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開戰,那些主降的藍白.可以斬立決嗎?
※ 引述《freertos (@@)》之銘言:
: 如果中共之後有天真的開戰,
: 面對那些主降的藍白.
: 可以跟以前打仗一樣. 斬立決嗎?
: 這有沒有法律可以支持? 通敵罪? 叛國罪? 可行?
原則上是可以,戰爭時期會宣布戒嚴
法規名稱: 戒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第 7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 8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十、毀棄損壞罪。
第 9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第 11 條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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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直接宣布戒嚴不是更快嗎?幹嘛拐這麼多彎我們廢除的只是"戒嚴令" 其實戒嚴法還是在 第一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 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15
Re: [問卦] 兩岸真開戰了,誰要站在前面?開戰就會戒嚴 戒嚴後大家就會發現,再也不是以往認知的民主狀態 譬如臺灣上次戒嚴 戒嚴令頒佈後實施 《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臺灣省戒18
Re: [新聞] 總統府:「全動法」平時不適用、管制媒你點到重點:這個「動員準備階段」沒有要件。 你看戒嚴也好、發佈緊急命令也好,都有一些條件的, 例如: 「戰爭或叛亂發生」、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17
[問卦] 烏克蘭打算禁制某些人在戰時出境可參考?既然烏克蘭已經有前車之鑑了 台灣是不要要參考一下 以下是我自己翻譯的烏克蘭文報導 標題: 議員們將要禁止某些類別的人在戰時戒嚴期間出境 內容:5
Re: [問卦] 戰時真的指揮得動基層去送死嗎不要小看國家戰爭機器 你把國家當作一部機器或電腦 今天輸入:戒嚴令 國家就變成戰爭殺人機器 將軍們就是取代地方首長5
[討論] cloudeda版友請進剛看了你在我文章底下的推文 推 cloudeda: 依據憲法“總統”就是機關,總統府只是 42.76.181.120 03/09 07:54 → cloudeda: 她辦公的地方 42.76.181.120 03/09 07:54 這是中華民國憲法關於總統條文- 其實如果藍白如葉元之所述很有自信的話 先提不信任案 除了倒閣外就是國會改選 國會一旦佔全體2/3 就可以提總統罷免案 相信以能達到國會2/3的民意 要罷免掉這個總統應該是很簡單的事 建議是在修改選罷前動手 要不然你把選罷法門檻拉高這總統罷免會更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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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事實上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 你所用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事實上是改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但是你沒注意到一點,這兩個都沒有死刑,實際上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現我軍扛不住大量潰逃的時候只有檢舉、反映沒了 內容在第四章工作要點裡面1
Re: [問卦] 詐騙不修法的原因是哪裡不方便嗎?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 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 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解散國會只有三種路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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