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
台灣過去有個罪名叫侮辱公署罪 (約三年前刪除)
讓我們回到仍有該罪的時空背景來想:
如果是某公署自己覺得被侮辱
然後自己可以對覺得侮辱他的人處以行政罰
你覺得能不能不能被接受?
我想哪個正常的民主國家都不行
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檢署去
檢察官覺得也符合要件 再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這不是罰的輕重的問題
對吧
如果你能想通這道理
就知道目前的蔑視國會法中的罰款
有多少問題了
要不要大法官出來說一下
--
以我的觀點 這就是怠金性質的罰緩
促使對方履行的手段而已
不滿意自然可以上法院爭執
一樓對不起。這是違憲爭點,聲請書裡有
完整論證,你可以參考看看。
爭點就代表還沒定論 等憲判見解
你知道性騷擾法律怎麼規定的嗎 查一下
要類比成這樣 原來我國國會是性騷對象啊...
對的。也就是說,有可能立法院連這樣作
也不行
污辱公署罪是誰決定,一個人還是一群人
不查不知道 一查都發現還會造謠
這都要走法律流程的,什麼自己覺得就可
以
另外明明行政罰也可以申訴,實在是為了
抹黑都不講事實
啊? 抹黑? 我是比喻, "如果是這樣" 能不能接受, 不要會錯意耶
所以某公署一群人就可以決定 你能接受?
用侮辱公署罪比喻藐視國會罪是在「侮辱」
字眼望文生義而比喻不當。藐視國會罪罰的
不是「藐視」而是罰「不配合」。行政機關
自己開罰不配合機關自己的人民之罰可多了
好喔 除了一個有病的性騷擾外 幾乎所有的「不配合」都有明確定義 現在就是在講這事喔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33:15在討論定義之前,你「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檢
署去」這段話就錯了,這不是定義的問題。
這樣說吧 「侮辱」不明確 所以最少要移送到地檢署 「不配合」的行政罰 都罰的很明確 現在蔑視國會到底要走哪條路 決定一下好不好 沒有走中間的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49:22中央銀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負責
人或職員若有拒絕接受查核或檢查,或對檢
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等情形,本行可處該金融機構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你的意思是行政罰譬如中央銀行法的「不配
合」定義很明確是吧?
同樣的字眼,「拒絕接受查核或檢查」「不
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在立院職權行使法
25條也是一樣字眼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
虛偽答復"「不得缺席」
啊人家現在在講啥, "反質詢", 你扯這些幹啥? 另, 你舉的這條法條有非常窄的適用範圍, 就是 "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 你現在是直接擴充到全台灣人了, 雖然說是"相關人士", 但也沒有明確縮限範圍, 全都是立法院說了算, 比例原則在哪?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2:22這些定義很明確的可以立法院院會決議自行
開罰了吧?
"相關人士" 的定義哪裡明確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4:16你的文章有限縮在「反質詢」嗎?你是要推
翻整整個藐視國會罪的罰鍰耶
行, 你把"相關人士"定義清楚, 再把 "反質詢" 等等一大堆狗屁定義清楚, 就讓你罰啊, 比例原則問題啊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5:06反質詢只在第25條,而依照第17條,被質詢
的只會有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縱使
這些首長又去邀了法條上沒有的人,像是
官股金控董事長總經理,或是司法院祕書長
之類的,也不會只是立法院決定的「相關人
士」。
總之,「相關人士」不會受限於不得反質詢
因為「相關人士」是受限於第59-5條,聽證
好了 你不用打了 我一起回復清楚一點的話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36:05首先抱歉 我是有點混在一起講了 因為整部法都亂七八糟的 搞得我也有點混亂 我重新釐清一下 首先是25條 雖然效力只有到行政院長跟部會首長 但 "反質詢"本身就是樣態不明 你自己下面也說了這是贅字 那如果贅字哪天發作起來再來釋憲嗎 你舉的金融法 裡面應該沒有這麼定義不明的東西 然後是59-5條 真的是太上皇條款 國會說要調查就調查 那調查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有刑事訴訟法 國會調查的依據流程標準是什麼 都沒有 國會自己行政調查 愛怎麼調查怎麼查 誰被列入相關人員 他說了算 這侵害司法權、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吧 整部法律理面亂七八糟的東西一堆 不要護航啊 有啥好護航的 不修在那邊嗆大法官有什麼用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44:13聽證會為什麼擴充到全台灣人很容易理解吧
不能理解 國會調查權根本程序不明 有什麼權限、限制都不知道 依據什麼準則都不知道 還是要再立一個國會調查法? 堪比刑事訴訟法這樣?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45:42行,後面這些定義、程序、權限可以留給大
法官裁決,但是我原本想推文反對的就是
行政機關自己開罰的狀況很多,你原文不對
行政機關自己開罰的狀況是很多 但牽涉這麼廣泛、議題如此重大、定義這麼模糊不明確的很少 可以說是幾乎沒有 舉來舉去大概就是性騷法 這個舔SJW舔出來的東西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3:00:50爆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我不知道蠢鳥們到底是在蠢幾點的 現在刑法140有侮辱公務員罪 集會遊行法30條有侮辱、誹謗公署及公務員罪 你有沒有擔心過罵政府、罵官員, 會不會被抓去關? 「重點不是會不會 是他能不能」不是嗎?16
Re: [新聞] 北檢遭不明人士突升黨旗!民進黨斥意圖立院三讀 刪除侮辱公署罪,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污辱公署罪 去年12月 三讀刪除了 所以目前汙衊司法檢調機關是無罪的 --8
[討論] 在地檢署掛民進黨黨旗犯什麼罪我看新聞說地檢署正在調監視器找掛黨旗的人 但嫌犯進入地檢後並沒有對裡面的職員或檢察官有危害或恐嚇 也沒有毀損國旗或地檢署的物品 那這樣北檢找到這個人之後能幹嘛啊 以往有個侮辱公署罪可以套用- 昨天立法院又有暴力衝突了… 因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國會擴權法案」 下面這些,大家可以看看。 立委質詢=狗吠火車!? 公督盟:立院應強化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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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立院三讀侮辱公務員刑責加重 時力遺憾:公署是機關單位 刪除侮辱公署罪是威權除魅的民主表現 但公務員是活生生的人 憑什麼要遭受低端民眾恣意侮辱 : 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對此,時代力量黨團表達失2
[討論] 綠蛋俠應比照楊蕙如 侮辱公務員罪警察可能不熟悉法律 目前侮辱公署罪在釋憲後已修法刪除 應試著用侮辱公務員罪法辦綠蛋俠 可能是綠蛋照侮辱了陳吉仲吧X
Re: [討論] 台灣的司法權-函送、移送、告發謝謝網民提醒, 我的確有誤解, 我把原文和修正後的都寫下來。 行政院的覆議新聞稿如下: (有各條文的聯結) ---- 我是分隔線 ----- 當你藍白繼續惡搞下去,就算抗議的人把立法院招牌拆了,也不構成侮辱公署罪喔 ======= 至於蔡丁貴等人將立法院銜牌拆下,法官認為,這是在表達對服貿立法爭議的不滿,彰顯 立院議事功能不彰,與公益有關,不是以毀損立院的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不構成公侮辱 公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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