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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臉譜人包圍「提款機」噴煙 竹市府: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臉譜人包圍「提款機」噴煙 竹市府:作者
win8719
(win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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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
: 因為妨礙自由屬於:「告訴乃論罪」,意思說:要當事人報警提告,警方甚至檢察官才會: 將這些人送辦
: 唉!表演不整套可是無法騙一些頭腦清晰知道的人
: 還有警方也證明我說的了,當場不只有維安人員、地方警局調派增加維安人員,甚至還有: 維護活動順利警方人員
: 這些如果高虹安要搞鬧事塔綠班一元,光是這些三十、四十警方人員,無法隔離或驅趕四: 或五個塔綠班一元帶人去亂場的人嗎?

靠自己幻想不如來看一下法條比較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3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就是說只有298條跟306條有告訴乃論~並不是~ 妨害自由"都"告訴乃論

然後298條跟306調是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一個是結婚~一個是他人住宅

你的告訴乃論成立嗎?

不要靠自己想像發文覺得自己說的很有道理嗎

先查一下不會嗎

不要來誤導大眾好嗎還發文說的跟事實一樣

民眾堂的是不是這樣啊~昨天柯大A還拿A照片來當B照片誤導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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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0.13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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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8719 (114.44.20.136 臺灣), 10/29/2023 12:10:46

kouta 10/29 12:10你先讓人包圍一下看看

※ 編輯: win8719 (114.44.20.136 臺灣), 10/29/2023 12:12:53

cerberi 10/29 12:19找檢察官呀 還是檢察官都是白的

Anvec 10/29 12:19你要“實際”限制他都行動 比如把門鎖上

Anvec 10/29 12:19 把他綁起來 抓起來 或使用展示暴力 有實

Anvec 10/29 12:19際威脅

Anvec 10/29 12:20如果包圍 跟蹤 你還是能移動 很難構成強制

Anvec 10/29 12:20罪或妨礙自由

Anvec 10/29 12:20但可能觸犯社維法或跟騷法

t21 10/29 12:22他有不能自由活動嗎?

win8719 10/29 12:26這跟檢察官跟警察的關係是啥?

win8719 10/29 12:26我只是告訴他告訴乃論罪只有這兩條

audic 10/29 12:27都被圍著還敢動?今天紋臉人,明天黑衣人

cerberi 10/29 12:34自稱被害人也沒有提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