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ChatGPT說修正條文有洩漏商業機密疑慮
Q:我上傳一份台灣國會職權修正案給您,你幫我分析這些修正條文中,是否有致使私人企業洩漏商務機密的疑慮?
A:
根據您提供的台灣國會職權修正案,以下是分析這些修正條文中是否有可能導致私人企業洩漏商務機密的疑慮:
相關條文分析
第四十五條修正案
修正內容:擴大現行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所及客體範圍,使立法院亦得要求法人、人民團體及個人提供與立法院職權行使相關之資料。
潛在風險:這條修正案擴大了立法院對文件調閱的權限,不僅限於政府機關,還包括私人機構及個人。這意味著立法院可以要求私人企業提供與其職權行使相關的資料,這可能包括商業機密或敏感資訊。
第四十七條修正案
修正內容:受要求調閱文件的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潛在風險:雖然條文中提到“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但這些理由是否能充
分保護商業機密需要進一步明確。此外,企業在短時間內(五日內)提供文件,可能會面臨準備和保護機密資訊的壓力。
第五十六條之二新增條文
新增內容:出席人員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除涉及行政特權事項或經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決定不公開之事項。
潛在風險:這條文要求出席人員提供真實且完整的資料,並且明確禁止隱匿或虛偽陳述。對於出席的企業代表來說,這可能會增加洩漏商業機密的風險,特別是在未明確保護商業機密的前提下。
總結
這些修正案擴大了立法院對文件和資料的調閱權限,涵蓋私人企業,這確實增加了商業機密可能被洩漏的風險。儘管條文中提到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但具體的保護措施和企業在面對這些要求時的應對策略仍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
如果需要進一步詳細分析或提出具體建議,請告訴我。
--
不要再貼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AI好嗎?
藍白粉和綠粉去問,會得到不同的答案
我有在我的問題中透露我的立場嗎? 藍白也可以為了反駁問一模一樣的問題吧? 不然怎麼問才算中立,可以示範一下嗎
哈哈哈哈
沒事 就美國玩法中華民國實現
確實Ai就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現在這時候 就說不要看AI了 笑死
但老實說單純問法條是很快又精確
很多人問什麼這個怎麼解那個怎麼解,總
統不公布怎麼辦,行政院長不執行怎麼辦
這種,上去問倒是很快又準確
連chatgpt都知道的事 藍白腦不知 選藍白這
種立委 浪費納稅人的錢 比chatgpt 還弱智
自從我問它簡單數學問題,它給我跳針之後,
我就不用這玩意問問題了
自己無腦思考,幹嘛一直問AI
怎麼講藍白都否認,只好請沒立場的AI來問看看嘛
※ 編輯: z1976 (116.59.183.32 臺灣), 05/23/2024 10:41:10認真講商業機密還要經過立法院主席
同意才能不給,的確有違憲的可能性
,目前通過的條文聽證會好像沒有這
個,是規定在質詢的部分,國防外交
機密也要經主席同意才能不給,這個
有吵的空間
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9
Re: [新聞] 痛斥藍白國會改革法案強渡「暴力立法」 王: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痛斥藍白國會改革法案強渡「暴力立法」 王婉諭:對國會最大羞辱 : : 壹蘋 : :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17日)審議國民黨、民眾黨版國會改革法案,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2
Re: [討論] 請正名國會擴權法案我們來看2016年民進黨是怎麼提案的? 其中第四十五條如下:3
[討論] 什麼是公平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ChatGPT User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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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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