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邱議瑩不上訴了! 遭扇打耳光羅智強獲賠2
※ 引述《testutw (末撤)》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林兪彤
: 立法院去(2024)年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朝野立委爆發肢體衝突,其中民進黨立委邱議瑩: 用扇子揮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耳光挨告,台北地院17日一審判決,邱議瑩須賠償羅智強20: 萬元。原本邱議瑩強調會提上訴,昨(18)日卻改口道歉「當面打人不對」,決定不再上: 訴,但仍號召民眾要罷免羅智強。對此,羅智強則表示,會「成全」邱議瑩,將把20萬賠: 償金捐給正在被民進黨用司法追殺的「高雄雙罷劫」民團。
: 不是很囂張要上訴?
: 這樣就吞下去叫那些下幹人渣賤種綠吱情何以堪?
: 高雄罷團感謝踹門錄音帶太陽花崩潰瑩提供罷掉垃圾綠委資金
: 用你們自個兒的血來血洗自家城門 真是難為了
大概研究了「臺北簡易庭一一三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二三號」民事判決,其中從情節方面看來,未免太好笑...
侵權行為敘述:
【行為一】
被告僅因立場不同,且當日被告所屬之民進黨係意圖以其他議案如「再生醫療法」干擾、延滯主要議程,被告竟於原告在直播過程中對此評論並向人民說明時,突衝向原告,並稱「你是沒被打過喔」
【行為二】
被告明知議場內有諸多立法委員、立法院工作人員及媒體,且原告手持手機直播中,是現場為諸多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卻仍以手持紙扇以打耳光之方式用力搧打原告左臉
被告回應:
(一)本件發生前因之經過背景事實,並非可簡化並割裂觀察如原告起訴狀所稱,而自應就立法院多數黨欲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等高度政治性議題,因被告所屬民進黨屬立法院少數黨欲阻擋此違憲疑慮法案表決過程中所衍生本案乙情加以全盤觀察,才能了解全貌事實經過:
1.《再生醫療法》為被告為臺灣逐年攀升的癌症患者以及臺灣醫療產業十年努力奮鬥,幾經朝野協商得共識,而預期於一一三年五月十七日會期結束前通過的重大民生醫療法案;此項攸關民生醫療和臺灣醫療產業創新之法案之所以獲得朝野共識,乃因再生醫療的相關治療技術、適應症的品質跟效用若能提升,對病人及家屬而言除用於癌症治療外,未來細胞治療可應用的疾病治療也逐步增多,於法案通過後,即有機會讓病人有更多接受尖端治療的選擇,將來也會因再生醫療製劑量產而降低治療費用,減少家庭負擔。又原告所屬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無視於立法院外上萬名反違憲法案的「青鳥行動」持續抗爭,仍執意推動違憲法案;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定七個法案,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訂「藐視國會罪」、《立法院法院組織法修正》、《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辦法》、《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而前開一至四項即是引起國會擴權違憲爭議之「國會改革」法案,五、六項則為被告積極推動攸關民生醫療十年之「再生醫療雙法」,又原告等國民黨團刻意在議程上將被告努力推動之再生醫療雙法和「國會擴權」法案綑綁,使民進黨為求通過「再生醫療雙法」,須面對立法會的違憲法案議程、表決而動彈不得。原告身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成員,既有國會表決多數優勢使違憲法案強度關山,又同時持續以不當言論、公開直播影響輿論扭曲議事公聽,迫使被告需以非常方法阻止重大公共利益遭議事不當扭曲。而依媒體報導,立法院內自五月十七日起的三場院會馬拉松式舉手表決,於五月二十八日當天進入最終第四次表決大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於二十八日十六時五十九分許完成三讀,同日二十二時五十三分許完成《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通過;該法案隨即於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由憲法法庭公告(一一三年憲暫裁字第一號),為避免具有違憲爭議法規在審判期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宣布立法院於五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條文修正裁定暫時凍結處分,後並經憲法法庭以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宣告立法院多數黨強行通過之多數條款違憲。
