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綠] 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裁罰374萬
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裁罰374萬元並沒入5,579萬3,888元
監察院 院新聞稿
日期:114-03-19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於114年3月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調查之啟動,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該案查核範圍,係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附件:查核範圍及時序表)。
調查過程曲折逶迤 仍兼顧被查核人權益保障
監察院自去(113)年8月12日派員調查,旋即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到院。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監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旋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於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惟柯文哲於113年9月5日因刑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見及通信,為保障柯文哲行使陳述意見之法定權益,監察院函詢檢察官得知受限於羈押法第66條規定,考量柯文哲無從求援所外人員協力得以完整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暫停調查進程。直到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柯文哲具保停押後,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請其陳述意見,復於今(114)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之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嗣完成查核報告,循序提列114年3月19日廉政委員會審議。
查核認定違法情形及決議裁罰結果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附表1)。(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附表2)。
(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附表3)。
(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附表4)。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附表5)。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演唱會售票收入及競選小物販售收入 均屬政治獻金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
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107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為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
依現有事證尚難遽認違法之輿情質疑事項
至於輿情反映及民眾檢舉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項違法情事,監察院經過調查及約詢後,認定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違法者,包括:
(1)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乙事,經查證結果,為登帳人員將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贈,錯誤登載為「現金」,實際應登載為匯款捐贈比例為92%,將於結案後限期被查核人就錯登捐贈方式部分予以更正。
(2)申報有數人反複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為京華城案相關乙事,根據政治獻金法之捐贈限額規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額加總,並無次數之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報單筆捐贈金額99,999元共33筆,均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贈,除有將捐贈方式錯登為現金捐贈外,尚無具體證據認捐贈者係與威京集團可能相關。
(3)申報多筆收入之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4)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乙事,經查證結果,均有施工查驗證明、合法憑證及價金給付金流,難認未符支出規定,至於價格是否合理,有無豪奢浪費,尚非監察院查核職權行使範圍。
(5)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乙事,經查證結果,有合法憑證及金流,並作為員工福利用途,惟該項支出應改列人事支出科目,並應補正職工領據或領用名冊。
會計報告書一經啟動查核程序 即無申請更正之餘地
有關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於114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監察院,以「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乙節,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核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0條及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查核程序開始時之申報資料業經依法公開於網路且據為查核標的,擬參選人僅得按監察院通知查核之結果為限期補正。本案自113年8月12日立案派查啟動查核程序日起,即無由擬參選人申請更正致變動查核標的之餘地。又監察院將依全案查核結果,就上開認定違法虛報收支、匿報收入、違反法定項目支用部分通知補正,至於匿未申報收入之成本支出,亦得由申報人檢附相關憑證提經審核後,併同補列。另就台灣民眾黨前曾於113年10月4日函請監察院協助更正本案會計報告書,基於同上規定,且擬參選人所屬政黨未受合法委任自無權代理等原因,監察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函復該黨,並於同年12月23日官網發布新聞稿澄清事實,併予敘明。
簽證會計師執行業務違反規定或廢弛應盡義務,依法移付懲戒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除決議上開罰鍰及沒入之查核結果外,亦決議:監察院依會計師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為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就上開會計報告書之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透過本件案例,監察院期望未來會計師執行政治獻金業務,均能恪守相關法令規範,忠實記載、覈實查核。
心得:
1.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2.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全數沒入3.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
4.會計師端木正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出事了阿伯
演唱會收入 沒了
號稱代言費 沒了
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收入 沒了
柯文哲代收多政治獻金甲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均行另案辦理
會計師端木正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這是不是史上最大條總統候選人
違反政治獻金的案子?
民眾黨要怎麼回應?
既大罷免之後又一最新大戲上演啦
政論節目又有新的素材了
https://i.imgur.com/JI0h5X6.jpg
----
Sent from BePTT on my ASUS_I006D
--
有犯法嗎?現在是要抓去關了是不是啦
?
監察院裁罰374萬元並沒入5,579萬3,8
88元
這樣就是犯法啦
政府也應該收回柯的補助款
這是行政罰,刑事的部份在審理中
阿北又被政治迫害了
民眾黨再說沒違法
就犯法了 是行政罰
刑事的部分應該是要等北檢另案偵辦
?
完蛋!被監察院認證是政治獻金了
這個用轉錄比較好吧
改了 感謝
小草們給阿北的錢全部都給國庫了
原來不是1500,是5579呢!
讚啦
爽 柯畜死全家
感謝小草抖內國庫
笑死 白垃圾
高調
爽
超扯 那個端木正就配合做假帳的
柯文哲一定知情
才罰374萬,阿北這次賺翻了
小草的奉獻都進到陳菊的口袋了 氣哭~
發動捐款捐回來 救救柯seafood
吊死狗人渣
如果柯文哲雙手一攤喊沒錢怎麼辦?
