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北市府針對京華城停工是否引用錯誤依據?
首先京華城是否停工這件事
蔣市府拿出內政部民國66年、67年函釋,建築基地經法院假處分、假扣押,主管機關應不予施工勘驗,民國75年、100年函釋增一項提醒,是否停止施工勘驗,應視繼續施工是否會妨礙法院假處分或假扣押執行而定,因此市府10月7日特別發文院檢詢問,11日北院回文請市府依職權卓處 。
再來看看這兩個函釋
(依文字內容搜尋是67和68年函釋)
https://i.imgur.com/gisxrtk.jpeg
提到的全部都是有關假處分、假扣押
可是北檢是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
北院也是同意扣押
但都不是假處分或是假扣押
那扣押跟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扣押」是一個法律名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所以扣押顯係法院或檢察官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不待權利者之承認取得其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 。
「扣押」容易與「假扣押」混淆。
所謂「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名詞,與扣押顯有區別。假扣押是法律為保障債權人之正當利益,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擔心債務人有藏匿財產、脫產等行為,而影響債權人日後之強制執行程序,故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而暫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所以規定須有日後不能强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為之。
而假處分和假扣押都是民事訴訟的手段,與假扣押不同的就是,假扣押針對的是金錢,而假處分是針對請求金錢給付以外的權利所為的保全程序。
既然如此,扣押和假扣押、假處分
完全是不同的東西
那這樣北市府引用內政部關於民事訴訟的假扣押、假處分
來說明京華城土地被法院扣押而應該先不予勘驗而非停工,甚至還依據內政部函釋詢問法院
是不是搞錯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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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李四川呵護威京集團
因為不敢來真的 建築法58條下去 直接停工
另外建築法也沒有不予勘驗的條款
想等柯p正式判刑吧,北市這時打模糊仗
是個好選擇
蔣萬安就是要護航小沈蓋完啊,還看不懂
喔!正常人直接就停了,哪來那麼多業障
幕後大佬啊!
泥根綠小平e樣 狀況外......精華城2.0
e開始94藍白合市政下共推要放水圖利財團
の 藍白圾e起分贓財團回扣利益 只有泥
邊人綠小平不在網內傻傻の在哪鬧大 北
4章先幫泥擦1次屁股給精華城下台階了 泥
還看不懂 會豬阿姨又出來幫泥插1次屁股
還看不懂 藍圾高層の用意ㄇ@@?
#狗冥党 #睜1支眼睛1支眼 #腥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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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院同意扣押京華城土地,心證已成以現行法律,要法院同意檢方聲請假扣押不太容易 那麼這次北院這麼快速同意扣押京華城土地 表示已經有相當心證 垃圾檳榔有可能循阿扁模式,羈押到定讞、直接入監服刑30
Re: [新聞] 京華城扣押獲准 蔣萬安說話了:周一向法依據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 說明: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內地字第 42808號代電規定:「……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 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或修建。」在卷。除上 開情形外,特再補充規定如下:「凡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該基地上建築物所有23
[討論] 章萬安真的當過律師嗎?防基泰脫產規避責任 蔣萬安:今將書面遞狀假扣押 前幾天我就發文質疑了 假扣押程序: 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對基泰聲請假扣押13
[情報] 屏東地院:明揚火災事故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債權人等聲請假扣押事件新聞稿 屏東地方法院 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說明如下: 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 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12
[ 408] 台鐵聲請假扣押 法院查封李義祥、東新營台鐵聲請假扣押 法院查封李義祥、東新營造3.7億財產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吊貨車釀50死、200多人傷的重大意外事故 ,台鐵局針對李義祥、東新營造等相關人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花蓮地方法院裁 定在3億7600萬元財產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今天上午對台鐵所聲請的執行標的物實施查封, 現已執行完畢。10
Re: [問卦] 京華城爛尾的話就一直爛在那嗎不會 現在北市府是依照內政部過去的函釋 a.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 說明: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內地字第7
Re: [新聞] 京華城案停工?李四川:無罪推定依法不北市府就已經翻出函釋 為何青鳥們不先去看一下函釋內容? 是腦袋裡真的沒東西嗎 這邊再科普一下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6
Re: [討論] NET事件 幾個疑點公權力在平時可以合法強制執行的定義如下: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
Re: [討論] 欸欸憑什麼扣押土地啊!假處分假扣押是民訴法才有的東西,另外假扣押要繳交的不是價金,是擔保金,再來實務 上裁定假扣押的擔保金也不是全額,而是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1/3。 就假設本案是民事 訴訟(事實上並不是),也不需要拿出111億 刑訴沒有所謂的假扣押,只有保全證據的扣押,或者保全沒收的扣押,而且不用繳擔保金 建議你先搞清楚民訴假扣押v.刑訴扣押,民訴擔保金v.價金,再來洗地,比較不丟人1
Re: [討論] 法警小草: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笑死!這位自稱前警察人士顯然是沒有修過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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