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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我們質疑的是有沒有歸化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我們質疑的是有沒有歸化作者
OpenGood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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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翻法條
往上捲一點到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二條第一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蕭的父親為台灣人
母親為美國人

沒有歸化的問題
她是自動取得國藉
基本上要有國藉才能落戶上學

吵這個不如吵她考試時有沒有用僑外生加分
還是原住民加分還比較有機會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drugFeng?mibextid=LQQJ4d
: 2.轉錄來源︰
: 藥師林士峰FB
: 3.轉錄內容︰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幫忙澄清,蕭美琴雙重國籍身分是網路謠言。
: 可是我們質疑的是,蕭美琴到底有沒有回復或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如果不是歸化,又為何在2009年聯合報專訪中自承,自己是以「美國人」的身分,取得參選
: 2002年僑選立法委員資格?
: ————-補充說明———-
: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
: 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
: 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
: 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
: 仍有往來之限制。
: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 或會面交往。
: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 4.附註、心得、想法︰
: https://i.imgur.com/SswFZ9S.jpg

: 大柯粉、藥師林士峰在臉書指出,事實查核中心告訴他「蕭美琴有雙重國籍」並非事實: 但他們(柯粉)質疑的是,蕭美琴有沒有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 否則如何解釋她在聯合報的專訪?
: 他還貼上國籍法第4條條文要給綠粉們上一堂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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