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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談一下公然侮辱除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談一下公然侮辱除罪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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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老實說,我是很贊成這個做法的。
: 按照現在的一般程序,要等公然侮辱的刑事官司塵埃落定,
: 才能夠打民事求償,這樣不只耗費司法資源,還曠日廢時,
: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除罪,也就是省略掉刑事這關,
: 直接打民事官司,大家的看法呢?

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兩者總不能隨意相提並論吧?

且如果在完全不提到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相似者)的前提下,打著「損害賠償」的名義為索賠請求,刑事、民事能不分開處理、論斷嗎?



除罪化這事,從數年前的「通姦」法規解釋中,可得知已經引起軒然大波,且如今後續的辯論似乎也未能落下帷幕、還在持續進行中

因此倘若只能靠民事(家事)來為自己爭取權益,正義是難以確切實現的(換句話說,就是撫平已造成的傷疤)。



但不管怎樣,照著既有的網路文化來看,要作切割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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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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