2.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國民黨和民眾黨挾其人數優勢強勢通過擴權違憲之「國會修正」諸項條文,同日十三時院會繼續開會,民進黨團為阻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條文完成二讀,故於同日十四時五十三分提出散會動議,然遭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集體舉手八次否決民進黨的散會動議;於同日十四時五十七分四十九秒主席宣布「延長開會時間」後,原告延續對民進黨言語嘲諷,不斷以「自己提出來的自己反對」、「自己打自己的臉也不痛啊!」、「自己提出的法案自己反對,這種事只有民進黨做得出來」、「你們要再生醫療法對不對」、「我們舉個手八次,就可以讓整個會議廷宕到傍晚」等語為挑釁。當時,訴外人即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係以「為什麼你們可以拿再生醫療法案來消費?這是救人的法案你們拿來消費?」等語為回應;而於主席宣布延長開會後,立法院現場再次響起「你們不是要再生醫療法,為什麼要散會?」等語,原告亦不斷對民進黨放話,因而引起民進黨團群情憤慨,沈伯洋並再次大聲疾呼「不要造謠!」、「散會是要阻止你們這個失速列車!」等語。再於同日十五時許,原告接手手機直播攝影,而此時院會係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繼續進行表決,現場混亂叫囂聲此起彼落,有人言「繼續上班喔!再生法案很重要喔!繼續上班喔!」等語,國民黨立委則不斷以再生醫療法案欲牽制民進黨,引起現場關係極度緊繃;原告一再以「再生醫療法就在我們法案裡面喔!」等語為言論,在程序上國民黨和民眾黨又聯手否決民進黨散會的臨時動議,且不斷透過語言、直播,把民進黨為阻止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強行通過違憲的國會擴權法案而提出的散會動議,扭曲成民進黨反對「再生醫療雙法」,是於同日十五時一分許,被告為阻止原告不斷以言語扭曲議事,遂向前用扇子拍臉,其後,被告企圖阻止原告等聯手繼續通過違憲法案無效,同日十五時三十分經主席宣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案通過二讀。
(二)考量實務上,國會少數黨為阻止多數黨以「多數暴力」、「強制表決」之方式處理政黨歧見較深的議案,經常會採取如齟齬、爭吵、喧嘩、叫罵,甚或扭扯推擠等方式施以「議事抗爭」,上開舉措性質上多具「政治性」或「政治訴求」而屬「政治性之議事杯葛行為」,廣義言之,應視為「意見表達」之一種方式,屬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而承上所述,原告為國民黨籍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委員兼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國民黨立委在議程上將被告努力推動十年的《再生醫療雙法》和違憲的「國會擴權」法案捆綁在一起,在程序上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否決民進黨散會的臨時動議,並在現場又不斷透過語言、直播方式,將民進黨為阻止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強行通過違憲之國會擴權法案而提出的散會動議,扭曲為民進黨反對「再生醫療雙法」,造成民進黨立委群情激憤而要求原告等不要造謠,是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一、二性質多具「政治性」或「政治訴求」,屬「政治性之議事杯葛行為」而應視為「意見表達」之一種方式,而納入上開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三)再者,依據錄影畫面顯示,被告因原告不斷挑釁以紙扇拍打原告欲阻止原告繼續不當發言後,原告當場向被告表示:「來,來,用力打,用力打,最好再用力一點,再用力一點,來,用力一點,用力一點,用力一點,用力一點啊」等語(下稱系爭言論A),其後過了幾分鐘,因在該段期間原告於議事進行中仍不斷以再生醫療法審議事項對被告挑釁意圖製造衝突,被告始再按原告先前之承諾為系爭行為一、二;是承前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一、二應認屬國會議員議事「意見交換」或「決策決定」有關之附隨行為,又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二之前業經原告承諾,且原告就承諾以紙扇拍打原告乙事有處分權,該承諾確係原告於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二之前已告知被告,原告出於其自由意思無表意上瑕疵之承諾,且被告系爭行為一、二之結果亦未逾越原告承諾之範圍,自得阻卻違法事由,非屬侵權行為之不法行為;退步言之,原告於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二後亦當場表示「我 (即原告) 讓你 (即被告) 