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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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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wan007 (台灣特務)》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00luUY1.jpeg

: 檢察官是說不法所得是46萬,台北地院是算A11萬,在北韓或對岸專制國家貪11萬也不會: 關7年,這根本是在羞辱高虹安,想問各位高虹安到底是貪幾萬?

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RGgZ3mR.png


備註:

1.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陳奐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8萬元調降回實際酬金7萬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8萬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見他卷八第53、57、63頁),故被告陳奐宇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7萬5,161元【計算式:70,000+(80,000-70,000)÷31×16=75,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
「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陳奐宇之109年10月份申報酬金為7萬5,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8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3萬5,000元,實屬誤載。

2.被告黃惠玟於109年9月應繳回共計2萬8,902元,該金額包括同年8月份申報加班費2萬
3,978元(內含該月份浮報加班費1,962元,見附表二)及同年9月份浮報酬金5,360元中之
4,924元【計算式:28,902-23,978=4,924】,此有「每月薪資作帳表」在卷可稽(見他卷五第455頁)。被告黃惠玟就此部分僅於109年9月22日繳回1萬1,190元,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存卷足參。稽之被告黃惠玟於偵訊時固結證:我實在不記得為何應繳回2萬8,902元,但僅繳回1萬1,190元等語,然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目的在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係先繳回非其應得之浮報款項,是可認被告黃惠玟繳回之1萬1,190元,係包含上開浮報酬金4,924元、浮報加班費1,962元及合法請領加班費4,304元【計算式:11,190-4,924-1,962=4,304】,且加班費繳回金額為6,266元【計算式:1,962+4,304=6,266】。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黃惠玟繳回109年9月份浮報酬金0元及同年8月份加班費1萬1,190元,容有誤會。

3.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黃惠玟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6萬7,360元調降回實際酬金6萬2,000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7萬2,000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黃惠玟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6萬7,161元【計算式:62,000+(72,000-62,000)÷31×16=67,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
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黃惠玟之109年10月份申報酬金為6萬7,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7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5萬5,080元,實屬誤載。

4.被告高虹安自109年3月16日起,將被告王郁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4萬6,000元調升為4萬8,500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王郁文於109年3月份之申報酬金為4萬7,290元【計算式:46,000+(48,500-46,000)÷31×16=47,290,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王郁文之109年3月份申報酬金為4萬7,25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6,250元,實屬誤載。

5.依109年5月份「每月薪資作帳表」,以及被告黃惠玟於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對被告王郁文所為通知,被告王郁文原應繳回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及同年4月份加班費(經扣除4月份獎金1,380元)共計1萬6,748元,然依被告王郁文製作之「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其於同年5月15日入金(繳回)之金額僅為1萬6,478元,衡以被告王郁文入金之金額係由其管理收支並據此製作收支帳,故關於被告王郁文之實際繳回金額之認定,應以上開「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所載者,較為可採。又依被告王郁文之109年4月份申報加班費1萬5,756元,扣除上開獎金1,380元,足認其就該月份加班費之繳回金額為1萬4,376元,並可進而回算其就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之繳回金額為2,102元【計算式:16,478-
14,376=2,102】。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王郁文繳回109年5月份浮報酬金2,364元及同年4月份加班費1萬4,114元,容有誤會。

附表二: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oRUrjua.png

https://i.imgur.com/v3yYSc5.png

備註:

1.被告陳奐宇就109年11月份申報加班費,係於同年12月22日繳回9,768元,嗣於同年12月24日支出「故宮購物」2,000元,於同年12月31日餘7,768元並歸零,此有「奐宇1231零用金帳」之「奐宇帳戶」項下之記載可稽,此與「辦公室支出帳」之「兔姊帳戶」項下同時記載於同年12月31日「奐宇入帳」7,768元者,金額互核相符,並可知被告陳奐宇係於該日將其帳下之餘額轉入被告黃惠玟帳下,而無起訴書之附表五備註二所稱「辦公室支出帳」上開記載7,768元係屬誤植之情形。

2.同附表一之備註2。

3.同附表一之備註5。

4.於附表二所示於案發期間存有「浮報加班費」之情形,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繳回之加班費金額均明顯高於「浮報加班費」金額,而參以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目的在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應係先繳回非屬其應得之浮報加班費,是可認該被告3人均已將其等浮報之加班費繳回。且依同理,於被告高虹安自「申報加班費」中核給「獎金」之情形,可認係自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之合法請領加班費中核給。

附表三: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數額計算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https://i.imgur.com/Tb8UFPC.png

https://i.imgur.com/FzEiqJs.png



至於計算式,法院的確切說法是:

【計算式:8,045+8,493+4,908+9,236(以上為被告陳奐宇繳回之詐取酬金,合計為
30,682)+49,599(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酬金)+5,824(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酬金)+8,966(被告陳奐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9,500(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943(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16,514】


檢察官說的「46萬」,判決書中沒有記載到。



反正有些真真假假,法院可能無從考證

因此從寬認定助理、法務主任的部分,但立委本身則不在此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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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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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323 07/27 09:29所以浮報部份都是沒進入助理戶頭直接進入

cg323 07/27 09:29公積金?

※ 編輯: laptic (180.74.71.108 馬來西亞), 07/27/2024 09:29:33

swfswf 07/27 09:36下流媒體三民自一直用46萬來抹黑高虹安

swfswf 07/27 09:37一切就是要給高虹安和民眾黨人格毀滅。

timeriver235 07/27 10:04檢察官應該是認定回捐加班費部分是

timeriver235 07/27 10:04貪污

timeriver235 07/27 10:04才會有46萬多這麼多

timeriver235 07/27 10:05法官是認定只有薪資浮報才算所以才

timeriver235 07/27 10:05只有11萬

pupu20317 07/27 10:58二樓真的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s81048112 07/27 12:02小草不知道檢察官幫減到46萬 現在是法

s81048112 07/27 12:02官又幫你減到11萬 結果小草還在罵檢察

s81048112 07/27 12:02官和法官

s81048112 07/27 12:03根本啥都不知道就在瞎護航高虹安

KuroLife 07/27 12:14重要嗎 即使是3萬 檢察官都說上頭就是要

KuroLife 07/27 12:14起訴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