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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考績、併資及是否採計升等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考績、併資及是否採計升等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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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之銘言:
: 詢問各位先進:
: 案例中的科長應以哪一職等評定該年度考績、此情形是否即為併資以及是否就不能以此考績年資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案例為薦七功六(590)科員於12月20日調升為薦八功四(590)科長,想
: 請問當年度的考績:
: (1)用薦八功四打考績(考績為甲),升薦八功五,取得1個月(薦八功五)的考績獎金,1月1: 日薪俸為薦八功五
: (2)用薦七功六打考績(考績為甲),取得2個月(薦七功六)考績獎金,1月1日薪俸為薦八功: 四


你的問題問得很仔細,也很有趣
經研究提供以下資訊以供參考


一、以原職務"科員"辦理7職等併8職等考績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12月2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細則2條2項)

假定本案是由其他機關調任,適用細則2條2項
12月20日由科員調任科長故以原職務"科員"辦理考績

###而所占「職務」列等與所敘「職等」概念不同(通常會一致,例外不一致),
其該年度為7職等併8職等考績,
不得作為升9職等之依據,但全考得晉敘俸級
明年得由八功四(590)晉敘為八功五(610)
並無已敘八職等年功俸最高級之情況,若甲等給一個月考績獎金(考績11、7)



: 會有此問,是因為查有銓敘部96年4月25日部銓四字第0962794580號書函的例子為薦九本: 三的主任在12月31日調任他機關的薦八課長,是以原職薦九主任參加年終考績且得併計簡: 十任用資格年資。
: 想知道銓敘部的例子是因為該主任是降調(降職等),以原職等任用,所以考績是用薦九去: 評,還是因為1到12月都是薦九(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所以才會用: 薦九評考績?
: 如是前者,回到原案例,是否就是薦八打考?
: 如是後者,原案例的邏輯就是薦七打考?(但覺得都升薦八科長還打薦七考績好怪)

二、關於銓敘部96年4月25日部銓四字第0962794580號書函

(一)銓敘部99年4月2日部特一字第0993184012號書函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669&s=19461

(二)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取得簡任官等資格之要件
1已敘九本五
2九職等職務全考最近三年二甲一乙以上
3 相當高考及格+九職等職務三年
或 大學畢+九職等職務六年
4"現任"九職等職務人員
5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簡單來說要1.敘九本五+2.九職等職務的全考

(三)而99年書函的案例是已敘9職等,
95.12.15日後由"9職等職務"降調"8職等職務"(同官等降調仍敘9職等)
若95年該年度是"8職等職務"的全考那就與取得簡任官資格要的"9職等職務"全考要件不符

而該書函以細則2條2項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12月2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而該案是12.15以後調任因此以"原職務"(9職等職務)辦理考績
從而該案95年係9職等職務之考績,就符合簡任官資格要的九職等職務之考績

(四)另案96年書函
12.31由九職等主任調八職等課長,該年度同樣以"原職務(九職等主任)"辦理考績

(五)從另一角度看,同官等降調均以原職等任用(任用法18),
所以也可以明白書函裡講的簡任官資格爭議是出在
以哪個職等職務(主任或課長)辦考績



: 再依考績法第10條、細則第11條:若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並以曾任年資提敘俸級,不在不再晉敘範圍。那原案例的科長即是用薦八功四打考績且: 晉敘薦八功五?
: 另外對於併資,如果原案例是年中調陞,因為沒有12個月都同職等,併資很明確,可是此: 案是12月才調陞,1到12月都曾是薦七功六,那這樣算併資嗎?如果是,是否即「以不同: 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如: 果要取得高一職等,該年的考績就不能採列,要隔年始計?
: (因為有前輩說:「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 職等升等任用資格。」這一句是不同官等才不能,但我的解讀以為是不同官等或不同職等: 就不能。)
: 問題愈來愈多,其實是為了解問題a,就延生出問題b,然後就一直解壓縮似愈來愈困擾了: ,很抱歉,也謝謝指教。


三、考績法第10條、細則第11條
例如:現職8本3(475),已有兩年8職等全考甲有升9職等資格,
可能年中占到9職等缺,以9本1(490)任用
等於年度中間就晉俸級,若再外加該年8併9的全考次年一月可再晉級(505)
所以才會有考績法第10條、細則第11條的規定對上述狀況加以限制。

(另外注意以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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