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cheng7 (蚵仔)》之銘言:
: : 一般的偽造文書當然不用,但這次是選罷法
: : 你們藍白自己修的 給你參考
: : 第98條之2:新增偽造連署罰則
: : 本項條文根據國民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 : 表決通過,內容為「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
: : 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
: : 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 一罪一罰,專業坑自己人
: : 可憐吶
: 白痴哦!?
: 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是5年以下,
: 新修這個法又沒有關比較久, 只是可處罰金的金額提高了,
: 你跟我說一樣刑責的偽造私文書 沒在押,
: 放在選罷法就要押?
: 你頭殼壞掉?
: 其他貼的例子, 要嘛就牽涉到錢、很多錢,
: 不然就是組織性犯罪,
: 不然就是公文書.
: 還有沒有其他偽造私文書被聲押的?
: 尤其這種不涉及錢的案件.
: 罵你剛好而已,
: 你們就是個幫派, 才會整天在是不是自己人、是不是別人.
: 我在講的是國家制度!! 司法是不是公正!!!
我最近真的覺得對於綠共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來說,讀書真的是犯法!
羈押的要件是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1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中第一款跟第二款是要有客觀事實認定,何謂客觀事實?就是像鐘文智有逃亡之實:
https://www.sinotrade.com.tw/richclub/news/67d7660b31c1ba247a8a0197
擷取內文:"最高檢指出,鍾曾犯過同罪,2015年被判刑1年8月,發監前逃亡遭通緝, 且數度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2017年1月被境管人員緝獲。"
這次國民黨抄民冊的人有像鐘文智這樣逃亡或串證之事實嗎?
直接了當的說就是沒有!沒有的話要羈押就要滿足第三款,
因為第三款的要件只要有"相當理由"。
但第三款還有一個要件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那偽造文書罪刑是定在刑法第210,211及212條: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可參考:https://ezlawyer.tw/posts/forgery
不管是哪種形式的偽造文書,最輕本刑都無五年以上。
所以用檢察官偽造文書罪去羈押是完全違法的。
台灣的法治被賴皮寮這個無能偽善的鬥雞這樣玩已經破壞殆盡,
結果這些綠共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還拍手叫好!
不過會支持戒嚴的群體有這樣的思維好像不意外。
--
後面不是賴清德的話,誰敢這樣搞^^
這種認真文他們根本不敢討論
哪怕你的見解可能實務上有不同
這我承認,因為關於羈押要件第一款及第二款的事實認定我所知的實務上沒有我這麼嚴格。
推
只有傻鳥才會相信現在司法還公正
挺戒嚴/軍法/共諜 意識形態優先 就是傻鳥
國民黨沒做過嗎...... 那你一開始要講
XD
要上綱到228了嗎 讚喔
垃圾民進黨
法官都說了現代通訊軟體發達,想押人就
用第二點讓你無從辯解
不好意思,你這說法還是不能用第二款羈押。 因為縱使現代通訊軟體發達,但如果通訊記錄內都是無聊的花邊事, 無串供或逃亡的語句出現,還是無法滿足第二款羈押要件。 現代通訊軟體發達頂多可當第三款羈押要件之一。 不過我覺得你應該是反諷,是我認真了。
※ 編輯: zhanguihan (223.137.107.164 臺灣), 04/16/2025 11:01:11民主雞鴨 懂的就懂
你拿法條出來幹嘛?台灣就不是法治國家啊
!
檢察官有違法就去告
高院都有法盲了 大家當法盲ok啦
鍵盤發文,有違法叫律師去告啊
前面都有押了,代表你跟實務脫節了
CF都可以隔空串證或逃亡了 你這小咖
實務就是想押就押 理由找就有
司法界都自己人,沒事啦!
哪天花蓮王被羈押也不ey
整個司法都是綠圾 來告啊!告一百次還是
押一百次
不聽話 就 雞鴨
之前有大好機會讓他們拉正司法不做
他就不跟你玩規則 他自己已經是規則
然後用規則玩你
真的是想押就押,可悲
你的前提是台灣是法治國家啊
党:因為党證 有沒有證差很多的
痾 不是網路發達串證容易就可以了嗎
阿北表示 還是我記錯了
推
法律xd
原來如此,所以民進黨是共產黨無誤
警總想關誰就關誰
民進黨的警總
好了啦啊你能怎樣?
都不演多久了,還不是每天爽領高薪
你拿他沒皮條啊= =
就算通訊記錄內都是無聊的花邊事,會說"不排
除訊息經過加密"然後關起來
說你串供就串供,大人快押他
你拿法條幹嘛。那是給民主國家用
得罪賴皮 罪證重大
推
不意外
很悲哀的是以前國民黨還可以說被槍逼著
支持的,現在這個民進黨可是大家的自由
意志用選票投出來的
所以請用自由意志讓民進黨永遠退出台灣
抓了就是把你看光光,真噁心
看是以人權為主的有利被告解釋 還是以獨
裁為主的有利民進黨政治利益來解釋法條啊
!
党說要押你跟他講法條?
垃圾民進黨
重罪不是羈押的唯一條件 法務部長都不懂
了何況青鳥
綠色恐怖
塔綠班從來沒在跟你講道理的
党就是唯一的法
法律怎麼寫都只是參考 党想要的就是要去
做
畢竟已經不是法治國家
民主的羈押啊! 黨證哪裡申辦啊?
@@
第二款為什麼你直接跳過???
笑死,所謂事實就要像以下這樣:
https://www.sinotrade.com.tw/richclub/news/67d7660b31c1ba247a8a0197擷取內文:"最高檢指出,鍾曾犯過同罪,2015年被判刑1年8月,發監前逃亡遭通緝, 且數度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2017年1月被境管人員緝獲。" 請問現在有找到類似這樣的客觀事實說有串證滅證的行為嗎?
※ 編輯: zhanguihan (223.137.107.164 臺灣), 04/16/2025 13:44:59非綠共即是綠色恐怖,坐實了
串證滅證 不就是怕這個嗎 XD
還有人提醒 是啥青工會有名冊或誰有名冊
與其說自爆 看起來更像提醒趕快銷毀吧
有沒有黨證的差別
側翼在那邊鉅細靡遺糾正跟嗆人不懂
法律但是絕口不提雙標= =
法規又怎樣?人家直接雙標
喔 你舔共賣台
中共同路人又在洗認知囉,可以回對面講法律
好了啦中共同路人
推認真討論文
畢竟是親中舔共造謠雙標煙党檢媒
你要蟾鳥跟你討論法律不是強鳥蟾所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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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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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5
[問卦] 我朋友被羈押 沒辦法幫他護航了吧??安安 通常被羈押都是犯罪嫌疑重大、事證明確 或是下面這三點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問卦] 我朋友被羈押 沒辦法幫他護航了吧?? [問卦] 我朋友被羈押 沒辦法幫他護航了吧??](https://i.imgur.com/jLjxJsr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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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台灣目前羈押最多人的案子是哪起?在台灣羈押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的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逃亡之虞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Re: [新聞] 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羈押目前暫時還沒看到理由書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應羈押,相信在理由方面,應該不可能會再用「在美國有生存能力」,而 需要轉找其他證據來「自圓其說」了... 不過是否要說「翻車」之類的話,現階段還言之過早 畢竟沒人知道一審(裁)和更審(裁)的認定法官是否為同一人,而如果確定是不同人,
Re: [黑特] 上一個沒證據的政治犯關了多久?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https://i.imgur.com/DBWTQlKb.jpeg)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https://i.imgur.com/Insry1G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