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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yevvi請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yevvi請進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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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yevvi: 無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已廢止的現行規定 1.164.196.6 03/13 12:39→ yevvi: 還拿1949 1958拿來說嘴? 還當真以為現在還 1.164.196.6 03/13 12:41→ yevvi: 是戒嚴時代? @@ 不然你大可拿者這一條去告 1.164.196.6 03/13 12:42→ yevvi: 發看看檢方和法官會不會理你? 1.164.196.6 03/13 12:42

笑死!才剛說就被打臉了!

法務部長出來說話了,中配網紅鼓吹武統 法務部:若涉煽惑或受敵對指示資助便構

成犯罪,別跟人家說你是法律系的,這很丟人現眼ㄟ!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41581


對於中配網紅涉及在影片中鼓吹統戰、武統台灣,法務部次長黃謀信今天(13日)指出,言論自由若超過界線,便可能構成犯罪。若涉及接受境外敵對勢力委託、指示、資助且採取行動,甚至可能涉犯「反滲透法」,但仍需個案認定。

中國大陸配偶網紅「亞亞在台灣」在網路影片中發表武統言論,遭廢止在台依親居留許可,並將被擇期安排出境。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復民進黨立委王義川質詢時指出,雖須保障言論自由,但若言論自由超過法律規定的界線,便有可能構成犯罪,這必須個案認定。黃謀信說:『(原音)它有可能有其他煽惑犯罪,有可能,你煽惑他人犯罪,它有可能會構成煽惑罪,所以我就說個案上去認定,而不是說單純言論本身是不是構成犯罪。』

對於王義川質疑此案是否涉犯「反滲透法」,黃謀信指出,此案目前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理,但若是受到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並因此採取一些行動,便有可能涉犯「反滲透法」,檢方就必須依法偵辦。黃謀信說:『(原音)反滲透法規範是這樣,收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委託、資助,接下來做一個行為,這個行為也許是選罷法、也許是集遊法,也許是相關的法律規範,後面的規範,集合起來構成犯罪,不是單純的受到指揮、資助本身會構成犯罪。後面有另外一個行為。』

「亞亞在台灣」影片日前遭舉報涉及公然鼓吹統戰、武統台灣,移民署依法調查,表示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因此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廢止其在台依親居留許可,並擇期安排她出境,且5年內不可再申請依親居留,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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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7 03/13 14:38恢復刑法一百條 分裂國家死刑

genjuromkiii 03/13 14:38然後某亞怕到影片幾乎全刪

genjuromkiii 03/13 14:38沒做錯幹嘛刪

aragorn747 03/13 14:41反滲透應該不好舉證吧,到時亞亞要是

aragorn747 03/13 14:41說是抖腦小紅書等平臺獲取的不就無法

aragorn747 03/13 14:41定罪。就跟王偉忠收錢說是稿費獲取的

aragorn747 03/13 14:41就能沒事,不過我就好奇現實真的有人

aragorn747 03/13 14:41看他文??

herboy 03/13 14:44真的有,老人Line群組會傳

yevvi 03/13 15:55好阿,我歡迎你用刑法103去告 P

yevvi 03/13 16:04而且法務部長講若,表示他現在也還沒掌握證

yevvi 03/13 16:04

煽惑罪在153條啦,連法條都搞錯就別在那邊丟人現眼了!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 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20 臺灣), 03/13/2025 17:22:11

yevvi 03/13 18:19搞錯的人是你吧,不知道是誰拿出來要用外患

yevvi 03/13 18:19罪來說事,自己第二篇講過自己就忘光光了

笑死,你是不是被電到頭昏了?

https://meee.com.tw/oDKkNLO

我記得我回文裡寫的很清楚,如果你要堅持一個中國,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那中國共 產黨就是武裝叛亂團體,怎麼,你現在要跳回去二國論了嗎? 沒見過這麼前後邏輯矛盾的人啦,你還是洗洗睡啦,別再這耍寶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20 臺灣), 03/13/2025 18:56:56

yevvi 03/13 20:53耍寶的是你,動員戡亂時期都明定終止,你拿

yevvi 03/13 21:01古寧頭 八二三 和著手來說事,還當真現在是

yevvi 03/13 21:01戒嚴時期? 這種認知真是笑掉大牙

還在耍寶!動員戡亂時期只跟憲法有關!跟內亂外患罪無關!不懂就不要再那邊胡扯了!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 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 ,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 共施行43年之久。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13/2025 23:33:31

yevvi 03/14 07:49有本事就用刑法103條告發阿@@ 你看檢院會不

yevvi 03/14 07:51會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