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可以幫忙連署實施醫療暴力者註記嗎?
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看到的提案,標題為
「實施醫療暴力者應於健保系統註記,情節嚴重者應有對應之健保權利剝奪」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680f567-2f53-4d60-ba72-e55ae2da95c5
目前只差三百多個連署就成案,拜託大家來個臨門一腳吧!以下轉貼原提案內容。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曾經有過醫療暴力行為之就醫者,應於健保系統註記,無論其暴力行為之緣由為何。若病人是因已診斷精神疾病或其他經專家確認無法自控之因素所產生之醫療暴力行為,也應一併註記。雖說部分病人的暴力行為並非其本人意志可以控制,但是無法否認其對醫療人員仍是潛在威脅,健保註記有助於醫療人員快速辨識,對於這類的病人在交流時應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詞,避免過度刺激病人而誘發其不穩定的精神狀態。另外,經常實施醫療暴力者為病患的家屬,也應考慮列入註記的選項。
若醫療暴力行為並非不可自控之行為,其情節嚴重或是反覆行為者,除了註記外應有相對應之懲罰,如增加保費、剝奪部分或全部健保權利,或賦予醫療單位有拒絕治療的權力等(這部分歡迎大家開放討論)。
利益與影響
(1) 保障醫護及其他病患安全
就診者的暴力行為通常是突發性的,不一定有前兆,且影響範圍常常波及其他病患(無論是直接傷害、心理壓力,或是排擠到他們的醫療資源),若能夠有警告系統讓醫療人員意識到潛在風險,對於整個醫療場域的安全性將有正面影響。
(2) 長期期望改善醫療環境
現今醫療環境面臨許多問題,導致許多人即使相關科系畢業也不敢進入職場就業,因此醫療人力始終不足(例如像護理職類此問題相當嚴重),這些問題大多非一兩日能解決。然而,部分就醫者的不理性行為常常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無論解釋、處理所消耗的時間、精力也都是占用其他病人的醫療資源)。然而,言語、互動間造成的不愉快成因可能很多,其判定也相對主觀,但醫療暴力無論如何是無法被容許的行為,應有更強力的手段避免其發生和/或醫療人員受到傷害。從任何面向試著改善這個醫療環境,都是一個好的開始。
(3) 相關罰則期望能有嚇阻作用
對於非無法自控的醫療暴力行為者,我們很少聽到有相關的懲罰,尤其報章雜誌、媒體都只會報導醫療行為之發生,卻鮮少追蹤其後續,容易導致行為者心理上「反正不會怎麼樣」的心態。透過明確訂定的罰則,讓潛在行為者更明確知道其暴力行為將要付出相對應責任,除了暴力本身應有的懲罰,在醫療場所的暴力行為造成的影響絕對比路邊械鬥來得嚴重許多。
【可能衍伸問題/待討論議題】
(a) 醫療人員之歧視與隱私問題
不可避免的,只要有註記,必然可能有相對應的特殊眼光。與潛在暴力風險相比,到底是否符合最大利益應為大眾所討論。
(b) 暴力行為之認定與撤銷註記
註記系統必然伴隨繁複的行政流程,我們也應避免醫療人員因私自的情緒等因素而錯誤註記。該如何判定(如其具體定義、經過多少人認定、多少層核准等),及在何種狀況應考慮取消註記也是需要被討論的。
(c) 病患的醫療需求
病患本人或其家屬的暴力行為註記可能影響到該病患的醫療需求。情節輕微者可能醫師為了避免麻煩而選擇比較保守、無爭議,但不一定最適合病患的醫療行為,嚴重者則可能遭到醫療單位婉拒收治。民眾是否能夠接受醫療單位為了上述理由而拒收少數病人,或是能夠有其他配套措施讓該病患得到治療,都應該經過充足的討論。
(d) 「不可自控」之判定困難
對於精神科病人,其暴力行為往往是精神症狀的一部份,因此相對容易判定;然而有些情況並非如此。舉例來說,有些病人會發生「譫妄(delirium)」,為急性的精神紊亂,可能是疾病所致,或是住院環境改變太大也有影響,而部分譫妄病人也會有攻擊行為。然而,我們該如何判定該病人為譫妄,還是純粹心情不爽的暴力行為?這部分應有精神科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討論,以防「不可自控」被有心人士所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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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what is said and not meant, and what is meant and not said,
most of love is lost.
— Khalil Gib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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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按個重新整理就只差一百多個連署,看來大家都很氣憤
HIV都不能註記了,這是什麼無腦提案
HIV 那個是為了避免對特定疾病患者的歧視。 這是暴力行為,只要病人本身乖一點就不會受到懲罰。跟得愛滋的病人無論多配合都無法 改變得愛滋的事實,是不一樣的情況。 何況提案內文也已經特別提到「譫妄」的情形可另外討論處理,我覺得可以了。
推
已經達成了 讚
^_^
※ 編輯: lewlewbo (49.216.231.235 臺灣), 06/02/2021 16:29:53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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