打沒關係」等語(下稱系爭言論B),並經在場被告及眾人均受原告告知,是縱認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二屬侵權行為(被告爭執),此亦因原告向被告為上開意思表示,即原告已拋棄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並免除被告侵權行為債務,並於該單獨行為意思表示達到被告時即生免除效力,是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之關係即消滅;再退步言之,本件係原告先以言語挑釁被告,即原告為系爭言論A後,過了幾分鐘原告於議事進行中仍不斷以再生醫療法審議事項對被告挑釁意圖製造沖突,被告始按原告先前之承諾而為系爭行為一、二,顯見原告屬自招危險,且原告行為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是縱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行為一、二屬侵權行為(被告爭執),因原告對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與有過失責任,原告應負九成之責任;又系爭行為一係屬口頭禪而屬問句。
法官認定:
【行為一】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在直播過程中評論並向人民說明時,突衝向原告,並稱「你是沒被打過喔」等語之言論,前開言論乃向原告為惡害告知、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行為,已侵害原告自由人格法益等語,固據提出影像光碟為證。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現場直播存檔影像,勘驗結果為「(八時三十一分三十八秒,畫面左下方處可見被告手持扇子敲擊議場桌子後,逕直朝其前方走去,並可見被告朝畫面左上方之畫面外之人理論,並輔以右手持扇揮舞)被告:(八時三十一分四十二秒)你是沒有被人打過喔(臺語)。(八時三十一分四十三秒處,畫面中始出現原告,並有被告以右手持扇,朝原告左臉頰拍打一下,拍打後被告即轉身離去)(八時三十一分四十六秒處,訴外人徐巧芯旋即上前將被告拉住與之理論,嗣後多名立委於畫面中拉扯、理論、勸架)。原告:(八時三十二分十四秒,此時原告與被告面對面)我打不還手、我打不還手,我是文明人,我有水準,我今天,我打不還手……來啊,邱議瑩我打不還手,來啊,我打不還手啦……告訴妳我不會用
人身攻擊罵妳……。原告:(八時三十二分四十一秒,此時被告背對原告離去,兩造並非
直接面對面狀態)我也不會動手,我讓你打沒關係,讓全世界知道民進黨……。我打不還
手、我打不還手、我打不還手、我打不還手、我打不還手、我打不還手……。原告:(八
時三十三分十九秒)誰先動手打人的……一群……我打不還手啦,來啊,民主啊……。原
告:(八時三十四分零二秒)我站在這裡我有動手嗎……標準的民進黨……原告:(八時
三十四分三十四秒)……這叫風度,這叫水準,打人的人……怎樣你要過來……。(直至
八時三十五分十九秒止,均可見原告以其右手指向前方激動發言。)」等情,可知於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之言論後,原告既猶停留在現場並續為回應,而未見有何退卻或恐懼之意,實難認系爭行為一之言論已達使原告心生恐懼之程度,衡諸整體事發經過,尚難認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一係屬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且亦無從認定有何侵害原告自由權之情形,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取。
【行為二】
2.查於系爭行為二發生前,院會現場係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表決,復於民進黨黨團提議散會動議而因贊成者少數不為通過後,臺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團後提出延長開會之動議,並於前開動議舉手表決期間,原告稱「欸,不是要拚再生醫療法,為什麼提散會啊,好奇怪呦。」等語後,訴外人沈伯洋即以「再生醫療法是你們擋著欸,還敢講喔,是你們擋著,造謠喔……還在造謠喔……繼續造謠啊……不懂去……再生醫療法就是你們擋的,你
們還敢講喔……就是你們把案子往後移的,繼續講啊……。」等語為回應,而於原告再稱
「再生醫療法很重要,繼續上班審法案後」,在場訴外人即稱「欸,再生醫療法在這裡,在議程裡面。」、「他們要散會是錯的」等語,再於現場訴外人持續以「國民黨愛造謠、國民黨愛造謠、國民黨愛造謠、國民黨愛造謠、國民黨愛造謠……。」等語為發言後,被
告先以手持扇子敲擊議場桌子,而逕直朝原告前方走去,並為系爭行為二之行為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現場直播存檔影像及直播畫面影像確認無誤,並有勘驗筆錄、譯文在卷可參;誠然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二係於開會期間,然其於表決是否延長開會動議期間,因不滿原告或訴外人之言論所為以右手持扇、朝原告左臉頰拍打一下之行為(即系爭行為二),並無助於該會議事項之「意見交換」或「決策決定」,僅屬情緒上之宣洩舉動,實屬與其行使職權無關之蓄意肢體動作,尚非得認為符合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基上,參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二,自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是被告辯稱其行為應屬言論免責權之範圍等語,自無可採。
