個部分太扯 王郁文從頭到尾沒有認罪,依最高法院判例,是否給緩刑,應審酌是否由此而鼓勵自新做 為判斷標準, 但一個沒認罪的人怎可能會有鼓勵自新的問題 ,我的經驗是,反而會因此而加重! 因此3
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哈哈我法盲啦 但是我明明記得認罪沒證據也沒用啊 所以問了AI: 在法律情境中,「認罪但是沒證據」是一個複雜的情況,具體結果取決於司法系統的運作方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一些關鍵點的簡要分析: 1. 認罪的效力:![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 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https://i.imgur.com/szEr3a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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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Re: [討論] 安安為什麼不認罪真的完全支持高虹安前市長不認罪, 拜託高虹安前市長持續上訴的過程中絕對不能認罪, 要高舉大旗堅持高虹安理工女不會貪污絕對無罪, 然後我們都可以看到法院判決歷史中越上訴判越重的經典案例。 --
[問題] 111身心障礙五等訴訟法大意選擇第18題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