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逮捕就可以夜間訊問啦!這麼奇怪的要求我第一次聽說
反正檢察官現在也不可能放你走
你既然拒絕夜間詢問
那檢察官就只好逮捕你
留置你24小時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引述《SAMON5566 (木村正夫)》之銘言:
: 阿北的律師太辛苦啦,還要陪那個白爛那麼久,剛才聲音太小沒聽清楚,反正結論就是阿北
: 愛睏不給問。
: 然後檢察官要逮捕阿北,律師會向法官聲請提審,嘻嘻~
--
勸你補字
想塑造司法迫害
這不是人別訊問而已嗎?
那三跟四是什麼情況?
3R都這麼晚還不睡哦
再來不會偵訊了,要等早上聲押然後等開
羈押庭
三是給警察用的
開完人別訊問柯拒絕夜間偵訊的話
不是,這條規範的不是檢察官啊
基本就等早上了
3.4條是給警察
有沒有看文字?司法警察(官)....
但這只是人別訊問喔
我真是熬夜到頭昏了,這整條都是給警察用的
,不是檢察官
檢察官根本還沒開偵查庭喔! 進行逮捕是法警
嗑屁該不會真的在那問A答B 玩了十幾小時吧
其實柯的作法沒錯,反正他都不可能離開
,還不如好好睡一覺
自己貼的文字看不懂喔?只能問身份有沒有
抓錯人而已
急迫
這條是給警察用的啦
阿北是法盲...
今日政論節目的嘲笑點XD
法警逮捕又不是法警問筆錄,這篇完全
搞錯
先生憲法第八條看一下吧! 逮捕之後就可以留置24小時 24小時內要申請提審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警不會問筆錄欸…
來亂的喔 這裡的逮捕是羈押前置作業
是93-2第1項第3款 和第2項拒絕夜間訊問
第 93-2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 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 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 書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13:16所以是司法迫害囉
更正 是93-1
在這啦!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19:15法盲隨便貼個幾則條文 就以為自己是
法學巨擘了
笑死!不知道誰法盲? 逮捕的事由中,還有「羈押前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 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逮捕|法律百科Legispedia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22:33你內文那條解釋錯誤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
有無錯誤者
這項不會偵訊內容 重點是確認身分有
誤與否也就是所謂的人別確認
那我更正可以吧! 既然被告是自願到庭 又拒絕夜間訊問 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 就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進行逮捕 直接進入羈押庭準備程序 這不正符合KP的要求嗎?
前面是約談,沒動到拘提的強制時間,所
以柯在明天早上八點才開始計算拘提24小
時
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 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 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46.245 臺灣), 08/31/2024 04:22:38不太對,拒絕夜訊可以要求休息,但柯卻把
衙門當成可以來去自如的地方要強行離開才
被逮捕的
爆
Re: [新聞] FB發文稱買到「黑綠臭蛋」 新北男被逮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 之。」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發一堆新聞大張旗鼓的宣揚自己違法夜間偵訊,我覺得還蠻酷的。 ==23
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16
Re: [新聞] FB發文稱買到「黑綠臭蛋」 新北男被逮刑事訴訟法 第 100 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 筆錄內記載明確。 我想你應該是指100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 第 100-3 條11
Re: [問卦] 也太沒人權了吧刑事訴訟法 100條-3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12
Re: [新聞] FB發文稱買到「黑綠臭蛋」 新北男被逮警方辦案實務 跟 你念刑訴其實差距很大啦 就算這個Case 雖然媒體寫逮捕 實際上警察絕對不是用拘提或逮捕 這位先生啦 拘提要用拘票 逮捕也有一堆限制 正確說法是 警方直接上門親自送 詢問通知書啦10
[問卦] 警察有必要在半夜逮捕約談PO臭蛋的人?乳提 晚上比較早睡的十點就上床睡覺了 警察卻在半夜11點上門敲PO臭蛋者的門 即使查到PO臭蛋的人是誰, PO臭蛋是什麼惡行重大的事嗎?8
Re: [新聞] 農業部提告!散播黑綠色雞蛋照片 北市: : 1.媒體來源:三立 : 3.完整新聞標題: : 農業部提告!散播黑綠色雞蛋照片 北市警深夜逮發文者 :8
Re: [討論] 所以蚵仔願意夜間偵訊?!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4
Re: [新聞] FB發文稱買到「黑綠臭蛋」 新北男被逮其實刑事訴訟法留著一個後門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1
Re: [問卦] 原來半夜打麻將吵雜聲,警察也無法處理阿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
爆
[轉錄]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聲明稿 - 憲訴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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