4.至被告雖以原告曾以系爭言論A為發言,其後過了幾分鐘,因原告於議事進行中仍不斷以再生醫療法審議事項對被告挑釁意圖製造衝突,被告始再按原告先前承諾為系爭行為二,是被告為系爭行為二前業經原告承諾,自得阻卻違法而非屬侵權行為之不法行為等語置辯。查,經勘驗原告提出之現場直播存檔影像,互核被告提出之原告直播畫面剪輯檔影像,可知原告為系爭言論A發言之時間,係約於現場直播存檔影像二時三十七分許,距系爭行為二(即現場直播存檔影像八時三十一分四十二秒處)早約六小時,以上均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是得否以六小時前之發言遽認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二業經原告承諾,已非無疑;另觀原告為系爭言論A時之客觀情狀,為原告先對其手機直播受眾稱現在是審民進黨團所提條文後,訴外人陳玉珍即稱「為反對而反對」、「還要異議喔」等語,復於被告與陳玉珍互為爭論後,原告再稱「直接講啊,現在投得是誰的條文」等語,嗣被告以手持扇子敲打原告所持鏡頭三下後,原告遂稱「來來用力打、用力打,最好用力一點,再用力一點,來用力一點,用力一點,用力一點,用力一點啊」等語(即系爭言論A)等情,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是以,以系爭言論A係在兩造及現場立法委員為爭論、並於被告以手持扇子敲打原告所持鏡頭三下後始為之客觀事實脈絡以觀,難認原告所為系爭言論A有何誠摯允諾被告以扇拍打原告身體之意,自無以有得到原告承諾而認本件有何阻卻違法事由,是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從採。被告再以原告於被告為系爭行為二後,即當場為系爭言論B,並經在場被告及眾人均受原告告知,是縱認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二屬侵權行為,原告所為系爭言論B係已拋棄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並免除被告侵權行為債務,並於該單獨行為意思表示達到被告時即生免除效力,是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之關係即消滅等語置辯。查被告為系爭行為二後現場客觀情狀,業經本院勘驗兩造提供之影像,勘驗結果如前所示,可認原告於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二後,因就被告所為氣憤不滿,故持續激動發言並為系爭言論B,而觀其前後語意及原告為系爭言論B時客觀情狀,應無從認本件原告為系爭言論B時,有何就本件訴訟標的表示捨棄、免除之真意。又被告另抗辯本件係原告先以系爭言論A等言論挑釁被告,顯見原告屬自招危險且原告行為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是縱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行為二屬侵權行為(被告爭執),因原告對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與有過失責任,原告應負九成之責任等語,然……縱系爭言論
A等言論屬被告所述挑釁行為,然原告行為係屬引發被告為系爭行為二之原因及動機,並非本件侵權行為之損害結果發生之共同原因,亦不能合理化被告所為,且依一般人智識經驗判斷,並無通常均會發生其同樣損害之結果,是亦難認原告行為與損害發生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之適用,是被告援引前開規定,主張減輕賠償責任,應不可採。
簡單來說,如果當初羅智強僅受到行為一之「損害」,自然是不能得到任何賠償;但加上行為二後,邱議瑩(即「對方」)就確實逃不掉了
而對方說不上訴的原因,看來是和「鐵證」有關(即勘驗時,明確提到所涉內容),沒有「妨害自由」的違法適用,已經是便宜對方的表現
只能說,辛苦戴于茜法官了,又一宗逼使司法介入政治爭端的明確事跡呢...
另外,多數媒體都把矛盾爆發的主因指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但按照被告的主張,似乎遠遠超出了既有範圍、為無序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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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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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告贏很好啊,等著看900的
很好啊 有錯認錯 不要硬ㄠ樹立政治典範
那國會暴力金門珍呢?
讚 民進黨不浪費司法資源
900別躲喔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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