爽啦
哪那麼簡單兩手一攤說沒錢,強制執行
就查封名下財產啦
感謝小草抖內監察院衛生紙
沒錢可以查封柯文哲房子還有從柯爸
那繼承的遺產
蚵幹的就是貪贓枉法的事,卻還有一堆
智障草瞎挺,有夠蚵悲
小草真安靜
這只是行政罰的部分 大的還沒來 嘻嘻
洨草趕快捐起來
垃圾貪污仔
土城名人:別貪污就好了啦
阿北又贏了
出事了 阿伯
貪北真的有夠貪
就貪啊
罰款應該可以用ATM轉帳付款吧
反對綠共的都該重罰
爆
[討論] 柯文哲罰鍰374萬元 沒入5579萬元柯文哲政治獻金申報案 去年8月開始展開調查 監察院今天下午完成調查 柯文哲政治獻金申報不實、隱匿申報等 處以罰鍰374萬元26
Re: [新聞] 會計師端木正「漏報1817萬」還擅自調節推給端木正真的有夠不要臉 到底哪個豬頭三想出這辯駁方式的 政治獻金法(如下備註)要求 會計報告書完成後 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7
Re: [新聞] 黃瀞瑩、陳智菡等4人恐轉被告!利用「折扣碼」發送小物#KP選戰經費自己募 #別以為我們好欺負 ——————————————————————— 依你所給的政治獻金法與政黨法規定10
Re: [新聞] 會計師端木正「漏報1817萬」還擅自調節稍微看了幾眼記者會 老實說我完全聽不懂前面的15筆漏報+2筆誤報民眾黨發言人到底是在講啥 但隨後秀出來的PPT裡面有張圖 (委託) 競選總部財務部 ---> 端木正會計師11
[討論] 演唱會跟小物都是政治獻金演唱會售票收入及競選小物販售收入 均屬政治獻金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 ,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 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 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2
Re: [新聞] 怒爆端木正對帳內幕!陳智菡揭「沒假發票到底誰要負責申報?? 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 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2
Re: [新聞] 國民黨檢舉罷團違法募款遭打臉! 監笑死!讀書犯法了嗎? 你要不要看看政治獻金法規範的對象是誰?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 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 不包括在內。1
Re: [新聞] 國民黨檢舉罷團違法募款遭打臉! 監應該說依照「監察法」個人不屬於監察院職權行使範疇 然而監察院是「政治獻金法」執法行政機關 「政治獻金法」第31條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 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47
[討論] 罷藍委二階連署破萬整理(統計至32252
[討論] 黃暐瀚怎麼變那麼獨?32
[討論] 小草:抵制播三立年代民視東森店家17
[討論] 國民黨這波操作,怎麼又搞到被全面唾棄44
[討論] 藍委游顥提告罷免團體11
[轉錄] 黃暐瀚FB 真是親民愛民的好總統14
Re: [討論] 黃暐瀚怎麼變那麼獨?18
[黑特] 3Q肇逃 vs. 元之慣老闆15
[轉錄] mirabelity thread:時力看板1X
[討論] 在台灣批評民進黨是要被告的,沒錯吧?7
[討論] 葉元之是怎麼弄到遺孀出來靠北前雇主呀?15
[討論] 不要再拿謝國樑自慰了!9
Re: [新聞] 你們能力不好變我關在裡面!柯文哲大爆31
[討論] KMT在野怎麼還能搞的天怒人怨?4
[討論] 阿扁來當柯文哲律師有救嗎14
Re: [討論] 葉元之喊「非常震驚」:我沒有把他辭退5
[討論] TVBS少康戰情室居然不鳥柯文哲了耶34
[討論] 小草說民進黨該檢討為何他們寧願挺貪汙5
[討論] 小草什麼時候才要變巨人呀☹3
[討論] 蔡英文什麼時候出場大罷免比較好?爆
Re: [討論] 第六位罷免連署破萬出爐(以有公佈為準76
[討論] 突然覺得好像賴清德真的比蔡英文強4
[討論] 選新北就是自掘墳墓4
[討論] 共朝 共太宗 習近平 維尼12年X
[討論] 咦 橘子有回台 請問民進黨 林秉文 人呢?X
[黑特] 國民黨有變紅?15
Re: [討論] 黃暐瀚怎麼變那麼獨?20
[討論] 台中氣爆案的真相??4
Re: [討論] 蔡英文什麼時候出場大罷免比較好?3
Re: [討論] 中配小微:在台灣12年全部是不開心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