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健身房應該把巡場撤掉?
1.刑事部分
健身房有保證人地位,所以負責人及現場人員很可能因不純正不作為犯而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但因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要看被害者有沒有提告。
2.民事部分
a.是否健身房有民法的過失侵權責任有待釐清,如場所安全、訓場配置等等,若有過失,健身房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要確保商品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合理期待,若違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行政院制定健身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內容,若違反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三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
另同條第四項明訂,若違反其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該條款無效。
依照行政院公布健身房業者不得於合約中記載事項所示,不得記載訂定當業者所提供之服務與設備,造
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時 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故館長即使契約明訂會員無盡力而為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也因該條款牴觸法律無效。
※ 引述《area51gold (運動員)》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剛好想到
: 這幾天發生健身房危機問題
: 而且基本上
: 都應該是會員問題
: 我建議把健身房巡場撤掉
: 會員有出問題直接叫救護車
: 不需要場館負責
: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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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F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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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顫抖片】健身房會員險遭槓鈴壓頸窒息 館長:這是我的
問題嗎?
他那護槓要人家去借插塞 不知道怎用的人 還以為插塞壞了
搞會員
樓上 不知道怎麼用的人 以為壞了 他還敢躺上去臥推?
他大概連護槓架跟槓子的插栓是放在一起出借的都不知道吧
要用這組比賽架要去櫃台借插銷 旁邊也有說明
可以主張217的與有過失?以及交易安全往來義務
侵權行為之債的確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館長說無責就太超過
有沒有責任
是第三方要調查
我在上一篇推文講的概念跟這篇一樣 偏偏硬是有人要
幫館長的無責宣言做昧於事實的護航然後再瘋狂跳針
那第三方都沒出動的話,第四方的吃瓜群眾在嘴啥甲乙方該
負什麼責任?今天就算乙方自壓獲救之後心有餘悸、極度不
甘、充滿憤怒、渴望補償,又能對甲方採取怎樣的行動呢?
請各位自認不是法盲的吃瓜群眾開口教教他啊,說不定他是
法盲不懂這些就被館長忽悠住了,你們不幫要誰幫?
我在上一篇的推文就講說不要聽館長法盲亂教啊 我講
了你進來靠北 現在又在呼告大家開口教 神也是你鬼
也是你 包牌喊爽爽喔?
你平常評論其它事情就是當事人了?就沒有在吃瓜?
在PTT討論板叫大家不要吃瓜評論的人要不要先去確認
一下精神狀態有沒有問題?
這篇講了那麼多實際法條可以依據了 這樣不算在教使
用者 看不懂文字可以先回去學中文 不要只會噴
香腸~賣香腸~一份只要30元
快來喔~高蛋白香腸
最後還不是以法官的心證為主, 論述一堆只適合考試研究啦
所以無法就事論事不叫噴難道是射嗎?今天這位仁兄,不管
是自己心甘情願主動自己負責、不找其他人麻煩,還是心有
不甘但又找不到方法扯別人下水最後只能被動自己負責,結
局都切合館長講的這種情況你要自己負責啊!他哪裡說錯?
還是你們已經不管本案,直接無限上綱到不管會員發生什麼
情況,你都要自己負責?開始幻想起各種死人重傷植物人的
意外情境了?連別家死過人也能拉過來扯館長說錯?一案歸
一案很難?這個CASE當事人如果不想自己負責,而且聽了館
長公開說這種情況你要自己負責又很氣的話,那你們就教他
怎麼樣讓業者負責來打臉館長啊,看要先去驗傷還是啥的都
行,總要講個步驟吧?光列一堆法條說我給你依據了是有屁
用?哪條適用本案、該怎麼用,你倒是說清楚啊。如果去驗
傷驗不出一根毛,或是驗出個喉嚨皮膚輕微發紅,請問可以
拿哪一條出來打?訴求啥?肉體賠償還是精神賠償?真的鬧
上檯面,民事法院會鳥你?輿論會放過你?最後不就又合了
館長那句話,這你要自己負責嗎?
