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賴清德有一個大絕招
※ 引述《chal ( )》之銘言:
: 就是法律是由總統公告
: 所以任何有違憲爭議的
: 賴清德都可以推遲公告
: 等大法官釋憲後再來公告
: 而且之前行政院可以要求立院覆議
: 立院的覆議要出席的三之二立委維持原決議
: 那代表要有75席立委同意才會過法律
: 這代表國民黨提的相關有違憲爭議的法律都是在
: 浪費時間
: 還是多做一些褔國利民的法律
: 不要講一些違憲擴權的東西
: 行政機關有太多辦法延遲不處理
: 最後搞得像一個違憲小丑黨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
所以綠共黨根本就不鳥你其他的立法委員。
現在不知道誰才是小丑。XD
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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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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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解說一下何謂「覆議」。在IBIZA那篇有人聊到。 : → piliwu: 覆議是怎樣嚴重? 12/01 16:17 : → piliwu: 看不懂 12/01 16:17 : 推 lazycat5: 行政院對立法院提覆議,可以很嚴重 12/01 16:32 覆議,是行政權對立法權通過的議案,覺得不同意的時候,請立法機關「再加考慮」。20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看過無能的 沒看過這麼不要臉又無能的 法律也沒有叫蘇貞昌上去要穿什麼衣服阿 下次他就脫光穿條短褲上去算了 行政院長上台接受總質詢是義務 是立法院明文規定的權力 第三條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3
Re: [討論] 不在籍投票 是不是穩了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 第三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須有出席三分之二立委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才必須接受(或院長走人) 這一條應該至少有16年沒有動用了 如果搞甲動,藍白必須要75席才能逼賴政府就範3
[討論] 不信任案vs.解散國會 根本是行政院有利吧ROC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有寫道..."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 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蘇貞昌已經是任期頗長的行政院長了, 更何況內閣總辭後,報導寫出近半閣員留下 想想歷屆行政院長任期都是拚短的 例如那個清流共治的唐飛- 我國國會為立法院 成員為立法委員 查了一下立法委員的職權粗略分為(維基百科) 1.立法權 2.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3.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 很多人總以世俗政治邏輯來評價政治智慧,並給自己的反動改革找藉口。 沒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38位立委),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 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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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覆議與復議對於投贊成反對票 和 決議維持或推翻 有疑惑 108 地方特考_五等公民 2014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認為「地政士若登錄有誤,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 的修正條文將會衝擊實價登錄制度,為捍衛土地正義,因此提出覆議,1
[討論] 覆議案變相強制白的投藍?就是啊 最近在吵那個什麼4年6年的陸配 後來我查了相關法規 行政院有否決權 交由立法院「覆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 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 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 ,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解散國會只是視同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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