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揚明:偽造文書罪很輕、才5年以下而已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就昨天的新聞面對面,這集來賓邀請到了黃陽明、邱明玉、鍾沛君
: 然後輪到邱明玉的時候,就說讓今天的節目讓她很不解的就是 套句調查局長陳白立的話: 有人作弊被抓到,你不去罵作弊的、反而一直罵抓作弊的,我也要講 讓我很Confuse
: 邱明玉就說 她很不解 為什麼今天節目都要一直罵抓作弊的 (暗指黃揚明、鍾沛均)
: 謝震武就說 妳覺得剛剛誰讓妳Confuse,然後邱明玉就看向二旁
: 邱明玉就再接著說,第一 偽造文書也算是重罪、因為他刑責是5年以下跟傷害罪一樣重。: 黃揚明就突然插話進來說,重在哪裡啊 ? 才5年以下、很輕 好不好 ?
: https://i.imgur.com/3vYCh54.jpg
: 邱明玉就不可置信的瞪大雙眼說 你的人生這樣子就5年... 而且是一罪一罰欸
: 黃揚明又接著說 你先不要管什麼一罪一罰。
: 然後謝震武開始繼續挖洞給邱明玉,大聲說 誰讓你Confuse
: 這時候邱明玉就比出手勢 一旁的二人指黃揚明、鍾沛君 讓他很Confuse
我幫黃揚明說句話啦
他覺得五年很輕是指這個罪作為羈押要件來說很輕
但說真的,不管過去偽造文書是怎樣輕的罪刑
涉及到逃亡串證之虞,檢方就有理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也會針對罪刑本身重大與否就檢方的證據
去針對逃亡串證這點在羈押庭上做出判斷
今天至少就得出一個結論
也就是當偽造連署書變成一個大於以往普通偽造文書的罪刑時
法官認為這個罪刑應該是足以作為羈押要件來認真偵辦的
所以不管是黃揚明甚至是謝震武
在翁曉玲修過98-2之後,對於偽造連署書這個罪行的刑責都應該要有新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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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呢?
聲請羈押的理由沒有組織犯罪啊 起訴是另一
回事 羈押要件要能讓法官信服才是重點
五年就可以援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感謝翁上人
即使沒燒到中央黨部,地方黨部會慘死
主謀 3~10 年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由這裡就可以看出藍白黨徒出身的,對
於契約精神完全不解,不像歐美國家是非
常注重契約這回事,偽造文書就是在破壞
契約成立,不把承諾當一回事,在歐美
偽造公文書損及公眾利益時,罪責相當
重的
昨天謝震武說組織犯罪認定比較難成立
,基本上還好沒修組織犯罪法
今天偽造文書的行為可以被成立真的要
問當初為什麼要去新增選罷法法條(且
)把處罰寫在上面的,特別法很少寫處
罰方式,基本上他就算寫無期徒刑真的
會照無期徒刑辦理
以往偽造文書大多是個人單獨犯罪
但是這次是大規模多人犯罪(組織犯罪)
而且有串供滅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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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我最近真的覺得對於綠共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來說,讀書真的是犯法! 羈押的要件是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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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鍾沛君:造謠陳菊無罪 撥雞:五年以下很輕昨天面對面 邱明玉真的超可憐的 左右鍾沛君跟黃揚明都在亂凹 主持人也不幫 謝震武這點就很北爛![[討論] 鍾沛君:造謠陳菊無罪 撥雞:五年以下很輕 [討論] 鍾沛君:造謠陳菊無罪 撥雞:五年以下很輕](https://i.imgur.com/v2xo2I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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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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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偽造文書這麼嚴重當然要押阿!!!快笑死 偽造文書耶 這麼嚴重的罪刑 當然該羈押阿 不然呢???![[討論] 偽造文書這麼嚴重當然要押阿!!! [討論] 偽造文書這麼嚴重當然要押阿!!!](https://i.imgur.com/jJE6Gz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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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為啥有罪犯交保 一堆人就超火==?當法官認為罪刑重大「且」 1.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 或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俗稱串供之虞) 或3
[問卦] 為啥一堆人看到犯人交保要那麼火???當法官認為罪刑重大「且」 1.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 或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俗稱串供之虞) 或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白痴哦!? 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是5年以下, 新修這個法又沒有關比較久, 只是可處罰金的金額提高了, 你跟我說一樣刑責的偽造私文書 沒在押, 放在選罷法就要押?
![[討論] 黃揚明:偽造文書罪很輕、才5年以下而已 [討論] 黃揚明:偽造文書罪很輕、才5年以下而已](https://i.imgur.com/3vYCh54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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