在這邊討論訓練菜單動作飲食設備優劣大家比較有興趣
法學大師們要討論法條高來高去的麻煩去LAW板找人戰
會稱消費者為乙方,隱含著自己是站在資方的立場來說教
,事實上,定型化契約規範很清楚,出錢消費的才是甲方
某兩個帳號到底是收多少錢?風向帶不動還在黑
所以又一個搞錯重點的,你擱這簽約吶?誰說商家跟消費者
永遠都是對立的,還教訓咧?館長直播講個大實話就叫教訓
消費者?這件事還不是單方面文字描述而已,是完整過程影
片都給幾萬人看過了,請問這情況他如果認同你們的觀點,
也覺得不該自己負責的話,那該找誰負責?該怎麼做咧?還
是你只能糾結別的網友在討論過程中給他的代稱是甲還是乙
這種屁點大的事?你知道網路梗裡對甲這字有別的含義嗎?
那麼多實際法條,但就沒有一條可以應用到本次
處理夠快,設備也沒啥問題,我很討厭館長講政治,但他
的設備比其他健身房安全就是事實,要盯他我不反對,請
用相同標準去處理其他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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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是這樣的 剛好想到 這幾天發生健身房危機問題 而且基本上 都應該是會員問題38
阿館現在最大的兩個爭議是 1.網友:「巡場教練不在現場,是其他會員第一時間發現的,不是說自己巡場教練很多很安 全?」 我不確定阿館是否曾經說過這句話,但這句話的潛台詞是,健身房應該有足夠的巡場教練可 以在第一時間阻止或發現任何危險。那麼一連串的問題就來了,需要多少巡場教練才夠?X
館長說 合約寫會員要量力而為 出事健身房概不負責 這是法盲的言論 基本上他的合約是定型化契約 也就是在法官面前不一定成立的 第二點 在他健身房出事 就是過失致死 這是排他支配的保證人地位4
稍微調了一下格式 原文沒分段直接回文讀不到內文 有幾個前提可以先說清楚 以免討論時混亂(上一篇的推文就是這樣) 1. 相較於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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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世界健身的範本供參大家好,現在案子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是否涉及廣告不實或有違公平交易 麻煩大家一人一票去該委員會信箱申訴,人數多,影響程度才大,世界健身被判定違法的機 會愈大,罰鍰才可能更高喔 以下可以投書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內容,我稍做修改投書縣市政府版本的一些文字22
提供向各縣市政府申訴世界健身房的範本供參這個可以投書各縣市政府的內容 歡迎大家當懶人包,複製貼上拿去使用喔 依據消保法第6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該是掌握裁罰權的主管機關 請大家發揮群眾力量 讓政府重視我們的意見喔 PS:請記得投書完,還會寄一封確認信給你,按下確認連結後,才能有效成案喔13
[閒聊] 大家的會員制健身房有依法公告人數嗎?如題 最近覺得會員愈來愈多 以前器材都不用等的 現在經常是全滿狀態,想換別的動作都不行 然後貼在門口的公告從開張到現在都沒換過8
Re: [討論] 八卦怎一堆人在挺館長健身房說實話我是看不懂館長有三小好嘲諷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 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7
Re: [新聞] 魔獸未出賽引發球迷不滿 消保處擬比照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東西,法源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它賦 予政府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權限,也規定違反的效果: 它的概念應該可以這麼說:1
[閒聊] 預售屋沒看定型化契約就簽約怎麼辦?你好兇喔 QQ 不過我喜歡 好啦,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投資客 也順便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 如果合約沒有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寫入,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這則新聞有一些地方寫錯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事項者,是依第56條之1來處罰。 還有扯到第10條,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應該是第11條之1才對! 其實對於建商或代銷,消費者要跟他們個別搓商條款,基本上很難,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