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滅證罪沒有起訴?
※ 引述《tty0102 (酒精)》之銘言:
: 如題,本來新聞報導有一項滅證罪是在被搜
: 索那個時候把對話紀錄刪除,最後滅證罪這
: 項是不是沒有起訴?還是合併在其他條裡面
: 了?
需要先注意的是,「滅證」是《刑法》下的罪名
且按照判例:
一、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七零號刑事判決
「刑事被告案件」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之他人刑事案件。於偵查 開始前並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也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最高法院七五年度台上字第五 一零八號、八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一號、九四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九六號、九四年度 台非字第五三號等判決參照)。故在偵查開始以前,即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亦無刑事 被告案件可言。
二、臺灣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四號刑事判決(除了前述部分外,還有補充 如下)
雖有論者認湮滅刑事證據對於國家司法權之妨害,無論在開始偵查前或偵查後,實無 不同,是本罪在解釋上應及於「實質上已發生之刑事案件」,始合乎立法本旨,惟條 文既已明定「刑事被告案件」,前亦有基此而為之修法建議及討論,基於罪刑法定原 則,在尚未修法之前,尚難透過釋釋認為於有犯罪發生之際,即符合湮滅刑事證據罪 之「刑事被告案件」之構成要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法律座談上,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的問題之見解(當時 決議是採甲說,故下列節錄相關內容)(註一)
1.就湮滅刑事證據於偵查開始前、後,其行為對於司法作用、就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 之侵害並無差異,均有致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發現之真實性產生困難、錯誤之虞, 若僅限於偵查開始後始成立本罪,有使本罪未能達確保刑事證據真實之功能,此與 保護刑事司法權之作用及切合立法原則不合。
2.且於刑事實務上,是否屬「刑事案件被告」之地位,亦有廣義、狹義之分,如偵查 機關慣用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分「他字」偵查等,實均為「被告」之訊問、偵 查,亦應以「被告之訊問」對待此司法偵查作為,則以刑事被告地位之確立以為案 件偵查開始之認定實為模糊。再以偵查之內容本為浮動之現象,就同一事件因偵查 所得資料之增加、排除,逐漸就犯罪人、犯罪事實為擴張、亦有可能為減縮,實難 以確實區分究竟其偵查之標的係針對何人、何事、何等範圍開始偵查,故就「刑事 案件」構成要件拘泥於「開始偵查」等偶然事實之認定,實務上亦有難處。
3.故是否屬「刑事被告案件」不應拘泥於司法偵查機關之開始偵查與否,應由立法意 旨、規範目的之角度,「刑事被告案件」之構成要件,解釋為「實質上業已發生之 刑事案件事實,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之案件」,而不以業已開啟刑事偵查程序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註一: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117-2429203-59856-051.html
上述簡單來講,脫離不了犯罪的「起始點」問題
(即該以「發生時」或「開始偵查時」為限,而如果是後者,又要進一步分成「他」字案 或「偵」字案,最終沒完沒了)
過去法律上是多有歧見、見解不統一的情況
且該罪一般上(即沒有「無罪變有罪」之情形),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因此除非法務部有對《刑法》作修訂,否則實難看出要如何認定柯文哲犯有滅證罪之可能性。
回到柯文哲的案件本身,所謂的「滅證」相信僅能當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量刑因子判斷
要獨立成一罪的話,似乎有不小的難度,所以才沒有列入。
只是起訴書另提到《宣誓條例》中的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據此還有其他可能的加重因素,皆待控辯雙方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接招,此刻不宜多表達任何感想。
: → BBQman: 新聞報導w 220.141.131.110 12/28 21:43: → BBQman: 大方一點,鏡週刊,沒甚麼好可恥的 220.141.131.110 12/28 21:44
問題在於,有他人自詡《鏡周刊》是該受保護之「揭弊者」
藉此呼應剛得到三讀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
如果能不說此係司法上的恥辱,便是任意將道德標準拉低之表現,此般病入膏肓之情實在令人感慨萬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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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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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翻譯成白話文 調查開始前刪除對
話內容是否屬於「滅證」待斟酌
不是這樣= =
滅證一定要湮滅「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被告
的證據,柯文哲是湮滅自己涉案的證據,本
來就不可能構成滅證= =
自己可以滅證,李文娟不是被告 這樣有滅
證罪了吧
爆
[爆卦] 慟!林智群2024勝訴率高達25%!!!是這樣啦 看到林智群律師三不五時就在教人家法律 還會嗆法學博士 嗆東嗆西的 感覺他好像很強 所以特地到「判決書查詢」 想瞻仰他的榮光戰績 首先 到了判決書查詢系統7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6
Re: [問車] 請問這是什麼車原文恕刪 依照原po敘述,警察就是吃案,而且吃人夠夠,太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律吃警察的虧了,「 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且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 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此,告訴權之行使 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 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 之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0號3
Re: [問卦] 在PTT上被罵幹你娘可以告嗎?(多個判決案例)先說本人支持廢除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但因為這條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官依法審判的結果... 建議最好不要隨便嘗試,因為確實有可能會被告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其實不少實務、學界都認為應廢除或者違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也曾在課堂上表態認為應該要違憲2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報告寫到一半覺得腦袋卡卡 決定來發個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聞說 余正煌提起自訴時 不適用「偵查不公開」- 我記得大家狗昌狗昌叫的時候 總是會有人在下面說 黃國昌這個律師勝率很低 業界都看不起他 結果剛剛柵欄版找到資料
- 我想補充一下這些案件的法院判決書, 很多時候新聞報導的不一定有事件全貌,畢竟人只會說對自己有利,而隱瞞不利, 例如就有「被告證詞和證人證詞完全相反」的情形 車禍爭執防衛過當 小兒麻痺男子判刑8年 :
-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 我想了兩圈….. 如果他們說主動洩密, 阿~ 不就變成民眾黨黨主席主動洩密串供, 串供不就阻礙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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